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內容是什麼?謝謝

2021-03-03 22:50:22 字數 1435 閱讀 9025

1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第一款——回答者注)(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第十一項——回答者注)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2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四條:(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該項屬於兜底條款。

兜底條款」作為一項立法技術,它將所有其他條款沒有包括的、或者難以包括的、或者目前**不到的,都包括在這個條款中。兜底條款是法律文字中常見的法律表述,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嚴性,以及社會情勢的變遷性。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五十四條列舉了裁定的適用範圍,其中第十一項為「(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這是典型的兜底性條款,「其他」的範圍可以涵蓋司法實務中的任何例外情形。這是我國法律中常見的立法技術,多用於列舉性條文,因為現實中的情況不可能窮盡,所以用第十一項來彌補潛在的漏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提問可能有誤,你問的應該是老的《民事訴訟法》1991版。

民事訴訟法1991版

第一百四十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5樓:正商觀察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民事訴訟第二百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 四十四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是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 扣押 凍結 拍賣 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查封 扣押 凍結 拍賣 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查封...

在認定《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為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對於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情形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另外,對於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情形,應當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二款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 原告的姓名 性別 年齡 內 民族 職業 工作單位 容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職務 二 被告的姓名 性別 工作單位 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 住所等資訊 三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 證據和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