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警察執法開口說的第一句話是什麼法則

2021-03-05 09:13:45 字數 4655 閱讀 1952

1樓:韋員外

不是什麼法則,叫米蘭達宣言。

一個真實案例形成的一個法律制度。

米蘭達是一個青年,他在2023年被亞利桑那鳳凰城**以綁架和**一個18 歲弱智少女罪名逮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兩小時的訊問後,簽下一份坦白檔案。但是事後,他又說並不知道「憲法第五修正案」賦予了他沉默的權利。

也就是說,米蘭達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權,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師幫助的權利,而警察也沒有告訴過他。他的律師在法庭上**說,根據憲法,米蘭達的坦白不可以作為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的證據。雖然憲法修正案已經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紀60年代初,美國司法一直沿用歷史上傳下來的原則:

要是嫌犯「自願」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遞交法庭作為證據。並不強調警察必須告知嫌犯他有什麼樣的權利。「自願」而不是強迫,是那個時候惟一的標準。

所以,米蘭達的坦白還是作為主要證據,在法庭上將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監禁。他以自己「沒有被告知權利」作為理由,一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複審。

2023年,沃倫首席**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決,指出公民在接受訊問以前有權知道自己的憲法第五修正案權利,警察有義務將它告訴嫌犯,告知權利之後,才能訊問。因此,米蘭達一案被宣佈無效,發回重審。

從此以後,如果美國警察在抓人的時候忘了這幾句關鍵的話,那麼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詞在審理時都將被判無效,而最終人犯也可能會被法庭放走,因為他的權利在逮捕時受到了侵犯。自2023年起,美國所有的警察在訊問嫌犯以前,都必須將「米蘭達警告」先告訴嫌犯,不管警察那時候是多麼忙亂,多麼匆忙,心情多麼不好,形勢是多麼緊張。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的由來。

說到這裡,你一定想知道35年前米蘭達一案發回重審的結果吧?最高法院作出米蘭達一案裁決以後,米蘭達一案重新**,重新甄選陪審員,重新遞審證據。米蘭達本人原來的坦白當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檢方找到了新的證據。

米蘭達曾經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噓過自己的犯罪經歷,警察找到了這個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證。米蘭達再次被判定有罪。2023年,米蘭達獲假釋出獄。

2023年,34歲的米蘭達在酒吧裡與人爭執鬥毆,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個刺殺他的嫌疑犯。在訊問開始前,警察向嫌犯傳達了「米蘭達警告」,嫌犯選擇保持沉默,但警察還是依法將其起訴。

2樓:匿名使用者

那不是執法開口說的第一句話,是逮捕後必須要說的一句話,宣讀米蘭達警告,樓上也有人解釋了

美國警察經常說的那句,你有權保持沉默什麼的,有什麼來歷

3樓:莎拉小娃

那是米蘭達宣言,

意思是獲得的口供材料不得用作證據,除非警察已遵守了審訊程式上為確保憲法第五修正案中反對強迫性自我歸罪權利而做的規定。

該判例首次明確地規定了執法人員對**者進行審訊前應告知被審訊者的權利內容——「米蘭達宣言」。這一忠告的內容有兩點:

·你有保持沉默的權利(電影中則講: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話有可能在審判中用作不利於你的證據。

·你有會見律師的權利,如果你請不起律師,**可以免費為你提供一名律師。

如果警察在審訊之前沒有宣讀「米蘭達宣言」,或者被審訊者表示要會見律師,那麼**在此時獲得的口供就不能在審判中用作證據。

米蘭達宣言公佈之後,美國的法律界極為震驚,並了大規模爭論。有一些人批評該規則極大地降低了執法機關的效率,束縛了警察的手腳。美國國會也試圖通過一些立法來限制米蘭達裁定的社會影響。

然而,該裁定所確定的保護被審訊者合法權利的原則得到了多數人的支援,因為這一原則對於制止警察逼供行為具有重要作用。

4樓:匿名使用者

來自美國憲法,工職人員每次抓到犯人時出於職業必要才說這句。

電影中警察抓壞人的時候經常說的話是怎麼來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那句話的名字叫米蘭達警告::「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來在法庭作為控告你的證據。

你有權在受審時請律師在一旁諮詢。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法庭會為你免費提供律師。你是否完全瞭解你的上述權利?

」這一告誡的形成,緣於美國的一個案例。事情是這樣的:米蘭達是一個青年,他在2023年被亞利桑那鳳凰城**以綁架和**一個18歲弱智少女罪名逮捕。

他在警察局接受了兩小時的訊問後,簽下一份坦白檔案。但是事後,他又說並不知道「憲法第五修正案」賦予了他沉默的權利。也就是說,米蘭達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權,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師幫助的權利,而警察也沒有告訴過他。

他的律師在法庭上**說,根據憲法,米蘭達的坦白不可以作為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的證據。雖然憲法修正案已經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紀60年代初,美國司法一直沿用歷史上傳下來的原則:要是嫌犯「自願」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遞交法庭作為證據。

並不強調警察必須告知嫌犯他有什麼樣的權利。「自願」而不是強迫,是那個時候惟一的標準。所以,米蘭達的坦白還是作為主要證據,在法庭上將他定了罪。

他被判了20年監禁。他以自己「沒有被告知權利」作為理由,一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複審。

