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力分別是什麼

2021-04-18 07:57:07 字數 3545 閱讀 5002

1樓:李右丞

純理論的東西你去看書,我給舉例說明下。

甲要買乙一個貨物,約定當面交易,見了面,甲拿出了錢,乙卻說收了錢再去取東西給他,這個時候甲可拒絕履行付錢的義務,並請求乙履行同時交貨的義務。

但如果甲乙約定甲先付款,若干時間後乙再交貨,如甲未付款,到了交貨時間乙可以以甲未履行在先義務為由拒絕交貨。

甲向購買一批貨物,約定了付款及交貨時間,在付款之前甲瞭解到乙為甲定製的貨物已經被乙**賣給他人,已經無法按期交貨,則甲可拒絕履行付款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2樓:李右丞

純理論的東西你去看書,我給舉例說明下。

甲要買乙一個貨物,約定當面交易,見了面,甲拿出了錢,乙卻說收了錢再去取東西給他,這個時候甲可拒絕履行付錢的義務,並請求乙履行同時交貨的義務。

但如果甲乙約定甲先付款,若干時間後乙再交貨,如甲未付款,到了交貨時間乙可以以甲未履行在先義務為由拒絕交貨。

甲向購買一批貨物,約定了付款及交貨時間,在付款之前甲瞭解到乙為甲定製的貨物已經被乙**賣給他人,已經無法按期交貨,則甲可拒絕履行付款義務。

3樓:匿名使用者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不安抗辯權,又稱拒絕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4樓:御炎佔曼安

先履行抗辯權易與

同時履行抗辯權相混淆。在論述同時履行抗辯權時,有的學者在嚴格意義仁理解"同時履行"。嚴格意義上的"同時履行",是指合同沒有約定,法律也沒有規定哪一方當事人應先履行合同義務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合同義務。

多數學者在研究同時履行抗辯權時,所稱同時履行,除包括嚴格意義上的同時履行之外,還包括一方先履行,一方後履行,但履行期均已屆至的情況。對同時履行作擴一大解釋的基礎上產生的抗辯權,筆者稱為擴張意義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擴張"的基礎上研究同時履行抗辯權,受有關立法例的影響。

《德國民法典》第320條〔契約不履行的抗辯〕中規定:"因雙務契約而負擔債務者,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的義務者,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533條〔同時履行抗辯權〕規定:

"雙務契約當事人的一方,於相對人履行債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但是,相對人的債務不在清償期時,不在此限。"從上述規定看,同時履行抗辯權實際上可產生於兩種情況:

其一,雙方當事人負同時履行義務,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另一方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其二,一方有先為給付的義務而未為給付之前,另一方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這兩種情況都可以產生履行抗辯權,前者是最本質意義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後者雖被學者納入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研究範圍,但與同時履行抗辯的作用、適用規則、效果等已相去甚遠。囿於德、日兩國的規定研究同時履行抗辯權,對同時履行作擴張解釋,則偏離了同時履行的本質意義,且概念模糊,使人難以把握要領。

筆者的基本思路是將第二種情況,即一方先履行、一方後履行的抗辯在先履行抗辯的題目下研究,將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相區分。

合同應當同時履行,最早是原始社會後期物物交換的規則。你給我一物,我就給你一物;你不給一物,我物也就不給你。當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出現後,物物交換發展為買賣:

你給我貨幣,我就給你物,你給我物,我就給你貨幣;你不給我,我也不給你。"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是對同時交換形態的最好描述。這樣,當事人不會因為先履行合同義務而遭受損失。

這種規則(同時履行抗辯權),由買賣合同發展到其他雙務合同,並被法律所確認。同時履行交換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因為這是公平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沒有約定,法律也沒有規定哪一方當事人先履行合同債務。英美法系的"對流條件"(concurrent

conditions)與"同時履行"意義類似。當合同雙方有義務在同一時間履行其義務時,雙方的履行構成對流條件。①美國《合同法精義診解》第267條把以下情況視為對流條件的前提:

第一,為雙方當事人規定了同一履行時間;第二,只為一方當事人規定了履行時間,而對另一方未作規定;第三,沒有為任何一方當事人規定履行時間;第四,規定雙方應在段期間內履行。如果合同中對履行期間作了上述規定,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履行其義務以前,可以拒絕履行己方的義務。②因對流條件,而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與大陸法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如出一轍。

都強調雙方當事人有同時履行(對流)的義務,一方的履行(或提出履行)為對方履行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卜沒有履行次序。從理論上來看,雙方都有可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嚴格意義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能解決對違約的抗辯問題。

有的學者將擴張意義_卜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界定為違約的救濟權。還有的學者(如王利明教授)在承認雙方的vt務同時到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基礎上,又認為"各種違約形態均可以導致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③筆者認為,在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的情況下,行使履行抗辯權不能說成是對違約的救濟。

同時履行是互為條件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都以對方的履行或提出履行為條件,同時履行抗辯權是雙方都可享有的權利。

5樓:羊籟權雨筠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變化,或者轉移財產

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後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後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了適當的擔保,先給付義務人應當履行其債務;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

很高興為你解答

如不明白請繼續

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區別與聯絡

6樓:匿名使用者

1,先履行

抗辯,要抄求是必須要有履行的先後順序,在先履行一方沒有履行時,後履行一方可以拒絕履行。2,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沒有規定先後履行順序,在一方沒有履行時,另一方也可以拒絕履行。3,不按抗辯權,指有先後順序的履行中,先一方提供證明表示後一方有可能無法履行,所以拒絕先履行。

主要區別就在於是否有先後順序以及提起抗辯的主體,三種都是保護當事人權利的方式。

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在效力上有哪些地方相同

7樓:匿名使用者

。。來。。。如果是學法律的這問題就源太。。。。你先百度下各自基本定義,再看 我解釋能明白些

同時履行就從字面上理解,合同雙方約定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其中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請求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雙方約定一前一後履行,1,前者不履行,後者有先訴抗辯權。2,後者不履行,前者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的區別,請舉例子說明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 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鑑定了一個貨物買賣合同,我為賣主,...

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法學定義,在民法學中 後履行抗辯權 什麼解釋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合同法第67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值得提出,順序履行抗辯權 這一名稱並非唯一,使用的人也比較少。不過,2...

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是否具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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