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遊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
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
3.監督權.
①監督權包括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形式。
②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有利於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2樓:0熊小乖
是指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表達意願的權利和自由。
根據憲法 、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現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並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同時它又受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
所謂的"剝奪政治權利"並不是剝奪的一個人作為一個社會人的資格,只是將他參與社會管理和參政的權利剝奪。一個社會人的資格在民法上稱為"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是天賦人權,不可剝奪。
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憲法所賦予的,非經人民法院司法判決不能以任何形式剝奪。政治權利不能繼承,轉讓。除由人民法院判決減刑或撤銷附加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申請免除。
也不能申請用其他刑罰替代。
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被剝奪後,其還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不服判決的上訴、申訴權利。如果有發明,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國家專利,也可委託他人有償轉讓,以實現其財產利益。
憲法第35條解讀:關於公民重要政治權利的規定——南方網
3樓:四哥有法說
1、政治權利: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表達意願的權力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2、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參加國家管理、參 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 會、結社、示威和遊行的自由。
4樓:董太漂亮
公民的政治權利主要就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國家各項政策的權利等等
5樓:youth小杰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指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等權利。
根據憲法 、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現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並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
同時它又受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廣度及其實現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程度的標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憲法、法律保障。
公民不但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監督權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控告權。
而且還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諸如公職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制度、社會協商制度等多種形式,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6樓:匿名使用者
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重要權利有:我國公民的政治自由權利,我國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國公民的批評權和建議權。
7樓:孫樹帥
公民的政治權利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8樓:匿名使用者
政治權利
的含義是指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表達意願的權利和自由。主要指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9樓:風雨飄飄雪
選舉和被選舉權,言論自由權,出版,結社自由權等等.書上有的,你再看看...
公民的政治權利有哪些?
10樓:墨陌沫默漠末
政治權利包括: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1)危害****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放火、**、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2023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11樓:匿名使用者
政治權利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選舉與被選舉權;
2、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12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指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等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凡年滿18週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國家保障人民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權利。
公民有言論、通訊、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權利。同時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13樓:萬事勝意
政治權利是根據憲法 、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
1、政治權利和自由 。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參加國家管理、參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
會、結社、示威和遊行的自由。
2、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 、戲劇、**、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觀點自由權利。 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3、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擴充套件,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指的是公民有權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出版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思想的權利。
4、我國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是屬於參政權。 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満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14樓:勤音府初之
根據憲法
、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現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並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同時它又受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
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廣度及其實現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程度的標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憲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監督權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控告權。而且還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諸如公職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制度、社會協商制度等多種形式,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監督權;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15樓:天地一牢籠
公民的政治權利裡面最基本的權利應該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還有人身自由權
16樓:匿名使用者
那政治權利有很多,有選舉權,有被選舉權,誘發源泉有舉手權,表決權很多很多,咱們中國公民在解放到現在已經70年了,這個70年,咱們的人權不斷的發展,不斷的擴大
什麼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公民的政治權利是什麼???
我國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 一.政治權利的含義 是指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表達意願的權利和自由 二.基本政治權利和自由的具體內容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基礎,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是公民極為莊嚴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表現。我...
公民的政治權利自由和政治義務,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與政治性義務有哪些
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有 言論 出版 集會 結社 遊行 示威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人身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解釋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 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財產權,社會經濟文化權利,特定主體的權利.其中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 出版 集會 結社 遊行 示威 和公民的訴願權 ...
未判剝奪政治權利的,緩刑會有政治權利嗎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 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刑法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