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六章第二節第111條,怎麼理解《民法通則》第111條

2021-03-03 22:50:22 字數 1343 閱讀 6285

1樓:柳新糧棉

民法通則第六章第二節  第一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怎麼理解《民法通則》第111條

2樓:匿名使用者

該條是對違法約定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條件情況下對方享有的權利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合同一方如果沒有完成自己在合同中所說的應該做的事,或者做的不好,那麼另一方就可以讓他重新做、想辦法做好,而且如果你因為對方沒做好或者晚做好耽誤了你的大事,給你造成損失,是要補償你的損失的。

**民法通則第111條和合同法第107條的區別問題。

4樓:法律援助郝律師

上面的問題合同法優於民法適用

甲方可以拒絕

民法第111條的邏輯結成

5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您所問的是否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約責任的一般條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條文註釋:本條是關於違約責任形式的規定。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本條指明違約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不履行,即客觀上沒有做出任何 履行的行為,如拒絕履行、履行不能;二是履行不符合約定,即作出了履行行為,但是客觀上不符合約定的條件而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如不適當履行、瑕疵履行。

這時,當事人可以採取措施進行救濟,這些措施就是違約責任形式,包括要求繼續履行(如果還可能履行且有利益存在)、採取補救措施(具體來說,指修理、更 換、重作、退貨、減價)、賠償損失(即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

邏輯結構:假定(雖然沒有在法條中明確表述,但在邏輯上存在): 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合同

行為模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

法律後果: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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