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周冬平律師
1、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2、(一)合同的法定無效條款
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損失的。」這是規定了合同法中法定無效條款。
所謂免責條款,是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在現代同發展中免責條款大量出現,可以概括為以下四種:一是全部免責條款,按此條款,未來的受害人放棄將來對本應承擔責任的人提出的全部賠償請求。
二是部分免責條款,按此條款,受害人事先同意接受以特定方式計算的,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有限賠償。三是以時間限定的免責條款,約定受害人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提出自己的請求,逾期不再享有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四是通過罰款的免責條款,這種條款,當事人同意在以後發生損害時將支付一筆固定數額的款項於受害人,即免除責任。
一般而言,免責條款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應當奉行合同自由原則。但是,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尤其是處於弱者地位的當事的利益和公序良俗,我國《合同法》第53條明文規定,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在合同訂立或者履行過程中,一方造成他方人一身傷害的,構成侵權責任。而「禁止免除對人身傷害的侵權行為責任,是各國立法和實務的一致立場。
」我國《合同法》也不例外。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約定,實際生活中隨處可見。諸如:
病人動手術前,醫院讓其家屬在保證書上簽字「所發生的一切後果,醫院概不負責」;僱工合同中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等。其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早就確立了一項法律原則:有關人身傷害的侵權行為免責條款絕對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僱工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勞動保**規問題的批覆》中指出:「經研究認為,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定,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張學珍、徐廣秋身為僱主,對僱員理應依法給予勞動保護,但他們卻在招工登記表中註明工傷概不負責」。
這種行為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應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
需要說明的是,從「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看,行為人是故意所為,還是過失所為,均不能免責,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根據過錯程度決定免責條款的效力,為各國民法所採納。如《德國民法典》第276條第2款規定:
「債務人因故意行為而應負的責任,不得預先免除」。《瑞士債務關係法》第100條第1款規定:「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之責任,預先免除之合意者無效。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22條規定:「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我國《合同法》第53條對此亦作出了明文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參考合同法的規定;
縱橫法律網 邴朝祥律師
無效民事行為中自始無效與確定無效的區別,試舉例,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自始無效是指民事行為依照法律歸於無效,也即該民事行為因為違法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該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應依法恢復原狀,也就是恢復到未作出無效民事行為前的狀態,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賠償損害。確定無效是指,本來這個民事行為是有效的,但是由於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因或者因為法院、有關部門的法律文書等確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前者舉例,如買賣合同確定買賣毒品等禁止性內容,則雙方的約定合同的民事行為自始無效。
後者舉例,雙方約定買賣書籍的合同,但是買房後來不想要了,和賣方協商一致解除買賣合同。
4樓:七臺河李陽平
一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或經人民法院裁判的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二是不具備民事能力的人產生的民事行為未經相應的追認或確定自始就無效。比如,夫妻或有第三方參與的允許丈夫在保持原婚姻關係情況下再找一房妻子,而原配不追究;與一個未成年人簽定的賦予強制義務或支付標底明顯顯失公平的合同等。
當然無效和絕對無效的區分。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無效,就是說「民事行為的無效」是一種客觀存在,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是否知道,也不需要確認,該民事行為都當然無效。
絕對無效,就是說「民事行為的無效」不可以補正,當事人不能通過一定行為使無效的民事行為變為有效。
當然無效即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而當然不生效力,既不需要當事人主張其無效,也不需要經過任何程式。當然,無效民事行為的當然無效,雖然不需要經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的裁判,但當事人對其是否無效有爭議時,可以提起確認之訴,請求法院予以認定。
絕對無效合同是與相對無效合同對應的,一般來說被欺詐或被脅迫所簽訂的合同,只要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允所簽訂的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即相對無效合同的效力是不穩定的,絕對無效合同的效力是恆定的。
比如說:甲乙雙方簽訂一份合同,合同已簽字生效,但後因該合同條款違法,一方執合同到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法院經判決確認合同無效,並要求雙方恢復到合同執行前的樣子,這就是合同自始無效。
當然無效:如一5歲小孩用壓歲錢到商場用1000元買電腦,這個行為因小孩無行事行為能力,所以是當然無效,也即是絕對無效。
無效民事行為中,絕對無效與當然無效怎麼區分
6樓:匿名使用者
1、絕對無效更多地體現民事行為的無效的不可補救性;而當然無效更多地體現無效民事行為本身的違法性。
2、絕對無效,就是不可能再有效,也就是說這個民事行為是不可補救的。以合同為例,就算當事人已經全部或部分履行了,都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狀態;當然無效,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在法律上的當然無效,即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
3、所謂絕對無效指民事行為雖然具備了全部成立要件已經成立,但因為欠缺生效要件而實際上完全不發生當事人所欲發生的法律效力。而所謂當然無效即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而當然不生效力,既不需要當事人主張其無效,也不需要經過任何程式。
7樓:馬根土
這還區分得這麼仔細?給個個人意見:
絕對無效,就是不可能再有效,也就是說這個民事行為是不可補救的。以合同為例,就算當事人已經全部或部分履行了,都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狀態。
當然無效,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在法律上的當然無效,即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
絕對無效更多地體現民事行為的無效的不可補救性;而當然無效更多地體現無效民事行為本身的違法性。
8樓:法律實務研究
意思相同。都是確定以及肯定沒有法律效力的意思。
語義上理解:
絕對無效是從正面否定其效力。
當然無效是從對面否定其效力。
9樓:匿名使用者
都沒有法律效力,不可能產生法律效果
10樓:廣州陳一天律師
無效的民事行為,是當然的無效,絕對的無效,自始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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