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物權糾紛不能司法確認。
最高法物權法司法解釋 明確如何解決不動產登記與確權爭議
2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今天釋出,共22個條文,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依據《解釋》,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係的審查,而不全依賴於不動產登記簿。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實踐中,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衝突的現象。
針對這一情況,《解釋》作出了明確,最高法民一庭庭長程新文分析:因為不動產物權的歸屬、買賣、贈與、抵押是否生效等發生爭議的,由民事訴訟來解決;涉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它的行為本身是否合法、程式是否有錯誤,就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
當然了,在涉及登記的行政訴訟中,如果當事人提出將民事爭議一併解決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一併審理。
依據《解釋》,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係的審查,所以,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自己是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支援他的訴求。
程新文解釋,不動產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一種公示方式,不能把不動產物權登記理解為國家對不動產物權關係的一種干預,解釋為行政權力對不動產物權的授權或確認。
有記者問,中共*****《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不再封閉建小區,小區道路將公共化,會不會與現行《物權法》規定相違背?程新文分析,政策上升為法律需要一個過程。
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援其訴訟請求。
擴充套件資料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爭議涉及到登記就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
於是,實踐中就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衝突的現象,這不僅徒增當事人訟累,也有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針對這一情況,《解釋》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二是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係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援其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央廣網- 最高法出臺物權法司法解釋 明確如何解決不動產登記與
參考資料:鳳凰網- 最高法出臺物權法司法解釋 明確如何解決不動產登記與
3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2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0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併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除外。
第二條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援。
第三條異議登記因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失效後,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失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關聯法條】《物權法》第十九條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四條 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關聯法條】《物權法》第二十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五條 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的「債權消滅」。
第六條 轉讓人轉移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對價並取得佔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聯法條】《物權法》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並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係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
【關聯法條】《物權法》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八條 依照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物權,但尚未完成動產交付或者不動產登記的物權人,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請求保護其物權的,應予支援。
【關聯法條】《物權法》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四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九條 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援,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所稱的「同等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
【關聯法條】《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十一條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二)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的,為十五日;
(三)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
第十二條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其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請求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共有份額的,應予支援。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請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援:
(一)未在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間內主張優先購買,或者雖主張優先購買,但提出減少轉讓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
(二)以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
第十三條 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援,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且協商不成時,請求按照轉讓時各自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予支援。
第十五條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一)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二)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三)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五)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第十七條 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物件、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第十八條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的「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指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之時。
【關聯法條】《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當事人以物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動產法律行為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當事人以物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法律對不動產、動產物權的設立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認定權利人是否為善意。
【關聯法條】《物權法》第二十五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十九條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合理的**」,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第二十條 轉讓人將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應當認定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取得所有權的,不予支援:
(一)轉讓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認定無效;
(二)轉讓合同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銷。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施行後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以及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 婚後感情 離婚原因 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
高院核准死刑的情形有哪些,謝謝,(不是最高法院)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已將死刑核准權收歸,所以您的問題好象不妥.現在只有最高院才能才有核准死刑 除了死刑,哪些事情還要申報最高院核准 1 採用槍決 注射以外的方法執行死刑的,須報最高院核准。2 死刑執行完畢,執行死刑的法院應把執行死刑的情況逐級上報最高院。3 沒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理由,根據實際情況...
法律問題 誰知道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解釋的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第一來款是針對 源對行政機bai關作出 最bai 高人民法院關於du 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zhi 國行政訴訟dao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內 第四十一條容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