2023年,沃倫首席**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決,指出公民在接受訊問以前有權知道自己的憲法第五修正案權利,警察有義務將它告訴嫌犯,告知權利之後,才能訊問。因此,米蘭達一案被宣佈無效,發回重審。

從此以後,如果美國警察在抓人的時候忘了這幾句關鍵的話,那麼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詞在審理時都將被判無效,而最終人犯也可能會被法庭放走,因為他的權利在逮捕時受到了侵犯。自2023年起,美國所有的警察在訊問嫌犯以前,都必須將「米蘭達警告」先告訴嫌犯,不管警察那時候是多麼忙亂,多麼匆忙,心情多麼不好,形勢是多麼緊張。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的由來。

米蘭達一案發回重審的結果:最高法院作出米蘭達一案裁決以後,米蘭達一案重新**,重新甄選陪審員,重新遞審證據。米蘭達本人原來的坦白當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檢方找到了新的證據。

米蘭達曾經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噓過自己的犯罪經歷,警察找到了這個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證。米蘭達再次被判定有罪。2023年,米蘭達獲假釋出獄。

2023年,34歲的米蘭達在酒吧裡與人爭執鬥毆,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個刺殺他的嫌疑犯。在訊問開始前,警察向嫌犯傳達了「米蘭達警告」,嫌犯選擇保持沉默,但警察還是依法將其起訴。

6樓:滄海凡塵

在看香港的警匪片時,常常有這樣的鏡頭: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對他說:「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都將成為呈堂證供。」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明示。

2023年的一天,美國發生了一起劫持**案。受害人是18歲的青春玉女,那天深夜,她被人劫持到車上並被**。根據受害人提供的線索,犯罪嫌疑人米蘭達很快被擒獲。

在訊問的過程中,警察要求他招供犯罪事實,並令其自己寫下供述,米蘭達照做了。很快,案情變得清楚明瞭,法官判決米蘭達犯有劫持罪和**罪,刑期為50年。

豈料,判決下來後,米蘭達硬是不服判決,開始不斷上訴,經過百般曲折,最終居然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得以翻案。

他在上訴時辯稱,警察「強迫」他在自己不自願的情況下寫下供述,而這一點明顯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的規定,即在刑事訴訟中不得強迫任何人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最高法院採納了他的上訴理由,並同時指出,大凡審訊,警察必須事先告訴**者,一是他有權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選擇了回答,則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證供。否則,所得證詞無效。

這一判決成了「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在法庭上用作對你不利的證詞。」這條著名的米蘭達明示的誕生標誌。而米蘭達明示的核心內容實際上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擁有沉默權的肯定。

所謂沉默權,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在針對司法警察、檢察官和法官的訊問時,所享有的拒絕回答的權利。沉默權起源於十六世紀歐洲文藝復興時期。沉默權的確立,曾被認為是「人類在通向文明的鬥爭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對犯罪嫌疑人來說,沉默權並不僅僅意味著拒絕開口,它至少還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犯罪嫌疑人沒有義務說不利於自己的話,追述方或法院不能採用不人道或有損尊嚴的方法強迫他說;第二,犯罪嫌疑人有權在訊問中始終閉口,但法官不能因此作出對他不利的裁判;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權在知道說話後果的情況下,說一些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話,這些話必須出於自願。如果被逼開口,法庭不能以此作為定案根據。

沉默權是人們作為人而理應享有的權利,它在本質上是一種道德權利,是對人的主體性的尊重,它所保障的是刑事程式的人道性和公正性價值。確立沉默權後,破案不能僅依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需要努力採取其他收集證據的方法,尤其是技術偵查手段。

沉默權的確立既是對被控者的法律保護,更是對公權力的制約,它不僅可以大大降低刑訊逼供現象的出現,無疑也將大幅度增加口供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保障訴訟公正進行。

7樓:歸雲誰寄

那是「米蘭達法則」,什麼tvb發明的。

一九六三年,一個名叫恩納斯托·米蘭達的二十三歲無業青年因涉嫌**和綁架婦女在亞利桑那州**,警官隨即對他進行了審問。在審訊前,警官沒有告訴米蘭達有權保持沉默,有權不自認其罪。米蘭達文化不高,這輩子也從沒聽說過世界上還有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權力法案》《the bill of rights》)這麼個玩藝兒。

經過連續兩小時的審訊,米蘭達承認了罪行,並在供詞上籤了字。

後來在法庭上,檢察官向陪審團出示了米蘭達的供詞,作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米蘭達的律師則堅持認為,根據憲法,米蘭達供詞是無效的。最後,陪審團判決米蘭達有罪,法官判米蘭達二十年有期徒刑。

此案後來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決地方法院的審判無效,理由是警官在審問前,沒有預先告訴米蘭達應享有的憲法權利。最高法院在裁決中向**重申了審訊嫌犯的規則:

第一,預先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第二,預先告訴嫌犯,他們的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第三,告訴嫌犯有權請律師在受審時到場。

第四,告訴嫌犯,如果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其指派一位律師。這些規定後來被稱為"米蘭達法則"

怎麼從冷戰後開口說第一句話,怎麼從冷戰後開口說第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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