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警械是警察履行職責時依法所使用的專門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職責的一種基本裝備。
1、《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藥等致命性警用**。
第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儘量減少人員**、財產損失為原則。
2、《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2樓:匿名使用者
帶有警徽的都屬於警械,個人持有警械違法。
現在的警察怎麼都那麼喜歡濫用警械?被關進拘留室還能逃出去嘛?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腳鐐是不可以用的,你可以申辯說我手銬太緊了,要求鬆一點;
2. 也不是喜歡用警械現在,公安機關對於警械使用相比。較還是比較嚴格和規範的;
3.警察身上的鑰匙不是你手銬的鑰匙,手銬的鑰匙一般不會和警察自己的鑰匙放一起;
4.你逃不出來的,你可能會被《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 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1)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這就是你可能的處罰,以後還是不要隨便動手!希望這些有用!
4樓:匿名使用者
沒進去過,也沒帶過手銬,不知道咋樣
在哪些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驅逐性,**性警械
5樓:豬棟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條例》第七條有規定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條例》: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性警械:
(一)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衝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定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到於是否是驅逐性、**性的警械,由公安機關按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應以什麼為原則
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時只能使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條例》中規定的警械和**
7樓:匿名使用者
錯了。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時只能使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條例》中規定的警械和**。(錯)
解析:《條例》第二條規定: 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
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只能」。在沒有規定的警械和**緊急情況下,警察還是要制止犯罪的,那就可以使用沒有在《條例》中規定的裝備了。
人民司法警察使用的警械具有哪些
8樓:我就是我
詳見《人民警察使用**和警械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警察在執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邏、處理治安事件等公務時,可以根據本規定,使用**和警械。**和警械是指:槍支、警棍、警笛、手銬、警繩和其它警械。
9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很多很很多很多很很多很多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條例》,警械和**是指什麼
10樓:老大噠噠噠
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
所稱**,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藥等致命性警用**。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條例》
第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儘量減少人員**、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
第六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性警械:
(一)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衝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定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11樓:曉秋槓槓
你好,根據國家頒佈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藥等致命性警用**。
12樓:匿名使用者
手銬、腳鐐、警繩等是警械槍支、瓦斯、電擊器等是**
請問除了警察可以使用警械還有哪些人員可以使用警械
13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警械就是專供人民警察或武裝警察適用的,這
事法律賦予的權利。其他人,包括保安、協警、治安員等使用警械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就是違法的。申請當然是可以的,但不會有哪個機關或部門受理、批准併為其頒發「使用證」的。
因為,這種審批根本沒有法律依據,是根本就不應存在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樓主問的警械肯定不是指槍支、手銬等器械了,應當是指警棍之類的物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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