1樓:漫閱科技
永佃權的形成與定額地租形態的發展有密切關係。在定額地租形態下,地主只是收租,而不關心土地的經營情況,這使土地所有權與耕作權的分離成為可能。在這種情況下,佃農或因墾荒付出工本,或因投資改良土地,或因支付「佃價」,或因長期租種同一塊土地,或因集體「霸耕」而獲得永佃權。
另外,也有自耕農出賣土地、僅保留耕作權而結成永佃關係。在地廣人稀地區,有的地主為保障土地收益,也強迫佃農結成永佃關係。永佃權的產生和發展,有利於作物種植的擴大和土地收益的提高,也有利於佃農經濟獨立性傾向的發展和人身依附關係的削弱。
但當地主權勢囂張時,每每任意改變永佃條件,使佃農喪失永佃權,明清時代經常發生佃農爭取耕作權的鬥爭。
什麼叫永佃權?
2樓:一千年以後
永佃權,是按年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而長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其不動產的權利。永佃權源於羅馬法。日本和臺灣的民法,仍然分別規定了"永小作權"和"永佃權",但權利範圍較羅馬法時代小,僅限於耕作、畜牧。
日本民法第278條規定的永小作權期限為20-50年,與羅馬法永佃權之永久性相異。我們完全可以借鑑羅馬法、日本民法和臺灣民法,建立我國的永佃權。
在我國建立永佃權,絕不是空中樓閣或痴人說夢,而是有著深厚的現實基礎。首先,永佃權的主體一方是土地所有人,另一方是租佃耕作人。在我國,農地所有人是集體或國家,農民是農地的使用人,這符合永佃權的主體要求。
其次,永佃權的客體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完全一致,均為農地。再次,永佃權的內容是租佃,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是承包經營,二者雖有差異,但在基本方面相同,如二者均為使用他人土地進行耕作畜牧而取得收益,均須向土地所有人交納租金或承包費,均准許轉佃、轉包。也就是說,永佃權人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標的物都有使用、收益和部分的處分權能,而土地所有人僅享有部分的收益和處分權能。
既然永佃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有這麼多的契合點,將不規範、不明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造為永佃權就存在可行之處。
土地承包經營權與永佃權有這麼多的契合點或許不是完全出於偶然,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始於民間的創舉;而永佃權早在宋朝就出現於中國,直到**還存在,故農民對其內容與運轉機制比較熟悉,在創造一項新制度的時候,就可能從現成的或熟悉的制度中吸取合理成分。有些人對永佃權代替土地承包經營權顧慮重重,總覺得它是維護剝削關係的工具,其實是庸人自擾。正如市場經濟不是資本主義的專利一樣,社會主義社會也可以有永佃權的一席之地。
在土地公有的基礎上重建永佃權,只是借用了永佃權的形式,吸收其合理核心,並沒有改變土地的所有制形式,並不會危及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不含有任何剝削成分;相反地,它有利於穩固當事人雙方的法律關係,彌補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不居的不足。不問制度本身的好壞,只因其名稱和"出身 "而將其一棒打死,不是真正的學者和實幹家的應有風範。
前面談到,《土地管理法》第14條、15條實際上規定了兩類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中,第一類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直接改造為永佃權,即將現行的承包合同無限期延長,構建永佃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支付地租,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耕作、畜牧、養殖。在改造之時若要對個別承包地進行調整,借鑑該法"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由於永佃權是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建立的,制度變遷的成本就比較小。第二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由於其具有突出的債權特徵,不宜改造為永佃權,而應還其合同之債的本色。
(二)建立永佃權的意義
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為永佃權,不僅僅是稱呼的簡單更改,而是整個農地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有利於擺脫土地承包經營權既非典型物權又非典型債權的尷尬局面。永佃權的性質很清楚,是一種他物權、限定物權、用益物權,而與租賃有別,不是債權。作為一種真正的物權,它不僅可以對抗一般人,而且可以對抗土地所有人,從而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利益。
永佃權穩固了農地使用制度,有利於提高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促進長期投資和農地保護。在永佃權下,永佃權人有長期或永久的使用、收益權,並在不減損標的物的價值時可以改良標的物或變更其用途;孳息與土地分離時,歸永佃權人所有;永佃權人可任意處分其權利,無論無償或有償,死因行為或生前行為;永佃權人有轉移其權利於繼承人的權利,其繼承人有永佃權,除非依法定事由收回。總之,永佃權人的權利充分而廣泛,與所有人的權利幾乎重疊,這樣,農民就會煥發極大的生產積極性,象珍愛珠寶、女兒、自由一樣珍愛歸其使用的土地,進行精耕細作,進行長期投資,而改變土地承包經營制下固有的短期行為,不會對農地進行掠奪經營,有利於農地的保護。
