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從聿
孟德斯鳩說,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個公民就是整個國家。
一、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民法內容包羅永珍,包括物權、債權、婚姻、繼承等等。學好民法能夠真正瞭解自己的民事權利,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
三、如何運用?首先學好民法、民事訴訟法、研究案例,學精學細,才能夠提高自己的應用能力。
2樓:青島黃傑律師
奶油小生同志,你是不是先要學習和掌握民法知識啊,掌握一定的理論知識後,好好學一下民事訴訟法,多看看案例。最好的辦法,找個民法專家,隨時請教一下,當然要準備好學費。
談談民法是怎麼實現對民事權益的保護
3樓:約艾景
現在中國已經形成一個以民法通則為基本法,由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擔保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民事單行法構成的民事法律體系。
目前中國的民事權利體系由人格權、身份權、繼承權、物權、債權和智慧財產權組成。人格權是自然人基於人格尊嚴對自己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等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民事權利。民法通則對其有集中規定,消費者權益保**、產品質量法等單行法也有相關規定。
身份權是基於婚姻家庭關係產生的民事權利,主要規定在婚姻法和收養法中。繼承權是繼承法規定的取得遺產的權利。物權是直接支配有形財產的權利,具體包括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以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這些擔保物權。
目前中國民法對物權的規定分散在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擔保法等法律中。債權以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權利和違約責任為主。智慧財產權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分別由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具體規定。
這些民事權利將憲法對公民人格尊嚴和合法財產權受保護的規定落實為對平等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保護。
就保護人身權利而言,以人格權為例,規定了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是指自然人對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的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並排持他人的權利。具體人格權主要有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具體以隱私權為例,法律將隱私上升為一種權利,十足十一種進步,並規定精神受到傷害可申請精神損害賠償。
就財產權而言,以物權為例。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物權保護的六種方式:
確認權利;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損害賠償。這六種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物權保護的途徑可以分為公力救濟途徑和私力救濟途徑,所謂公力救濟,"謂私權受到侵害者,對於國家有保護請求權我國《物權法》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私力救濟又稱為自力保護、自力救濟,是保護民事權利的基本方式,即權利人運用自己力量來保護權利,物權保護同樣也有此種方式。
希望對你有幫助。。。。
談一談民法在日常生活及工作中的運用
4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是規範社會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準則"。它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民法是保障市場體制正常執行的有效法律形式。
民法的主體制度使得商品生產者、經營者能夠作為獨立平等的主體進入市場;法律行為制度賦予當事人以廣泛的行為自由和活動空間;物權制度控制著主體對各種物品的權利限度,同時也保護著主體對特定物品的正當權利。民法的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有助於協調商品交換者的利益衝突,引導他們開展正當競爭。民法不僅有效地穩定市場秩序,而且能夠推動市場的培育和發展,為市場交換的高速執行提供方便。
債權制度的確立,實現了讓渡商品和實現商品價值在時間與空間上的分離,使商品交換在信用制度的擔保下,跨越了時間、地域的限制,有力地推動了商品交換的進行。民法的**制度,有助於避免事必躬親;居間制度使得人們及時獲得相關資訊;行紀制度使憑藉專業組織為自己謀利成為可能。時效制度則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力,從而加快商品流通。
簡言之,民法為現代化市場提供一般規則與市場主體的基本行為規範,使他們可以遵循這些規則進行活動,並使市場秩序獲得保障。民法可以為現代化市場經濟提供一般規則和市場活動的行為規範,是市場參與者在這些規則允許的範圍內各顯神通,開拓進取,創造最佳業績,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民法可以為人權提供基本保障。
人權是人按其本質屬性享有和應當享有的權利。民法實質上是權利法。它首先給人的人格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以規定和保護,為其他權利包括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保護提供基礎。
(三)、民法可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民法體現著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它調節著各種利益,保護人們合法地謀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許侵害社會和他人的弱肉強食,謀取非法利益。
(四)、民法可以促進民主政治。
民法是私法,要求劃分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劃分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在市民社會和市民生活中,實行私法自治原則,要求國家公權力不得隨意介入、干涉,這有利於抑制公權力的不當擴張與膨脹。權力機關不法或不當侵害民事權利,也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必將有利於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民法的六大原則是什麼
5樓:法律快車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係區別於行政法律關係和刑事法律關係的重要標誌。民法的平等原則是指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並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約束。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平等。第二,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關係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第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第四,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這一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物件的特點決定的。
我國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因而平等原則必然貫穿我國民法始終。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依自己的意願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自主自願,任何民事主體都不能藉助於經濟優勢或行政權力強迫他人進行某種行為或不進行某種行為。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在規範民事主體的行為方面,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他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願協商。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為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公平原則實際上是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的法律化。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公平合理,不能隨意抬價壓價,損害對方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的條件。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規範要求民事主體在權利、義務與責任的承擔上,體現公平原則,兼顧各方利益。第二,該原則主要是作為當事人在合同關係上應當遵循的原則。
第三,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對於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中,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這一原則體現在合同關係中,具有很高的效力,起到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作用,並且具有禁止權利濫用的功能。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與他人建立民事法律關係,均應誠實,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第二,民事主體在不履行義務造成他人損失時,應當自覺承擔責任。
第三,民事案件的裁判人員處理民事案件,應當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五)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這一原則在《民法通則》的第七條中有明確規定。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饜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同時,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在法律上,濫用權利的行為是被禁止的,因』為這一行為有損於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構成濫用權利的條件一般包括:當事人有權利存在;當事人有行使權利的作為和不作為:
當事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權利人行使權利在法律上是應當的,但是,如果濫用權利,就可能給社會和他人帶來危害,因此,行使權利應當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六項: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係區別於行政法律關係和刑事法律關係的重要標誌。民法的平等原則是指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並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約束。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平等。第二,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關係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第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第四,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這一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物件的特點決定的。
我國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因而平等原則必然貫穿我國民法始終。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依自己的意願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自主自願,任何民事主體都不能藉助於經濟優勢或行政權力強迫他人進行某種行為或不進行某種行為。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在規範民事主體的行為方面,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他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願協商。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為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公平原則實際上是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的法律化。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公平合理,不能隨意抬價壓價,損害對方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的條件。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規範要求民事主體在權利、義務與責任的承擔上,體現公平原則,兼顧各方利益。第二,該原則主要是作為當事人在合同關係上應當遵循的原則。
第三,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對於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中,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這一原則體現在合同關係中,具有很高的效力,起到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作用,並且具有禁止權利濫用的功能。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與他人建立民事法律關係,均應誠實,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第二,民事主體在不履行義務造成他人損失時,應當自覺承擔責任。
第三,民事案件的裁判人員處理民事案件,應當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五)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這一原則在《民法通則》的第七條中有明確規定。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饜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同時,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在法律上,濫用權利的行為是被禁止的,因』為這一行為有損於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構成濫用權利的條件一般包括:當事人有權利存在;當事人有行使權利的作為和不作為:
當事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權利人行使權利在法律上是應當的,但是,如果濫用權利,就可能給社會和他人帶來危害,因此,行使權利應當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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