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的含義及其基本要求

2021-03-04 09:21:23 字數 4704 閱讀 9162

1樓:康康羊羊羊

刑法的基本原則

bai,是指刑法明文du

規定的、在

zhi全部刑事立法和司

dao法活動中應當遵循的準專則。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有三個屬,即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適用平等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什麼行為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及處何種刑罰都必須依據刑法的明文規定,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認為是犯罪,也不進行處罰。

刑法適用一律平等原則。這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在刑法中的體現。刑法適用一律平等原則要求對於任何人犯罪,不論其社會地位、民族、種族等如何,在適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權。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和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是決定刑罰輕重的主要依據,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無罪不罰,罪刑相當,罰當其罪。

2、簡述刑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是罪行法定原則、罪責行相適應原則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1.行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2.責行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

3.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基本含義是: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對於一切人的合法權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護,不允許有任何歧視。

3樓:四哥有法說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貫穿於刑法始終,必須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域性性、根本性的準則,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則。我國刑法明文規定了三個基本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的經典表述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刑法第3 條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產生的思想淵源是三權分立學說與心理強制說。但該原則的思想基礎則是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民主主義要求,什麼是犯罪,對犯罪如何處罰,必須由人民群眾決定,具體表現為由人民群眾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來決定;尊重人權主義要求,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須使得公民能夠事先**自己行為的性質與後果,故什麼是犯罪,對犯罪如何處罰,必須在事前明文規定。

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懲罰必須在行為前預先規定,刑法不得對在其公佈、施行前的行為進行追溯適用。這一要求也被稱為禁止事後法。

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2)排斥習慣法(成文的罪刑法定)。根據**可能性原理,罪刑規範應當具有明確性、穩定性。

刑事司法應當以成文法為準,排斥習慣法。(3)禁止類推解釋(嚴格的罪刑法定)。類推解釋,是指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適用有類似規定的其他條文予以處罰。

類推解釋實際上是對事先在法律上沒有規定要處罰的行為進行處罰,屬於司法恣意地對國民的行動自由進行壓制。刑罰是最嚴厲的制裁措施,因此,對刑法的適用應嚴格適用,而不能類推適用;對刑法的解釋也應當嚴格解釋,而不能類推解釋。(4)刑罰法規的適當,包含刑法明確性、禁止不確定刑和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三項內容(確定的罪刑法定)。

刑法明確性,是指刑法條文應當清楚明確,使人能夠了解什麼是犯罪行為,讓人具有判斷可能性。禁止不確定刑,是指刑罰應當規定得清晰確定。刑罰越不確定,越容易被濫用。

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是指由於刑罰是最嚴厲的制裁措施,刑罰的適用應保持補充性、謙抑性,適用範圍應當合理適當。上述這些內容表明,刑罰法規應當明確、確定和適當。需要注意,刑法分則的罪狀表述方式多種多樣,部分條文對犯罪的狀況不作具體描述,只是表述該罪的罪名的,也並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在刑事司法中貫徹罪刑法定原則,最為關鍵的問題是對刑法的解釋要合理。任何解釋方法所得出的結論,都不能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不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在方法上就與罪刑法定原則相牴觸,故屬禁止之列。

採取其他解釋方法時,其解釋結論也必須符合罪刑法定主義,符合刑法目的。

刑法解釋,按其效力分為三種:(1)立法解釋,即由立法機關所作的解釋,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效力。通常認為立法解釋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在刑法或相關法律中所作的解釋性規定;二是在 「法律的起草說明」中所作的解釋;三是在刑法施行過程中對發生歧義的規定所作的解釋。嚴格意義上的立法解釋是指第三種解釋,這種立法解釋不能採取類推解釋的方法。(2)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所作的解釋,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

司法解釋必須遵守解釋原理,不得進行類推解釋o (3)學理解釋,即未經國家授權的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學術機構以及公民個人對刑法所作的解釋,它們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對於刑事司法乃至立法活動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刑法解釋方法分為兩大類,即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文理解釋是指根據刑法用語的文義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闡釋刑法意義的解釋方法。文理解釋的根據主要是語詞的含義、語法、標點及標題。

文理解釋是一種基本的但並非簡單的解釋方法。如果文理解釋的結論合理,則沒有必要採取論理解釋的方法;如果文理解釋的結論不合理或者產生多種結論,則必須進行論理解釋。論理解釋是指參酌刑法產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按照立法精神,闡明刑法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論理解釋方法有很多,這裡介紹以下幾種:(1)擴大解釋,即刑法條文字面的通常含義比刑法的真實含義窄,於是擴張字面含義,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實含義。例如,將刑法第341條中的「**」,解釋為「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屬於擴大解釋。

