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何理解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

2021-03-05 09:13:46 字數 4487 閱讀 8119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是說共同侵權人,在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時,受害人向任何一方主張賠償都可以。

2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相互間有連帶關係。

具體到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對他的理解,

「當中所指的連帶責任是指在我方司機賠不起的情況下由車主負責連帶賠償責任」與此規定是無關的。

「還是指對方車輛沒有賠償能力或者賴賬不賠,而由我方先代為賠付。」

這麼說也不完全對。

另一種意見認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連帶責任是指對侵權的事實、責任範圍負連帶責任。不是指對共同侵權人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費負連帶責任。

這個說法不準確。

總的來說感覺問題裡的各類說法都存在問題。

單純的談第一百三十條是說在共同侵權情況的情況下,被害人有權單獨或者共同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

具體到這個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如果就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要求賠償,那麼他既有權要求單獨的你們或者對方賠償,也可同時要求你們一起賠償。

此規定主要是未保護被害人的權利能夠得到及時補償的。

什麼是「應該知道」民法通則中第一百三十

3樓:農村土地流轉

一般情況下,權利被侵害都是當時就知道的。個別情況下,權利被侵害當時不知道,事後多年才知道。

所謂知道,是指權利人明確權利被何人侵害的事實。

所謂應當知道,是指根據客觀事實推定權利人能知道權利被侵害和被何人侵害。 比如,某人經常出差到外地工作,他家的房屋暖氣管漏水,把地板泡壞了。鄰居打手機告訴他這件事,接到**時為知道。

如果沒有人通知他,他出差回來之日為應當知道之日。 比如。某人生病住院,被單位辭退了。

如果收到辭退通知書,收到之日為知道之日。若果沒有收到辭退通知書,他應領工資時沒有領導工資之日為應當知道之日。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內容?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中第一百三五條與第一百三十六條,如何理解?

6樓:匿名使用者

患者原有白血病,**發性溼疣,到私人診所經電離子手

術後,醫方告訴患者術後要到醫院與原有疾病一起**,術後第=天下午患者出現輕微發熱,以後在醫院**二個多月,最後患者家屬要求出院,三天後死亡產生醫療糾紛。

7樓:陳陳陳

135條:【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36條:【短期訴訟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也就是如果不是136條指出的這四項情況是1年訴訟時效以外,一般都是2年。

怎麼理解我國《民法通則》的第137條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8樓:哎喲

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9樓:墨汁諾

一、二十年是權利的最長保護期。它從權利被侵犯那天起算,20年後的同一天截止,是不變期間。

二、可延長的是訴訟時效期間。

以下知識點:

除斥期間,主要**於法定(如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在1年內可撤銷,就是指法律規定除斥期間為1年),也可以**於約定(如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成立時,所約定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期間),

是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效果是期間屆滿,權利消失(主要是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

訴訟時效,**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約定,依據法律,可以中斷中止延長,效果是產生訴訟時效抗辯權。比如借款後,訴訟時效屆滿,債權人仍然可以起訴要求還債,法院仍然受理,但如果債務人在法庭上提出訴訟時效屆滿且證實,法官就會判債權人敗訴。

當然,如果債權人不願意提,或搞忘了提,法官發現訴訟時效屆滿,也不得主動適用。

訴訟時效包括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是2年,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都適用。特殊訴訟時效就是那些法律另有規定的,包括人身損害賠償1年,環境汙染3年等。

最長保護期就是那個20年,從權利受侵犯之日計算,不中止中斷延長。也就是說,你的訴訟時效本來可以不停地中斷,單超過20年,法院就不管了。因為20年以前的事情了,證據啊什麼的都不好調查,法律就規定不保護了。

擴充套件資料:

分類一、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現《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內容已失效,已經開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2023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該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該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從2023年10月1日起為3年。

二、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3、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10樓:

1、20年是權利保護最長期限,意思是不論你知道還是不知道自己被侵權了,只要超過20年沒有主張權利,都會失去勝訴權。

2、這裡的延長,只是指延長最長保護期間,因為可能存在一種情況,即當權力人知道自己的權力受到侵害時,訴訟時效才剛開始計算,但是卻過了最長的保護期。所以有點的時候也要考慮一下這些人的權力。比如一些出國的人 等

11樓:713丟丟

首先,20年是屬於權利侵害發生起最長

保護期,過了最長保護期,人民法院不與保護。這個最長保護期是不變期,即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

其次,訴訟時效是屬於被侵權人訴諸法律保護權利的勝訴權,過了訴訟時效,沒有特殊情況的只能敗訴。

最後,可以延長的是訴訟時效,特殊情況如在訴訟時效最後六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

12樓:匿名使用者

木有懸賞分耶,木有動力答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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