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藍微殤
不定期餵養的人們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動物,從民法的角度講,是作為一種財產來看待。 通常我們理解的「飼養人」是擁有動物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比如家畜、寵物等);「管理人員」是對動物負有管理和約束義務的人(比如動物園裡的野生動物、收養的流浪貓狗等)。小區的住戶不是流浪狗的「飼養人」和「管理人員」。
他們不負有法律上規定的管理義務,其餵食行為和流浪狗咬人之間也沒有必然的法律關係,不是構成侵權行為的條件之一。
2樓:匿名使用者
動物,從民法的角度講,是作為一種財產來看待。 通常我們理解的「飼養人」是擁有動物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比如家畜、寵物等);「管理人員」是對動物負有管理和約束義務的人(比如動物園裡的野生動物、收養的流浪貓狗等)。小區的住戶不是流浪狗的「飼養人」和「管理人員」,他們不負有法律上規定的管理義務,其餵食行為和流浪狗咬人之間也沒有必然的法律關係,不是構成侵權行為的條件之一。
我不認為小區的住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理論上應該是狗的主人承擔責任,但是現在找不到狗的主人了,沒辦法向主人主張權益。流浪狗是一個社會問題,目前沒有法律法法規對其管理作出明確規定。
你舉的極端例子,如果在古代,雖然從法理的角度講,村民的行為和老虎咬人之間並無因果關係,但古代法制不健全、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不是很清晰,也許會判村民承擔責任。在現在野生動物特別是老虎等珍稀動物,是國家重要的野生動物資源,受到法律保護,被老虎咬傷了可以國家給予補償,也不能追究村民的責任。
人類和動物爭奪生存的空間,是一個尚未解決好的法律和社會問題。個人覺得,流浪貓狗還是應該取締,普通的公民也應該有權利消除影響大眾安全的隱患,採用適當的方法進行消除——雖然動物保護主義者不同意這樣的意見和看法。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流浪狗問題還是由不負責任的人類引來的,後果又是人類自己承擔。
再者,我是高校學生,深知流浪的貓狗產生的原因,就是學生養狗人人數劇增 然後畢業時將自己的寵物遺棄導致。現在電子科大里全是流浪的貓狗,有獨來獨往的還有成群的「團伙」的,年齡都在5歲左右,看來同學們買來2個月養到4年 或3年 左右就將其遺棄,這樣校園流浪狗的勢力越來越大,現在很多流浪貓幹起了老鼠的「生意」,開始到同學的陽臺裡偷吃的東西。。。
4樓:龍江校草
流浪狗傷人致死 投喂者賠了6.5萬元
5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不要養狗!真的很老火
6樓:殳妞烏雅明煦
最好不要養狗!真的很老火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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