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義明智
選 c、《大教學論》
誇美紐斯在《大教學論》中對班級組織進行了論證,闡述了班級管理的優勢,奠定了班級組織的理論基礎。
私人企業**怎麼處罰
2樓:到永久
私人企業**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按職務侵佔罪追訴量刑,而不是**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的,以共犯論處。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罪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的,以共犯論處。
**罪屬於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不僅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阻礙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程序,同時還降低了黨政機關的工作效率,造成整個社會的信任危機。
3樓:不不見不念
看具體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罪的處罰規定】對犯**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處罰。
4樓:慧聖法律
**私企營業款3000元涉嫌職務侵佔,如果拒接退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的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因此, **私企營業款3000元涉嫌職務侵佔,建議積極退還和用人單位簽訂和解諒解書,減輕刑事處罰。
5樓:曼徹斯特雙翔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罪】公司、企
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和職務侵佔有什麼區別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職務侵佔罪和**罪區別:
1.兩者的主體要件不同。
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中既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也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兩者的犯罪行為不同。
職務侵佔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
而**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_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兩者的犯罪物件不同。
職務侵佔罪的物件必須是自己職權範圍內或者是工作範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兩者的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
職務侵佔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
法律對**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兩者在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職務侵佔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
**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職務侵佔罪和**罪區別:1.
兩者的主體要件不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2.
兩者的犯罪行為不同;3.兩者的犯罪物件不同;4.兩者的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
7樓:匿名使用者
**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務非法佔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罪和職務侵佔罪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行為也有相似之處。他們的主要區別是:1、犯罪客體不同。
**罪的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職務侵佔罪的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本單位財產所有權。2、犯罪主體不同。**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但不包括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
8樓:匿名使用者
主體不同,國家工作人員、受國家機關委託從事工作的人等**了國家的財產為**。職務侵佔是其他主體,犯的類似的利用職務之便,佔有了自己通過職務可以取得控制的財產。
**多少金額算犯罪?
9樓:不服就幹
只要發生**的情況就屬於犯罪,屬於**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個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個人**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北京市文化局組織宣傳處原處長董國華單獨或夥同下屬,利用其曾任市文化局機關事務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北京市文化設施建設管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在10餘年內,****共569萬元,用於個人或其子購房等。
一審判決書認定,董國華單獨或夥同高某、焦某**數額共527萬餘元、**數額共計42萬元,高某與焦某參與**159萬餘元,焦某向董某行賄30萬元。三被告人涉及5起犯罪事實,其中4起發生在董國華在北京市文化設施建設管理中心任職期間。
一審法院以**罪和**罪進行兩罪並罰,判處董國華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以**罪判處高某4年,並處罰金30萬元。以**罪和行賄罪判處焦某2年6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
10樓:匿名使用者
**罪的立案標準是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個人**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4、個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5、個人**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或者**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挪用**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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