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葉赫那拉聞多
葉赫那拉聞多解答;e69da5e887aa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32643164
一、如果說所停車位屬於收費停車,則構成保管合同,發生損害後果;
1、首先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2、行為人不能或無法承擔賠償責任,由收費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二、如果是提供物業免費停車,發生損害的;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
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
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
1、公共場所的管理人
,一般應當具備;
(一)公共性;
(二)管理性;
(三)服務性,包括有償或無償服務。
2、「公共場所」的界定;
(一)《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能依法進行衛生監督的公共場所共7類28種,1、住宿與交際場所(8種):賓館、飯館、旅館、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2、洗浴與美容場所(3種):
公共浴室、理髮館、美容院。3、文化娛樂場所(5種):影劇院、錄影廳(室)、遊藝廳(室)、舞廳、**廳。
4、體育與遊樂場所(3種):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5、文化交流場所(4種):
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6、購物場所(2種):商場(店)、書店。
7、就診與交通場所(3種):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車、火車、飛機和輪船)。
以上沒有包括小區屬於「公共場所」
.。
(二)《物權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
、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由此可見,物業小區屬於「公共場所」
。
三、管理人未
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
1、「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一)《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
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二)《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
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僱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2、「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一)補充責任,不是全責;
(二)補充責任,應當是在劃公責任(行為人責任、業主責任、管理者責任)後,沒有得到賠償的補充責任
,而且是「承擔相應
的補充責任」
(三)因法律、法規、法律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故由法官自由裁量。
綜上所述,本案例中,車輛小區內,被人為縱火燒燬,首先由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小區屬於公共場所
,物業公司公共場所的管理人
,如因沒有防火設施,如縱火被發現得不到及時救助,造成滅失的,應屬於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
以上為民事訴訟專家解釋。
2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一般的物業費並不包括車輛保管費用,要看你們小區是否額外徵收車輛保管費,如果有,那麼物業就要承擔責任,如果沒有,那麼物業責任就很小甚至沒有。這種案子是必須請律師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看物業協議,如果有車輛保管服務專案,此時可以基於合同要求其承擔
相應責任。當版然你所說的晚上沒人巡權邏,這屬於物業方過錯,物業未盡到注意義務,這也需要他們承擔相應責任。另外看看車輛有沒有買保險,有的話可以去辦理理賠。
車子在小區內被損壞,物業要不要承擔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保險又有新的規定,凡是收費的停車場裡的車子有損壞,一律找收費單位.現在走這條也是行不通的.
如果有收費,並有收據,那麼物管公司就面臨要承擔一定的保管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沒有責任,他會給你開一個證明,然後讓你走保險,反正我們小區的停車協議上,是不管的!
雖然道理上講不通,但就是這樣,或者就去打官司,如果你沒有籤協議,協議裡面沒有約定,反正挺煩得!
