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某人同意有償摘取某人器官是否構成犯罪

2021-03-04 00:07:44 字數 2071 閱讀 2177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屬於非法買 賣人體 器官,構成犯罪。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目前在國內是犯罪行為。

3樓:開心6珍

前者某人和後者某人是同一個人嗎?是被摘取器官的本人同意嗎?如果是某人同意另一個某人那是犯罪,如果是本人同意捐獻器官那就不犯罪。

只要未經同意摘取他人器官, 就構成故意傷害罪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上面可以看出,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本質上就是對當事人身體的故意傷害,嚴重侵犯當事人的人身權利,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只要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的,就構成本罪,造成肢體殘疾、其它器官喪失功能的,就是重傷 。

雖然經未成年人同意摘取其器官,也構成故意傷害罪,因為其還沒有這麼大的對自己的健康處分權,成年人呢?

5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摘取腎器官是重傷

6樓:匿名使用者

所有非法摘取器官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未經同意摘取他人器官, 構成故意傷害罪嗎?如何區別輕傷、重傷?

7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上面可以看出,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本質上就是對當事人身體的故意傷害,嚴重侵犯當事人的人身權利,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只要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的,就構成本罪,造成肢體殘疾、其它器官喪失功能的,就是重傷 。

未經家屬同意醫生私自摘取器官移植到其他人身上,醫生要付怎麼樣的責任???請以專業的衛生法學回答,謝謝!

8樓:僅是法律自考生

依照刑法,如果該醫生從活體上摘取器官,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但如果是從遺體上摘取器官,則可能構成汙辱屍體罪。

侮辱屍體,是指直接對屍體實施**行為,如損毀屍體,分割屍體,姦汙女屍,摳摸屍體**、使屍體裸露、將屍體扔至公共場所等。以書面、文字等方式侮辱死者名譽的,不成立本罪;依法對屍體進行解剖、檢查等行為,不成立本罪。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9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是學衛生法學,是刑法學專業的,這個並不是只有衛生法學才可以回答。

根據你說的情況,醫生私自摘取別人的人體器官,根據情況,如果被偷摘器官者沒有死亡,就構成故意傷害罪的,這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加的內容,按照故意傷害處理,一般是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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