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一條第一來款是針對
源對行政機bai關作出
2樓:商標註冊
最bai
高人民法院關於du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zhi
國行政訴訟dao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內
第四十一條容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中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包括那些方面的內容如簽訂的協議
3樓:米夢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中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是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是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後的。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41條和第42條的問題
4樓:落日_餘暉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41條和第42條如下:
(1)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版行政行為時,未告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2)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樓:匿名使用者
並不矛盾,43條是不計入期限的例外規定,發生其規定的情形,時間不計入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20
6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適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際,現就有關條款的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起訴狀內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當事人拒絕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並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一併審查規章以下規範性檔案;
(八)請求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九)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人、指定**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
(六)重複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
第二十六條 2023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的,適用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
2023年5月1日前尚未審結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已經完成的程式事項,仍然有效。
對2023年5月1日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程式性規定適用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釋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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