6樓:
要是規定的停車場,有人看管,就應該賠償.如果亂停就沒有。
7樓:水心冰激凌
要,但很難,這是一面官司。
車停在小區內被高空墜物砸壞了,物業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大神們幫幫忙
8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不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小區建築物屬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顯然並非小區建築物的所有人。物業服務企業根據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負責對物業的管理、服務,並不佔有建築物本身,顯然亦不屬於建築物的使用人。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已有明確規定,即為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的責任亦僅為補償責任而已,一般建立在重大損失之上。因此李某隻能起訴該樓房可能侵權的所有業主,而不能要求物業公司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2023年下半年。市民李某將自家轎車停放在市區某高層住宅樓下的停車場內。
突然,該樓30層的一房屋北面窗戶的玻璃突然墜落,砸在李某的轎車上。經檢修,轎車的車身及漆面產生了多處損害,花費巨大。
事發後,李某找到屋主王某、小區物業協商賠償問題,但各方均不認為自己需擔責。協商無果,李某將王某、小區物業及開發商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等損失近6萬元。
庭審過程中,屋主王某認為,自己僅僅是住戶,玻璃掉落屬於開發商建築出現的問題,不應由自己擔責。王某向法庭提交了證據,其中包括兩張玻璃的**,用來證明自己是合理使用了門窗,從來沒有進行改造過。同時,開發商尚沒有對房屋進行綜合驗收,也是開發商的過錯。
對於王某的質疑,李某提供了當地**出具的證明,以證實自己是在公安部門勘查現場後才駕車駛離現場。
開發商方面則表示,已將涉案的房屋**給了王某,雖然涉案的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該房屋已實際交由王某管理使用至事發。開發商還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以證明房屋本身不存在問題。
開發商方面還認為,李某未將車輛停放至安全地帶,本身也需負一定責任。李某對此存有質疑,他認為該竣工驗收報告中沒有包括窗戶的驗收,且該證據與自己所訴請事項無關。物業公司方面則沒有出庭。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案中,涉案房屋玻璃作為建築物的附屬設施,其墜落造成的損害賠償應當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中的房產商、物業、王某三個被告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於玻璃脫落不存在過錯,依法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當天,事發樓下便是停車場,車主李某將車輛停放在此處並不存在任何過錯,並且他也無法預見損害的發生,所以開發商認為車主也未盡到謹慎保管車輛的義務、存在過錯的辯解並不能成立。因物業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後,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可予缺席判決。
最終,當地法院判決房產商、物業公司和王某三方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車主車輛損失共計3萬餘元,由三方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後,物業公司、房產公司均提起上訴。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9樓:手機使用者
這事只能找物業公司,找其他住戶是沒用的,就算把別人告了,他們只要證明自己不在場或者找幾個證人,一點責任都沒有,這裡面複雜的很,講不清。就上面那個例子,磚頭砸壞天窗,要我是住戶的話,我就要求車主先證明自己的天窗在停車前是完好無損的。另外現在房子挨的近,扔磚頭的地方不一定是最近的那棟樓,還有站在平地一樣可以用磚頭砸車,把磚頭扔高點,讓它自己落下來,這算誰的。
所以這事如發生在小區,最後還是物業公司倒黴,如果多裝幾個監控,還有可能找到人。 檢視原帖》
車停在小區內被人破壞應該追究誰 物業是否有責任
10樓:
我認為物業管理的職責就是依照業主協會與物業管理的合同約定和《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維護小區社會治安,保護小區人身財產安全。《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物業需要對小區進出口陌生人登記記錄、監控錄影等進行查證,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舉不出證據來,則由小區保安承擔賠償責任。由於門衛保安是物業管理招聘人員,玩忽職守,粗心大意,也是物業管理的領導和管理不嚴,所以,首先應當由物業管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首先你應當與物業管理協商要求賠償,協商不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裁定物業管理賠償損失。
在小區裡面停放的車輛被刮花了,物業有責任嗎 ?
11樓:豆豆安靜
這種情況物業肯定有責任。但是這種如果你要讓物業賠償的話,估計得鬧到法院去。因為只要物業收了停車費了,他就有管理的義務。
如果車輛被刮花或者丟失,或者其他一些東西,物業是完全有責任的,因為小區歸他管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什麼證據證明是停在停車場被刮?而且小區也配合你調出了錄象,你還是找不到證據。停車費是佔地費,不是保管費,你出2800一個月請物業找個人搬個凳子坐在那裡守著,如果再出現那種情況,賠償就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13樓:jq左
首先車主要證明車輛是在車庫或規定車位內被劃壞,看雙方有無保管合同關係以及停車場是否收取了保管費。如果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同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中,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的保管內容有明確的權利義務約定,則發生剮蹭事故後雙方應按照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辦理。
其次,如果物業公司與業主有約定,業主在停車時將車輛鑰匙交由物業公司管理,並按時交納車輛保管費用,那麼,雙方之間肯定構成車輛保管合同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如車輛被損,物業公司很難脫責。
第三,如果小區業主未將私家車停放在自己的車位或者車庫裡,而是隨意將車停在小區過道上或者別處,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物業管理部門就不需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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