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仲靈卉
親愛滴~這個很好理解的
就是說債權人不得在抵押協議裡規定「如果到期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話,那麼抵押的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為什麼法律要這樣規定呢,實際上如果這樣規定的話,簡直就是霸王條款,而債務人迫於無賴,想立馬借什麼東西,只好答應了債權人的霸王條款,而抵押的東西卻比債務更具有價值!這是相當不符合市場經濟有序發展的,所以法律要禁止這樣的行為
舉例:a向b借20萬,a以價值50萬的房子作為抵押,而b要求在協議中寫明,如果20萬到期不能歸還,則房子歸b所有(註明:但實際上到期不能歸還的話,我就算把房子合法賣給其它人,獲得50萬,用其中的20萬還債總可以吧,也不至於直接損失了30萬吧!
)呵呵~回答完畢,還有疑問,歡迎給我發資訊哈~
2樓:金都法苑
1、《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2、以上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3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 親愛滴 落子兮 回答是正確滴
這是民法中明文規定的 流質條款,即絕押條款
物權法186條什麼意思?
4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一百八十六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物權法》第186條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第186條的規定是為了防止債權人利用債務人的窮困。
物權法186條是行政禁止條款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行政禁止這是行政法上的用語,而物權法是民法範疇,兩個根本不是一回事,物權法186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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