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立案到財產保全需要多長時間

2021-05-04 20:03:30 字數 1461 閱讀 2452

1樓:

民事訴訟立案起訴後財產保全的時間一般是立即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最高法今日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於2023年12月1日開始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介紹,在充分考慮因保全可能對被保全財產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對保全擔保數額予以合理調整,規定訴訟保全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或爭議標的財產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規定同時明確可免於擔保的情形,以減輕當事人擔保負擔、解決保全難等。

最高法今日召開新聞釋出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和規範性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規定(試行)》相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這項制度在保證民事訴訟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緩解執行難、維護司法權威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但實踐中,因財產保全設定的要求偏高、司法實踐中執法尺度難以統

一、操作不規範等引發的保全難和保全亂問題比較突出,難以保障債權、有效遏制債務人隱匿、轉移財產,難以平衡保護債務人合法權益。

為充分發揮保全制度應有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執行,從源頭上緩解執行難,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審判執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出臺了這部司法解釋。

2樓:匿名使用者

立案時間

符合立案條件的,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材料的,在補充材料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從補正後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下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算。

訴前財產保全時間

法院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應該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起訴。

申請證據保全時間

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百十一條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法院通知當事人**的時間

訴訟法規定是在**前3天通知。

被告答辯狀的時間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會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給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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