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南方飛虹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有所區別,就業協議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確立的一種協議簽約的方式,就業協議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確定勞動關係的保障。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就業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資訊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也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
其主要作用是在正式合同簽訂前保護學生就業的權益,防止就業單位違約,另外也對學生進行約束,避免隨意違約。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2樓:
眼下,由於一些單位和求職者對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認知比較模糊,爭議不時發生,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單位一旦和求職者確立了勞動關係
,就應依法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有關專家形象地比喻說,就業協議類似於「出嫁協議」,而勞動合同類似於「夫妻協定」。前者發生在學生畢業之前,由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訂「出嫁協議」,以確定就業意向和相關權益,包括擅自解除約定方應支付的違約金;但是,「出嫁協議」只約束「婚前」,「婚後」的生活如何安排,還須由「夫妻協定」明確。
一旦學生畢業離校後,學校將脫離三方關係,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應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聘用)合同,而就業協議則同時終止。
「在就業協議中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就無需再簽訂勞動合同」是一種誤解。在明確勞動關係之後,求職者應注意及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防止社會保險費等權益受到侵害;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跳槽」行為將不受用人單位約束。
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是一回事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聘用畢業生所訂立的兩種書面協議,二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絡的不同的階段,併發揮不同的作用。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不同。就業協議的主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其中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不言而喻,學校作為一個主體,其作用是維護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併兼有證明學生畢業資訊的真實性。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下依法簽訂的,只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個主體。
2、依據不同。就業協議依據的是教育部頒發的部門規章,勞動合同依據的是《勞動法》和《合同法》。
3、內容差異。就業協議可規定畢業生自身情況、就業意向、用人單位同意接收、學校派遣等,而在勞動合同中,依法必須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除此之外,雙方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在具體涉及到某項時還可以優先適用本地地方法規和規章。
4、簽訂時期不同。就業協議一般在學生畢業前簽訂,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只有等到畢業後方可。
5、效力不同。就業協議只是畢業生在「擇業」過程中籤訂的協議,其效力始於簽訂之日,終於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時。勞動合同的有效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以合同方式確定的,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雙方不得隨意變更、中止。
對畢業生來說,到用人單位報到後,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原就業協議隨之失效。從這點來看,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就業協議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雙方確定就業意向和權益的依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4樓:大亮畢雀
《就業協議書》的內容不具有《勞動合同》的實質。《就業協議書》制訂的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相關規定,針對高校畢業生這個特殊的群體,採取的一種特殊合同約定方式,一般情況下《就業協議書》有一定的時效性。即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特殊時間。
根據我國新《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對畢業生來說,到用人單位報到後,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就業協議書》隨之
失效。所以,《就業協議書》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三方協議是在教委要登記的記錄,你簽完後可以拿到報到證。報到證將來在你的職業生涯中很有用。例如你進國有企業,要進入正規編制,就一定要有報到證的,沒有的話,只能做普通的合同工,其中福利待遇就差太元了。
反正要進入正規編制就需要這個報到證。
當然了,如果去的不是國企事業單位的話,那報到證就可有可無了,沒什麼用了。進外資就更沒用了,人家只看能力的
當然跟勞動合同不一樣了。
6樓:
協議書和勞動合同是不一樣的.協議書只是那個公司有接受你工作的意向,並不等於你就一定是公司的員工.勞動合同才是確認雙方關係的法律依據
7樓:零點**
區別一:概念不同,就業協議主要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終止以後呢,企業就應該和畢業生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而勞動合同呢它的內容一般更加廣泛,它一般包括勞動合同的期限 工作內容,勞動保護條件,勞動報酬 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雙方呢,還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就試用期商業祕密的保護和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的內容來進行另外的一些約定。
區別二:性質不同。
就業協議和錄取通知書的糾紛呢一般不屬於勞動關係的一些糾紛, 就業協議和錄取通知 直接由人民法院進行管轄,而勞動合同的相關爭議糾紛呢需要先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不能夠直接向法院進行申請。
參考音訊資料:就業協議和錄取通知書可以替代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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