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傷殘鑑定一定要提供原始病歷嗎

2021-04-21 18:09:55 字數 5534 閱讀 7160

1樓:匿名使用者

到**工傷copy

醫療機構複製病歷bai提交。

國家衛生du計生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zhi

《醫療機dao構病歷管理規定(2023年版)》

國衛醫發〔2013〕31號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複製或者查閱病歷資料的申請,並依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或者查閱服務: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託**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人。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複製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稽核。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人與患者**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託書;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人與法定繼承人**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託書。

2樓:匿名使用者

嗎?」:bai是。

2、「我只有du影印件 原始病歷zhi在老闆那dao 」:

(1)不對吧,原始病歷就應該是在醫院,老闆手裡的是否也是影印件?醫院是不會隨意讓人拿走原始病歷的。

(2)你提供影印件就可以,如果需要原始病歷,鑑定部門會到醫院去核實;如果確實原始病歷在老闆手裡,也可以由鑑定部門去找老闆要、老闆不給的你可以告他。

3樓:山野柴胡

影印件可以,建議影印件也要留一份。

4樓:wad生物

不用在去其他醫院做下傷殘簽定就可以了

被打了,縣醫院的原始病歷和報告能不能進行傷情鑑定?法醫有沒有權利一直要求我們拿著ct片去別家醫院重

5樓:湖人教父

你好,你們按照法醫的要求做了之後,一般是1~3個工作日完成,特殊案件可以延長一段時間。

工傷理賠流程? 30

6樓:華律網

在工作中,不管是個人原因還是他人原因造成傷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尤其是從事高危工作的人群,發生**的機率更高,發生**時,需判斷是否屬於工傷範圍,如果屬於工傷範圍,那麼進行工傷賠償需要提供什麼資料呢?需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1)受傷者身份證;(2)門診病歷本;(3)醫院住院病歷,包括住院病歷首頁,入院記錄,體格檢查表,專科檢查表,輔助檢查表,手術記錄單,出院記錄,檢查報告單。

病歷需到住院醫院醫務科或檔案室、病案室影印並蓋公章;(4)關於休息誤工的醫療診斷證明、工資單或者收入證明,扣發工資收入證明(如果有);(5)關於需要護理的證明、護理費發票或收條;(6)交通費住宿費票據;(7)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鑑定費發票;(8)視情況提供其他材料。

7樓:加百列

步驟如下:

1、工傷

報告程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式)

2、工傷認定程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式。

3、工傷鑑定程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4、協商賠償程式。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式。

6、法院審理程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2、傷殘津貼。

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8樓:阿西寶唄

1、申報

(1)由單位在事故後30天內向勞動局申報工傷,有工傷認定書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然後由工傷保險機構賠償。

(2)如果單位在30天內沒有申報:工傷職工個人應在事故後一年內向所在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拿到工傷認定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有鑑定結果後按傷殘等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賠償。

2、如果單位沒為職工交工傷險:由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程式同上。

3、關於申請工傷認定和索要工傷賠償: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解決。

9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一、工傷報告程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式。

三、工傷鑑定程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四、協商賠償程式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式。

六、法院審理程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八、申訴程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式。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10樓:周木木的小公舉

一、理賠流程如下:

1、職工傷殘鑑定結論或工亡批覆下達後,用人單位應及時指派專人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聯絡辦理待遇申報撥付手續。

2、申報時,用人單位應填寫《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申報審批表》和《工傷醫療費核銷驗收單》連同醫療費原始發票、《工傷認可證》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因工殘廢證》、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職工因工死亡批覆、工傷(亡)之前12個月的工資發放表、供養直系親屬證明、職工本人身份證和繳費證明等一併上報。

3、屬交通事故的,須上報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分析和處理意見。

屬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須上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失蹤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書。

工傷(亡)兼有民事賠償的應積極尋求民事賠償,在民事賠償完後,填寫《職工工傷(亡)民事賠償情況表》連同民事賠償調解書等有關文書復

擴充套件資料

認定基本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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