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42.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8條
2樓:匯法網
最高人民抄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襲
《中華人民共bai
和國民法通則du>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zhi)》178、dao
凡民事關係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
民事關係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的;
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係。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關係的案件時,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來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
3樓:匯法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內意見(試行)》
容178、
凡民事關係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
民事關係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的;
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係。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關係的案件時,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來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兩條和善意取得抄沒有關襲
系。我國現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雖尚未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
「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7月a6
5樓:匿名使用者
178.凡民事來關係的一方或者雙方當源事人是bai外國人、無國籍人、外du
國法人的;民事關係的zhi標的物dao
在外國領域內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係。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關係的案件時,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來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
6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只有頒佈《民法典》的時候才能廢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已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如何理解民法通則142條
7樓:水很牛
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就是國際公約優先適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8樓:喪失雷鋒
目測你也是和我一樣 是不是老師給你出了這麼一個題目?
我國締結或者參與的國際條約同我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 但我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與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 可以適應國際慣例貌似只能找到這個了··理解還是看個人·
如何理解《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7條
9樓:匿名使用者
第89條現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釋出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文字號】法()發[1988]6號【批准部門】【批准日期】【釋出日期】1988.04.
02【實施日期】1988.04.02【時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法規類別】民法通則注:
本篇法規中第88條、第94條、第115條、第117條、第118條、第177條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23年底以前釋出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釋出日期:2023年12月18日 實施日期:2023年12月24日)廢止(原因:
與物權法有關規定衝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1條的規定是否還有效?
10樓:法服
有效。但該條款規定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該條款不適用企業法人之間的借貸。
目前關於自然人、法人之間借貸的法律是《合同法》,還有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11樓:濟南程律師
該條規定至今仍然有效。
2023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施行後,於2023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7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23年底以前釋出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已於。現予公佈,自2023年12月24日起施行。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8條、第94條、第115條、第117條、第118條、第177條,因與物權法有關規定衝突被廢止,但是第121條未予廢止,現仍然有鏟。
121、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12樓:匿名使用者
2、此條規定不適用於企業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
3、如果企業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是因為借貸發生的,是違法行為;
4、如果企業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是因為合同發生的,由合同法調整;如果企業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是因為侵權行為發生的,由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調整。
如有幫助,請採納!
13樓:律商財智
首先,該條款是現行有效的規定,並未失效;
其次,該條款明確適用於「公民之間
的借貸」之間的借貸,即民間借貸糾紛,不適用於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
再次,關於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可參照:
企業間借款是指無金融經營權的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民事行為,其內容是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通過書面的或口頭的協議,由一方企業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借給另一方企業使用,另一方企業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歸還本金,支付利息。
關於公司之間的借貸關係,在合同法出臺之前,大都認定無效。
2023年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第六十一條規定: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會和其他**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202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規定: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司法解釋中所指的「有關金融法規」,實際就是指《貸款通則》。
基於上述規定,長期以來,司法實務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非法,應歸於無效。
合同法出臺以後,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有關合同效力的解釋明確後,從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並不能當然地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從法理層面分析,借款行為是一種合同行為,借貸關係實為合同關係。企業間借款仍應屬於私法調整的範疇,而私法自治是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法律標準。因此,既然企業間借款屬於民事主體之間的「私人」行為,只要企業之間是完全自願地相互拆借,且款項**合法,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國家金融市場只有利而無害,那麼,企業間借款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綜上,不存在「公司之間借款如何規避法律規定」的問題。
但是,有關借貸利息的規定還是必須遵守的。同時應注意以下規定:
公民將個人的錢借給企業,國家是允許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覆》中指出:「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中指出: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第7條規定: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最後,有關民間借貸還有許多現行法律規定,可根據你問題的內容,進一步提問,或者自己在網上搜有關規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依然有效。不適用與企業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法律規定是禁止企業公司之間的借貸行為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有效的。條文是不是寫得很明白嗎。公民之間的借貸。所以它是不適用於企業之間的借貸的。況且企業之間也是禁止借貸的。
16樓:谷勇
有效,不過還有其他的規定,如不一致,依法採用新規定。
民法通則的第101條和134條是怎麼規定的?
17樓:海天碧影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礙;
(三) 消除危險;
(四) 返還財產;
(五) 恢復原狀;
(六) 修理、重作、更換;
(七) 賠償損失;
(八) 支付違約金;
(九)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 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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