並且,中國人有為下一代謀劃打算"俯首甘為孺子牛"的深刻傳統,由於永佃權可繼承,故永佃權人不僅為自己投資,而且會為子孫後代投資,其進行的投資是真正的"永久"投資。再者,由於永佃權使農民對土地有一種強烈的擁有感,其權利主體的地位得到凸現,故當他人尤其是**或村幹部侵犯永佃權,任意徵地、調地時,他們就會用盡各種救濟手段來維護自身利益,這也從另一角度保護了農地,使其免因新「圈地運動」而流失。
永佃權有利於促進農地的流轉,有利於實現規模經營。由於期限的長期性或永久性,永佃權人有時不需耕作或無力耕作大量的土地,如因人口減少而需要的地少了,就可能轉佃或出租,從而產生農地流轉的供給。由於永佃權人是農戶而非**,農地流轉便是一種民事安排而非行政、準行政安排,交易雙方主體地位的平等性,使得流轉更公平、更有效率、更便捷。
隨著農地流轉的順暢與市場化,農地就越來越集中在種田能手手中,實現規模經濟。此外,永佃權還會促進聯合經營或合作經營,提高農田基礎建設和水利設施投資。由於永佃權使農民對農地的使用、收益權大大擴充套件了,並有法定期限的保障,他們就有動力聯合起來進行經營,也有動力共同出資進行農田基建和水利設施投資,因投資的收益是歸他們自己所有的,而土地所有人除了取得地租,對他們不能橫加干涉。
並且,以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般是按人口均分土地,這就使得農民有多生孩子的激勵;而在永佃權下,一戶的土地是永久固定或長期固定的,農民就會對生孩子有一個自我約束,無形中對計劃生育也是一大貢獻。
永佃權並沒有削弱國家對農地的管理和巨集觀調控。為了加強國家對農地的管理,永佃權的成立、流轉**佃)應以書面為成立要件,登記為生效要件。考慮到《土地管理法》第11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相應地,可規定縣級人民**為永佃權的登記管理機關。為防止土地的過分集中,可規定每一農戶佔有的永佃地的最高限額。依永佃權的內容,使用、收益永佃地,須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改良或變更永佃地及其用途時,不得減少其原有的價值。
再配合《土地管理法》第4條規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農地能得到妥善的保護。此外,法律還可規定永佃權喪失的原因來對農地進行調控:(1)永佃權人死亡時無遺囑或無合法繼承人的;(2)永佃權被依法剝奪的,如出讓永佃權沒有事先通知所有人,永佃權人故意損壞或過失損毀標的物,永佃權人連續拋荒3年或累積拋荒5年,等等。
總之,永佃權制度在各種程度上克服或緩解了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弊端。在永佃制之下,農民有很大的經營自主權,能真正地根據自身和市場的需要,決定種什麼和種多少;而國家則在巨集觀層面上對土地利用進行管理和調控,從而實現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真正分離,為農業注入新的生機和活力。當然,永佃權也並非包治百病,減輕農民的負擔,進行稅費清理,嚴懲腐敗,健全市場,建立健全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推行法治,等等,都是重振農村經濟的必由之路。
3樓:起跑線做夢
永佃權:又稱「田面權」
。土地私有制下農民交納佃租,在地主土地上永久耕種或放牧的權利,明清兩代盛行於江西,安徽,江蘇,浙江,福建等省,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戰爭或災荒後,地主霸佔大量荒地,為了使農民為之開墾或進行土壤改良,遂給佃農以土地永久使用權,藉以維持其封建剝削關係,也有因農民日益貧困,將土地所有權以低價出賣,保留了土地使用權而產生的。與「永佃權」或「田面權」相對和地主的土地所有權相對,地主的土地所有權稱「田地權」,永佃權一般可以繼承,轉租或出賣,在土地所有權轉移時,一般不影響佃農的永佃權,新中國成立後,土地私有制被廢除,從而也不存在永佃權制度,按日本民法的規定,永佃權的儲存期間也可由當事人約定,如無約定,即為30年以上,舊中國國民法規定永佃權不得設有期限永遠存續。
――――《法學辭典》 主編 鄒喻,顧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手抖跟什么有關係,手抖跟什麼有關係?
手抖只是外在的表現,有許多情況會引發手顫抖,以下有幾種你可以參考下 1 帕金森病 如果你現在是50歲左右的中年人,同時出現一側手腳不能控制的抖動,並且該抖動以肢體靜止時明顯,活動時減輕,則要高度警惕患帕金森病的可能。該病最為典型的表現是出現拇指與食指每秒3 4次的對合動作,專業上稱為 搓丸樣 動作。...
手抖跟什麼有關系?
手抖的原因非常多,從全身性疾病開始,對於存在肝病的病人,若肝功明顯異常,出現肝性腦病患者可以出現撲翼樣震顫出現手抖的情況,甲狀腺功能亢進的病人也可以出現手抖。在神經系統疾病當中,帕金森病的病人,可以出現雙上肢的靜止性震顫,可以出現手抖。另外,病人若患有老年性震顫也可以出現手抖,以及姿勢性震顫病人在拿...
手抖跟什麼有關系?
具體原因要根據症狀具體分析。手顫抖主要可分為以下型別 靜止性震顫 抽搐樣震顫 姿勢性震顫 運動性震顫等。1.靜止性震顫。靜止性震顫主要見於帕金森病,主要表現手部靜止狀態下不自主要搓泥丸樣動作,運動狀態下震顫減輕,監測肌電圖可見4 6hz的節律性震顫,一般這種靜止性震顫呈n字型進展,由一側上肢逐漸擴充套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