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下法律知識

2021-03-19 10:57:20 字數 5394 閱讀 3001

1樓:皇韻

1.正當防衛: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規定,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要件[1]: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這種不法侵害可能是針對國家、集體的,也可能是針對自然人的;可能是對本人的,也可能是針對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害財產或其他權利,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所謂「不法侵害」,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違法的侵害行為。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確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即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當防衛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人往往沒有防備,驟然臨之,情況緊急,精神高度緊張。

一般在實施防衛行為的當時很難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的危險程度,也沒有條件準確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因此,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關於防衛過當刑事責任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因為防衛行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體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以「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關於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正當防衛行為不負責任的規定。本款是對第一款的重要補充。對於正在進行的**、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於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採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和其他後果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與**、殺人、搶劫、**、綁架類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實施的**犯罪等。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公民應牢記這個權利,善於運用這個權利,保衛國家、公共利益,保衛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權利。由此可知,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用給不法侵害者造成某種損害的方法,來保衛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的行為。正當防衛是公民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一個法律**,公民應當掌握好這個**。

當遇到搶劫、盜竊、**、**、殺人、放火等等違法犯罪行為時,就要善於運用正當防衛行為來維護合法權利。

怎樣正確運用正當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只有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

第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第三、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防衛,而不能對無關的第三者實施;

第四、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當您準備進行防衛時,如果符合上述四個條件,那麼,您就不必擔心自己會負刑事責任了,而應積極勇敢地進行防衛。

哪些是非正當防衛呢?

既有正當防衛,那麼就有非正當防衛。如果非正當防衛造成了損害,則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非正當防衛主要有以下幾種:

1、防衛過當。它是指行為人的實施正當防衛時,超過了正當防衛所需要的必要限度,並造成了不應有的危害行為。

2、防衛挑撥。它是指行為人故意挑逗對方,使對方對自己進行不法侵害,接著藉口加害於對方。

3、防衛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衛。它是指防衛者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實施的侵害行為。

4、假想防衛。它是指不法侵害行為根本不存在,由於行為人猜想、估計、推斷不法侵害行為存在,而對其實施侵襲的一種不法侵害行為。

5、事前防衛,也叫提前防衛。它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發生或者說還未到來的時候,而對準備進行不法侵害的人採取了所謂的防衛行為。

6、事後防衛。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終止後,而對不法侵害者進行的所謂防衛行為。

2.根據受傷程度,被判的時間不一樣,處罰金不一樣

3.具體屬於輕傷害還是重傷害這裡不能下定語,這必須要看法醫鑑定的結果。賠償的內容主要包括醫療費、傷殘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等。

4.這也要看性質

應該屬於正當防衛

2樓:濟南商律師

以下回答由「濟南商律師」提供,如需轉述請註明出處:

1、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這就是正當防衛。比如我正在打你,你為了自衛來打我,就是正當防衛。

2、肯定不一樣的。拿**打架性質要更惡劣些,而且社會危害程度大3、如果你是一般的民事侵權而造成傷害的,你可以自己委託經法院認可的專業醫學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也可以由法院指定專業醫學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如果你是在工作進行(或者上下班、出差)當中受到的傷害,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在工傷認定申請之後,可以待傷情穩定後請求勞動部門的專業鑑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這裡面就包括了傷殘鑑定的專案,其效力都是被承認的。

4、屬於防衛過當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3樓:東東瞭解

1。刑法規定: 正當防衛: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酌定方面 可能不一樣,法條沒有具體規定。

3. 這是要做司法鑑定的。

4. 看你的錯手到什麼程度 和什麼情況,要具體對待!

4樓:喜事連連來好運

近代刑法理論認為,正當防衛是將本來應由法律保護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緊急情況下,賦與公民奮起自衛的一項正當權利,它本身意味著對國家刑罰權的一種補充。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這是有條件的。我國刑法理論對正當防衛行為的構成條件作了必要的限制,即在主觀方面特別強調正當防衛行為人的防衛意識,並通過刑法中「錯誤理論」中的認識錯誤來區別「正當防衛」與「假想防衛」的構成要件,通過其防衛意識判決行為的合法性,區別「挑撥防衛」與「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在客觀方面特別強調行為人行使正當防衛行為時的時間與方法,以及對抗程度的適度性,恰當性。

以「正在進行」(即緊迫性)限制其正當防衛的時機,區別「正當防衛」與「防衛不適時」(事前防衛與事後防衛)的構成要件。通過其方法與程度「大體相當」的判斷,限制其行為「防衛過當」。

本案例中之所以產生以上不同意見,究其原因,是基於對以下問題理解不同所致。其一,關於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其二,關於無限度防衛的範圍。

一、準確理解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起始時間。不法侵害開始的把握。在理論上存在兩類觀點。

一是單一標準說。如著手說(即不法行為的開始就是不法行為的「著手」)、進入現場說(即只要不法侵害者進入侵害現場,侵害的危險就己存在,就是不法侵害的開始)。在實踐中廣為接受的為著手說。

二是雙重標準說。雙重標準說採用一般與特殊兩種標準確定不法行為的起始時間。一般標準為著手說,即著手就是不法侵害開始實行之時,特殊標準為緊迫標準,即對於那些嚴重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暴力行為,雖然尚未著手實行,而只要臨近著手,由於其己使合法權益面臨著遭受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性,就應將其視為不法侵害的開始。

