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戀愛的時候男方給女方買的東西,前提是女方答應要結婚才買的,後來性格不和分手後男方要求給還,但兩

2021-03-24 15:42:16 字數 7479 閱讀 5326

1樓:愛在煙臺難以離

你是男方?你有點出息沒?不要人家就算了,把人家便宜也佔了,可以說這個女人已經不值錢了,你還要要回東西?是有多屌絲啊?

2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要看是誰提出的分手了,如果是男方提出,則無理由提出要回東西,如果是女方提出則有理由要回來,至於告你就是嚇唬嚇唬你,取證困難不說,至少也有人可以證明你們曾是戀人的事實

3樓:**2為

這樣做,告你是對的,還到這裡問,是男人不

4樓:誰々許硪一褆

還是不要要東西了,如果你不要她肯定就不會鬧了

5樓:東明

別要了,,,除非東西特別值錢,,否則沒必要了,,,,

6樓:梔子花開

都同居了,既然發現現在不和分開未必是壞事。你想想人家女孩子把一切都交給你了,錢算啥?以後掙錢機會多的是對吧!別計較太多!

7樓:人叫我哥

我說同居的女孩你不要了她以後怎麼辦

8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搞錯沒有?女方就這麼不值錢嗎?還好意思要真是的。

9樓:百度使用者

錢都是掙來的何必太在意

在談戀愛的時候男方給女方買的東西,前提是女方答應要結婚才買的,後來性格不和,當分手後男方要求給還

10樓:一線雲天飛

法律也是傾斜於弱勢的。

一個強壯的成年男人和一個弱小的未成年打架,即使責任同等,法律肯定會向未成年人傾斜。

當然,我這裡說的是相對的傾向於弱勢。

我想你這屬於民事行為。

最好的辦法還是你們自己協商。

11樓:約@定

不受,那男的還好意思要還,

兩個人談戀愛、其中男方給女方買了四萬多的珠寶、後來兩個人因為性格不合分手、 20

12樓:看清世間冷暖

送禮要回來還要現金,送的就是心甘情願的,不還又能怎麼樣?還換現金,打算正好,那當初談的時候怎麼不說這些東西,你還得給他要青春損失費呢,有點過分了,我覺得要是和平解決就和平解決,實在不行就上法院

13樓:磰g彌蜜hu冀

一般情況下,退婚的話都是折成現金退的,因為買的首飾都是按照女方尺寸眼光買的,退婚的話,首飾退給男方就沒用了

14樓:。。煙

首飾放著~如若女方不願意嫁,難道還能強行娶不成?大不了最後法律解決咯

15樓:送你一朵紅苕花

男的無恥 還要求退錢 。 不知道有折舊一詞嗎? 奇葩多多

16樓:唯親入心

我只能說,這男的真無恥,東西是他送的,送的時候心甘情願,分手了還要還,真讓人看不起。

談戀愛,男方給女方買東西,都是男方家裡人叫給買的,分手後還用還嗎?

17樓:如此人生

談戀愛男方給女方買東西都是男方家裡人交給買的,分手之後如果數額比較大的話,肯定是要還的,你憑什麼不還呢?

18樓:月光下つ幸福

如果數額比較大的東西那麼還是還給對方吧,如果是平時的小物件那麼就不要那麼較真了呀。

19樓:天涯咫尺

如果正常戀愛互相送的點兒禮物,不用還的,如果是大額的,例如金銀首飾。那還是要還給對方為好。

20樓:匿名使用者

談戀愛,男方給女方買東西,都是男方家裡人叫給買的,分手後還用還嗎?當然要還啊!既然都分手了,還欠他什麼幹嘛呢?

21樓:娟微夢想

如果男方家人非要還的話,就還給他們,不讓還就不還

22樓:一剪寒梅

談戀愛的時候男方給女方買的東西一般來說,貴重的都應該歸還。

23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感覺如果東西不是特別貴重的話,那麼應該是不用歸還的,但是如果東西特別貴重的話,應該還給男方,這樣對彼此都好

24樓:匿名使用者

竟然是當時心甘情願送出去的,分手了之後就也不要想著再要回來了,畢竟是送出去的東西

25樓:心雨

我覺得談戀愛的時候。,禮物分手的時候不用還

26樓:匿名使用者

戀愛時給女朋友買東西是你心甘情願的,分手後怎麼好意思讓人家還回來哪?

27樓:

這要看買的什麼東西了,平常的一些禮品衣物之類的就無所謂了。但是,一些貴重的物品最好還是退給人家。

28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還流行分手費哩!有木有?

