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監理師
如果公司和你復
簽訂了合制同,發現你有不bai
符的情況可以和你解除合同。du
現在zhi的情況是單位未與你籤dao訂的合同;單位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應該給你從第二個月起雙倍的工資。
至於單位調查的情況,與你沒有合同,何談合同無效。
你手機證據,可以讓單位補償。
2樓:東方福爾摩斯
你好,如果你寫的基本資訊影響單位是否同你定立勞動合同的話,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部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合同?
3樓:上海方燕律師
上述情形下籤訂的合同,不是無效合同,而是可撤銷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簽訂後一年內,請求法院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不是同一概念。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屬於有效合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4樓:匿名使用者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是無效的合同。如果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無效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為無效合同。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
5樓:漆腿
《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或變更:(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另外,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因此,對於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究竟屬於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關鍵是看其後果是否損害國家利益。
怎麼界定這個事實法律: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15
6樓:匿名使用者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
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人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
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違背了勞動合同訂立、變更的平等自願原則,勞動合同即使訂立,也非對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法律對其效力予以否定。
7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理解,個人覺得你沒有很好的理解其中的含義
(一)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詐他人的行為,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這是對欺詐所作的準確定義。
(二)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並因此而訂立合同。脅迫行為包括兩種情況:(1)以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2)脅迫者以直接面臨的損害相威脅。
(三)一方乘人之危與對方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為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作出違背其真實意志的意思表示,例如,親友為搶救危重病人急需借錢之機,借款人藉機提高利息,這就屬於乘人之危的行為。
由此可見,如果受害人不願意保持合同的效力,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在表意時的狀態就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
8樓:趙新春律師
這裡的「真實意思」,即是其「本意」的意思。也就是說,簽訂本合同並非出於其本意,而是受到了欺騙或者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所以此類合同是可以撤銷的。
舉例來說,甲急需一批a牌貨物,此時恰巧乙存有同類b牌貨物,乙謊稱其為a牌貨物,致使甲在不知真情的情況下與乙簽訂合同,此時,乙即違背了其「真實意思」,故本合同可以撤銷。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欺詐,這個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對方存在過錯,應當給予賠償。
10樓:濤聲依舊
證據是最為關鍵的,要有相關證據證明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進而得到法官的支援。法律是具有普世價值的,只就事而不對人。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徐步需要支付經濟
11樓:李建成律師
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無法主張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律氏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賠償,按未籤勞動合同處理
受欺詐而訂立的合同 怎麼判斷到底算無效合同還是可撤銷合同? 30
14樓:戚廣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5樓:優等射手
算無效是因為勞動法按照民法通則來的,算可撤銷是按照合同法來的。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在同一問題上表述不一致。合同法是特殊法,特殊法高於一般法,所以按照合同法的標準就行了。
16樓:新大道至簡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注意:如果損害的是集體利益或個人利益,那麼此合同是可撤銷或者可變更合同,可能你感到困惑的正是這點);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符合以上兩點之一的都是無效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7樓:李永輝律師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這樣的合同定性為可撤銷合同。撤銷權要在一年內實施。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訂立的合同,同時損害了第三人利益的。
18樓:馬具偉
是屬於可撤銷民事行為,雖然在民法通則裡說的是屬於無效民事行為,但合同法裡把這個歸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因為我國法律的適用原則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所以應該按合同法的說法來區分!以欺詐和脅迫的手段所為的損害國家利益的才屬於無效民事行為,所以主要是看其是否是損害國家利益!
19樓:東來西往
只有違法(包括各種法律性檔案)或者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才算無效。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或者重大誤解的屬可撤銷合同。
20樓:匿名使用者
很明顯的可撤銷合同。沒有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也不會是無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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