例如殺人、搶劫、**、傷害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嚴重暴力侵害行為,從犯罪未遂說來講儘管未達到著手的程度。但是,由於其給公民的人身權利造成的威脅迫在眉睫,亦應視為不法行為己經開始,可以對其實行正當防衛。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開始,應當是指不法侵害行為達到這樣一種狀態,其己經開始實施,並且使其侵害物件受到直接威脅,如不採取防衛行為,將會受到侵害的。因而,其特點為,

其一,客觀方面不法侵害有一定積極的作為,且己經開始,因而不同於犯罪未遂的著手。

其二,從侵害行為的程度上看,該侵害行為的物件己經受到現實直接的迫在眉睫的威脅,達到了如果無防衛措施,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將會受到損害的程度,對這一標準可簡稱為危險緊迫說。就本案來說,張津龍在李志泉打碎張的眼鏡,碎片劃破了張的眼皮,李又用右臂來住張的頸部,繼續毆打張,張掙脫不開時,即侵害行為的物件己經受到現實直接的迫在眉睫的威脅,張為逃脫捱打,才掏出水果刀朝李亂捅,也即如果無防衛措施,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將會受到損害。因而本案被告人採取防衛行為是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要求的,即:

侵害行為己經開始,且人身危險己經直接迫近。

二、關於無限度防衛問題。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作出無限度防衛的規定:「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關於正當防衛制度的特殊規定,即在特定情況下公民可以進行無限度防衛。

如何確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暴力犯罪的本質特徵,確定其範圍,是適用該條法律的前提。該條在揭示特定的暴力犯罪的範圍時,並非以定義的方式加以規定,而是採用了列舉歸納的方式。為此必須準確理解其中的**概念。

**。關於**的含義,上海辭書出版社2023年出版的《辭海》將**理解為「殺傷人的行為」;商務印書館2023年出版的《四角號碼新詞典》將**解釋為「殺人或傷害人」;商務印書館2023年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將**解釋為「打人或殺人」。筆者認為**中包括殺人、傷人的行為,而打人是一種泛指,包括打死、打傷人,**應包括這部分打人行為。

**是立法者使用人們慣用的一個通俗的語詞,確定了一種新的犯罪型別概念,具有如下意義與作用:

首先,它是一種犯罪型別,而且是屬於可對其實行無限度防衛的犯罪型別。

其次,它也是對一種犯罪型別本質特徵的描述,**是殺人、傷人行為,但不簡單地等於殺人罪和傷害罪,或兩個罪之和,它是對具有殺人或傷害性質之類行為所作的提示,即只要含有殺人、傷人性質的犯罪,諸如**等直接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犯罪均屬於**範疇內。

再次,它用模糊語言界定了該類嚴重暴力犯罪的界限,它未以輕傷害、重傷害來界定,而是對非刑法術語賦予其特定含義的方式解決正當防衛的範圍問題。理由在於:其一,在暴力犯罪中,尤其在確定重傷、輕傷之罪時,一般均以結果論,如果侵害人開始傷害行為,其結果尚未發生時,作為防衛人是無法確認其重傷或輕傷之行為,要求只有發生重傷行為才能防衛是不可行的;其二,即使針對其他犯罪行為的判斷而言,防衛人不是專門的法律工作者,讓其在緊迫情況下運用刑法有關罪名、犯罪構成、犯罪形態等理論去判斷,在得出正確結果後再決定應否進行防衛,與設立正當防衛制度的目的不符,也是對防衛人的苛求,是不可取的。

依據上述關於正當防衛的結論,本案被告人張某是在不法侵害人正在進行嚴重暴力**時(且勿論其是殺人、重傷害、亦或輕傷害),採用打擊侵害人的方法,制止其**行為繼續進行,首先應當認定其防衛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且該不法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正在進行,屬於無限度防衛的範圍,儘管致一人重傷之後果,亦應認定為並無過當,屬正當防衛。

想了解下創業資源,我想了解下貸款的事情

創業需要激情!而且是燃燒的激情!因為 激情燃燒 總是能夠幫助每一位創業者,打碎 從來都是如此 的思維程式,摒棄淺薄麻木的自我安慰和空虛的恬靜,掀開熱.望採納,謝謝 我想了解下貸款的事情 所在城市若有招行,可通過招行嘗試申請貸款,由於各貸款專案所需條件及申請材料有所不同。您可在8 30 18 00致電...

創業應瞭解哪些法律知識,創業需要了解哪些法律知識?

1 第一步就是了解設立企業相關的法律知識。設立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如果從事特定行業的經營活動,還須事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根據 民法通則 公司法 合夥企業法 外商獨資企業法 中外合資企業法 等法律的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是股份 有限責任公司 ...

想了解下團餐專案如何,想了解下曼谷購房的事宜?

現在各行業都有自己的優勢,如果考慮這類專案可以通過禧雲國際瞭解下,他們旗下有五家子公司,分別提供 鏈集中採購 品牌整合營銷 食品安全管理 人才管理培訓 企業資訊化建設服務,幫助團餐企業標準化 品牌化 資料化等等。各方面發展都不錯。如果考慮合作可以去公司看看。團餐業態產業鏈條長且複雜,對市場趨勢的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