結婚之前男方給女方買的所有東西離婚後女方需還嗎

29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的。離婚後,哪怕是訂婚時買的東西女方都不用歸還的。除非是訂婚時男方為了買三金和訂金借了大額的錢,法院會酌情處理女方歸還。

30樓:愛喝粥

結婚之前屬於自願意贈予,不需要償還。

況且都已經結婚,婚內的共同財產還需要評價分割。

31樓:可靠的福慧雙修

根據婚姻法 ,只要是領證結婚同居,再提離婚 婚前彩禮,等,一般情況下 法院是不支援返還的。

32樓:風塵世射手

應該屬於贈與,價值不大不需歸還;

33樓:學歷中心

您好,您說結婚時為對方買跌首飾盒衣服屬於彩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的工資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禮所花的錢也您們雙方共同消費,不需要歸還。

34樓:匿名使用者

1、一般屬於婚內贈予,另一方無需償還;

2、女方有法定過錯事由的,可要求退還。

談了場網戀,男方答應要給女方買手機,後來一直拖,女方用的手機一直都是借的,女方問男方什麼時候能買

35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做超過自己能力範圍的事情

既然是學生就認真做好分內事 不要隨便用不屬於自己的物品 更何況還一直不歸還

除了父母 別人沒有義務給你錢給你東西 明知道沒有能力償還就不要伸手 否則就要承擔後果

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都還給別人 以此當作教訓 增長經驗 才能進步

36樓:匿名使用者

詐騙,應該算不上吧。但是我覺得這個故事是假的。沒有手機,你們是怎麼開始網戀的?

異地談戀愛,男方跑到女方城市。女方母親說,那必須買房子才可以結婚。後來男方買了一個不怎麼大的房子,

37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媽媽不講道理,而且口是心非,很過分!女孩不要聽媽媽的,自己的事自己做住!

38樓:mmm堇色素顏

這得看你是想嫁房子還是想嫁內個男人。

他已經努力買了房子了,但是女方母親還是不同意有點太過分了。

最好雙方坐下來談一談,看看怎解決最好,如果不行那就趁早分手,誰都不要耽誤對方

39樓:爽朗的秋色正濃

這樣的男人絕對可以嫁!他這次能努力買個小房子,難道他下次就不能買大房子嗎?那丈母孃鼠目寸光,目光短淺,這男人是個潛力股!

在我們這邊裸婚多了去了,兩個人相愛就行了,誰都說不準人的未來,那女人命好的話,她現在再窮也會富,命不好的話,就算找個高富帥,她也照樣敗!

40樓:love兔子

你們結婚是為了什麼?女方家長肯定是不想自己女兒離自己太遠。。。可以理解,可是買房這個就沒必要了吧。。。

41樓:東來

要嫁,都灰太狼級別的啦。突破觀念異地買房,不嫁還想什麼。

42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喜歡錢?還是喜歡你男友?喜歡錢的話為什麼還跟她那麼久。

43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喜歡沒有主見的女性。

44樓:匿名使用者

她的媽媽太勢力了,最主要還是那女孩的意思,如果那女孩堅持自己的態度你們就會在一起,你也要多給她鼓勵和關照

45樓:百度使用者

我看你還是不要跟這種女人結婚,她不是愛你她真愛你什麼都不要

46樓:雄盛3c數碼

如果你夠愛他.金錢不動要,婚後努力什麼都有

47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家長很過分。拎不清。

48樓:守謙

誰不想自己女兒嫁個有錢的男人?如果兩方都恩愛的話,那麼男孩要堅持

49樓:專業維修液晶電視

為啥不嫁,我與我老公就是裸婚,現在不照樣過得好

50樓:一生幸福

男人很好了,女孩的媽媽太難纏,也許打算賣女兒了吧!看女孩到底多愛男孩了,

51樓:百度使用者

一句話,女方是嫁給男方還是嫁給房子?

52樓:百度使用者

愛他是不會在乎錢多錢少的,如果是我,我會嫁,窮,不代表會窮一輩子

53樓:笑笑

我要去夠愛他,我肯定嫁,我嫁的是老公不是房子,兩個相愛的人在一起什麼都會有。

5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女人不能要,她愛的不是你,是房子和金錢。

55樓:百度使用者

只要女孩本人願意肯定嫁、因為男孩誠心愛女孩的

56樓:池塘中的**

愛與不愛全憑你,嫁不嫁也全憑你。

57樓:百度使用者

這要看女孩子到底喜不喜歡男孩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58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59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60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談戀愛的時候見家長,應該男方先去女方家女方家還是女方先去男方

沒有誰先誰後 我理解呢就是 其實都要去的不輪先後 如果真要輪的話 男方應該先去女方家 這只是我的想法!一般都是男方先去女方家吧 按理說的話 不過現在沒有這樣一說了 都是怎麼方便 就怎麼安排 男女朋友要見雙方父母的時候,是先去男方家好還是女方家?要準備些什麼?要是說準備禮物的話,最好就是問清楚你的女友...

男女談戀愛如果男方給女方買東西分手後女方是否還回打

如果是男方有原因導致女方拒接了這個婚姻,那麼這個是不用還的,我個人是這樣認為的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 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 服飾 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

請問大家談戀愛時男方給女方買過的物品如手機,衣服,等等,最後因為某些事分手了,分後手男方要求女方退

不合理 都買了給人家的,現在要回去人家女的怎麼看這男人啊,一個大男人來斤斤計較,扣成這樣,人家女的沒找那男的要分手費都好了,這男的還敢要錢!給人映像很不好的。再說兩個人在一起的時候那女的付出也肯定有一些。難不成什麼都要兩清麼。做人留一線 可以歸還物品,不需要現金 很不合理,送出去的東西怎麼可以拿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