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權證和承包經營權證的區別

2021-03-07 03:07:35 字數 4842 閱讀 6868

1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具有密切聯絡又有重要區別的不同概念。

首先,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土地使用權的範疇,發包人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是向承包人發包土地的前提條件。土地本身權屬不清的,兩個以上發包方對同一塊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發包的,顯然案件的本質是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不確定誰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則不能確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所以應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先行處理。確定發包方的土地使用權人地位後,承包經營合同即具備了民事訴訟的條件。

其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核心內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合法使用權的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發包方是發包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者在發包前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具備發包人的資格;第二,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是依法(政策、法律、合同)取得。

合法取得了承包經營權,即對承包土地享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再次,提到土地使用權,更多層次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土地資源進行劃分和確定,體現的多是國家對土地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主要依行政法調整;提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更多層次是從民事合同的角度對民事主體公平享有土地資源進行調整和規範,體現的多是合同雙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協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調整。如作為行政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應由人民**進行處理,而作為民法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僅有調解權,無裁決權;國土資源部2023年公佈施行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不作為土地權屬案件受理;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均規定承包經營糾紛由相關部門調解、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受理,可見只有人民法院和涉農仲裁機構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職權。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糾紛,人民法院有權確定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取得、衝突如何解決的審判職權。

-供參考。

2樓:嘆笑一世傾城

根據《物權法》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是依據土地承包合同而創設的,且不採納登記生效主義,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僅僅是證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憑證,並非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因此,土地承包合同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情形下,應當以土地承包合同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這就是說,依法簽訂的承包合同一經成立,立即產生法律效力,承包方隨即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要辦理其他批准、登記手續而生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不是取決於**是否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行政登記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根據法律授權應主動履行的職責,是**依據土地承包合同進行頒發的,承包人無須提出申請,只要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取得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與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有何區別?

3樓:我的大主管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與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區別有以下三點:

1.在《物權法》上的區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是依據土地承包合同而創設的,且不採納登記生效主義,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僅僅是證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憑證,並非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因此,土地承包合同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情形下,應當以土地承包合同為準。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又稱農業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山嶺、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上的區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根據法律授權應主動履行的職責,是**依據土地承包合同進行頒發的,承包人無須提出申請,只要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取得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這就是說,依法簽訂的承包合同一經成立,立即產生法律效力,承包方隨即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要辦理其他批准、登記手續而生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不是取決於**是否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行政登記行為。

3.在其主要內容上的區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姓名(名稱)及基本情況(性別、出生年月);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名稱和編號;

(3)承包經營期限和起止日期;

(4)發包農村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名稱、土地區位、土地面積、土地用途;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

(6)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機關及日期;

(7)其他應當註明的事項。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1)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基本屬性。一般指承包的耕地、山林、荒山、荒灘、水面、山嶺、草原、魚塘等農業基本生產資料。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該項是承包人權利的具體行使期間,應當寫清楚具體的時闖界限,起止日期應當精確到年月日,不能寫約數。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義務。《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規定了土地承包人的權利義務。這些規定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當然內容,無須當事人協商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6)違約責任。

4樓:二鍋頭就是二

一、權利性質不同

土地承包權屬

於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權利中的一部分。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民事權利中的物權,具有排他性。

二、權利內容的不同

1.承包權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權利、其他承包方式的優先權。

2.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佔有、使用、收益權。

三、權利放棄的標準不同

1.承包權的放棄主要表現為不參加土地承包,明確放棄與村集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

2.承包經營權的放棄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書面通知為準,否則村委會不得隨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對承包經營權放棄與收回的法律條件規定較為嚴格。

四、繼承方面的區別

1.承包權直接的依據是農村集體戶口,承包權人的子女應落入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村集體,因此當然成為村集體成員,也當然地具有農村土地承包權。

2.而承包經營權則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現出一定的複雜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內,如果承包人死亡,則其同一戶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繼續耕種。

但是林地可以繼承。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來看,承包合同的簽署人應當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登記人相吻合。

第二十二條:「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其次,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來看,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相互遞進的關係。

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

a: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達成的關於土地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b: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歸根結底,關於a與b的爭議,我們還是要看土地的使用權的歸屬,根據《物權法》規定來看。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九條:「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依法而行,根據以上內容的綜合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根據現有法律政策規定,權證與合同不符時,應尊重承包合同的效力,但土地補償費還是應發放給擁有該地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權法》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是依據土地承包合同而創設的,且不採納登記生效主義,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僅僅是證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憑證,並非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因此,土地承包合同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情形下,應當以土地承包合同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這就是說,依法簽訂的承包合同一經成立,立即產生法律效力,承包方隨即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要辦理其他批准、登記手續而生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不是取決於**是否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行政登記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根據法律授權應主動履行的職責,是**依據土地承包合同進行頒發的,承包人無須提出申請,只要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取得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

6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是確定土地經營權所有人的法律憑證,如果你要說你對一塊土地有經營權你必須要有該土地的經營權證。土地經營權證是有縣級**部門頒發的,是確定農村農民對土地經營權的法律依據。土地承包合同是是土地發包方和承包方簽訂的,不能作為土地權屬的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怎樣繼承

1 按2005年依法完善農村土地二輪延包的政策規定,承包人必須以書面的形式放棄承包權的,才不予承包土地,所以現在該農戶想要回自己的土地,應該給予承包。2 按農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方式有 家庭承包方式 和 其他承包方式 如果承包人不具有以 家庭承包方式 承包的,可以 其...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重要作用是什麼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所享有佔有 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2 什麼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是依據 物權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 等法律規定,對農戶承包集體土地的地塊 面積 空間位置等資訊及其變動情況記載於登記...

農村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需要哪些程式

農村土地確權 登記頒證,一般按6個步驟開展工作 1 宣傳發動。要把確權登記的重大意義 政策規定 遵循原則等,通過致農民朋友一封信 編印操作手冊,召開鄉 村 組幹部動員會和農民群眾座談會等形式,進行深入廣泛的宣傳,將基層幹部群眾的思想廣泛發動起來,調動他們積極主動參與。2 清查核實。將歷史資料 地塊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