擴大解釋是對用語通常含義的擴張,不能超出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如果完全超出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則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類推解釋。應否作出擴大解釋,還必須考慮處罰的必要性;對於一個行為而言,其處罰的必要性越大,將其解釋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如果行為離刑法用語核心含義的距離越遠,則解釋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所以,進行擴大解釋時,不能僅考慮處罰的必要性。

(2)縮小解釋,即刑法條文的字面通常含義比刑法的真實含義廣,於是限制字面含義,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實含義。例如,將刑法第111條規定的「情報」限定為「關係****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事項」,就是縮小解釋。(3)當然解釋,即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適用範圍之時。

例如,《刑法修正案(八)》第48條規定,為組織**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行為的,應當定罪處罰。為組織**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是協助組織**行為,將比招募、運送人員的行為性質更為惡劣的行為 (例如,為組織**的人充當打手)認定為「其他」協助組織**行為,則是當然解釋。進行當然解釋時,不能僅以當然道理為根據,還必須符合刑法的文字含義。

(4)反對解釋,即根據刑法條文的正面表述,推導其反面含義的解釋方法。例如,刑法第50條前段規定,判處死緩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 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據此,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滿2年的不得減為無期徒刑,此即反對解釋。

反對解釋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能釆用:一是法條所確定的條件為法律效果的全部條件;二是法律規定所確定的條件為法律效果的必要條件。

這裡特別要說明的是類推解釋與擴大解釋的區別。一般認為,罪刑法定原則並不禁止擴大解釋,但如何釐定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棄限,則是一個難題。(1)從用語含義上說,擴大解釋所得出的結論,沒有超出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即在刑法文義的「射程」之內進行解釋;而類推解釋所得出的結論,超出了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即在刑法文義的「射程」之外進行解釋。

「可能具有的含義」,是指依一般語言用法,或者立法者標準的語言用法,該用語還能夠指稱的意義。(2)從概念的相互關係說,擴大解釋時沒有提升概念的階位;而類推解釋是將所要解釋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作出的解釋。(3)從著重點上說,擴大解釋著眼於刑法規範本身,仍然是對規範的邏輯解釋;類推解釋著眼於刑法規範之外的事實,是對事實的比較。

(4)從論理方法上說,擴大解釋是擴張性地劃定刑法的某個概念,使應受處罰的行為包含在該概念中;類推解釋則是認識到某行為不是刑法處罰的物件,而以該行為與刑法規定的相似行為具有同等的惡害性為由,將其作為處罰物件。(5)從實質上而言,擴大解釋的結論在公民**可能性之內;類推解釋則超出了公民**可能性的範圍。

罪刑法定原則禁止類推解釋,要求合理地、客觀地、準確地解釋刑法。掌握罪刑法定原則,關鍵點之一是要正確理解刑法解釋方法。例如,將盜竊罪物件的「公私財物」解釋為「他人的財物」,屬於當然解釋,而不屬於縮小解釋;在刑法第171條同時規定**假幣罪、****罪的場合,**假幣罪中的「**」就只能解釋為「銷售」,而不能解釋為「購買和銷售」,對****的 「對向性」行為,應當以****罪定罪處罰;將不能透支的借記卡解釋為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信用卡」,是擴張解釋,並不屬於類推解釋。

二、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平等適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規範在根據其內容應當得到適用的所有場合,都予以嚴格適用。刑法第4條明文規定了該原則。

平等適用刑法,是維護合法權益的要求,是市場經濟的要求,是預防犯罪的要求,是實現價值追求的要求,是作為規範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平等適用刑法的具體要求是:對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予以平等的保護;對於實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須嚴格照法律認定犯罪;對於任何犯罪人,都必須根據其犯罪事實與法律規定量刑;對於被判處刑罰的任何人,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刑罰。

三、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刑法第5條明文規定了這一原則。

罪刑相適應,是適應人們樸素的公平意識的一種法律思想,是罪與刑的基本關係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

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要求是,刑罰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又要與犯罪情節相適應,還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在立法上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注重對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巨集觀**和遏制手段的總體設計,確定合理的刑罰體系、刑罰制度與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將量刑與定罪置於同等重要地位,強化量刑公正的執法觀念,實現刑與罪的均衡協調;在行刑方面實現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的消長變化情況,舍理地運用減刑、假釋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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