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否退還

2021-05-14 09:02:08 字數 5104 閱讀 7477

1樓:匿名使用者

一、問題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雙方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該條規定以「當事人是否締結了婚姻關係」的結果來作為彩禮返還的判斷條件,於是,司法實踐中便出現了一種認識:

只要是雙方當事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給付彩禮一方要求接受彩禮一方返還彩禮的,就應當支援返還的要求。

但是,現實生活中,接受了彩禮而最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因多種多樣,非常複雜,如果沒有正確理解和掌握該條司法解釋的制定原意,也不對具體的案件事實加以應有的區分,對糾紛所下之結論必定不能讓人接受和信服。

二、案例解析

筆者接觸到一起彩禮返還糾紛案,案情如下:甲男與乙女同系小鎮鄰居,均已至法定婚齡。甲男有意與乙女建立戀愛婚姻關係,經媒人撮合,兩人相處半年後開始商談結婚事宜。

經雙方家庭商量,甲男家庭按照本地風俗給付了乙女家庭3.8萬元彩禮,乙女家庭用該筆彩禮購置了雙方必須的共同生活用品和置辦了婚宴酒席後,甲男、乙女便以夫妻名義開始共同生活。同居生活期間,乙女提出與甲男辦理結婚登記,但甲男卻要求乙女生育了小孩再辦理登記。

後甲男與乙女為瑣事發生爭執,加上乙女身體上的原因,甲男便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乙女家庭返還彩禮。

從沒有辦理婚姻登記的形式現狀而言,這起案件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可以支援返還彩禮要求的典型情形。本案中,是否應當適用司法解釋的規定來處理,筆者認為首先需要對司法解釋的制定原意有正確的理解。

彩禮究竟屬於什麼性質?對於彩禮問題能否認定為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法律行為,即能否將彩禮作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對待?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出現了否定和肯定的兩種觀點,最終,從解決實際問題的原則考慮,最高法院採納了肯定的觀點,認定彩禮系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

贈送彩禮的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接受一方與贈送一方辦理了結婚登記,贈送一方的目的達成,彩禮的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接受一方所有;如果接受彩禮一方不與贈送彩禮一方辦理結婚登記,贈與彩禮的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彩禮應當返還贈與人。

贈送彩禮一方存在與對方締結婚姻關係的最終目的,而締結婚姻關係是以辦理結婚登記為判斷標準。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一般情況下主要是接受彩禮一方不願意辦理登記,直接導致贈送彩禮一方的目的落空。當然,現實中也存在其他少數的情況,比如一方或雙方未滿法定婚齡,一方或雙方存在不能結婚的疾病,或者存在強迫、包辦等違背婚姻自願原則等情形,但在本案中,導致甲男和乙女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因卻在於甲男在乙女未生育小孩之前不願意辦理登記?

對於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

筆者認為:還是要結合彩禮的性質及雙方未能辦理登記的具體原因綜合分析。甲男給付彩禮的目的是為了與乙女結婚,如乙女收受彩禮後不願意辦理登記,導致甲男的目的落空,贈與彩禮的行為失去法律效力,乙女即應當返還彩禮,這種處理無疑是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

但是,如是接受彩禮一方原意辦理登記,但卻因贈送彩禮一方的原因而致使雙方沒有辦理登記,且接受一方沒有任何過錯,這種情況的處理司法解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此時如完全以沒有登記的結果而論,顯然對接受彩禮一方不公平,且在法理上也難以自圓其說!

乙女與甲男已經公開辦理婚宴酒席,宴請親朋好友、周圍鄰居,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乙女基於自願,在事實上已經滿足了甲男要求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乙女還有什麼理由要拒絕與甲男辦理結婚登記呢?只是履行一個法定的登記手續而已!

而甲男在完全可以履行法律要求登記義務的情況下,其卻不予履行。在與乙女共同生活了半年之後,以沒有辦理登記而起訴要求返還彩禮,這屬於典型的故意阻礙婚姻登記條件不成就的情形!《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在婚姻法上,結婚登記是當事人締結婚姻關係的有效標誌,甲男在事實上已經實現了與乙女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只是在法律上沒有辦理法定的登記,在完全可以履行登記的情況下,甲男卻不正當的阻礙登記的進行;不論甲男出於什麼原因,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後果都不能歸結於乙女一方;甲男的彩禮贈送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現在不能以甲男故意造成的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的後果,即不正當的促成本來不會成就的附解除條件(未辦理登記)而否定贈與彩禮行為的有效性。因此,筆者認為,甲男的訴訟請求不應該得到支援。

三、結語

在彩禮返還糾紛中,一般是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辦理結婚登記)為主要判斷依據。但在具體案件中,應當區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具體情形,如果雙方可以正常的辦理結婚登記,但卻因給付彩禮一方無故不辦理登記,不正當的促成「雙方沒有辦理婚姻登記」的虛假條件成就,對於給付彩禮一方的返還彩禮要求不予支援。

(完成於2023年8月24日)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退還彩禮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第一,沒有辦理

3樓:廣州民商律師

同居關係,因此並不形成合法的婚姻關係,彩禮可退。

4樓:北京吳丁亞律師諮詢

同居關係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女方提出離婚,是否要退還彩禮?

5樓:華律網

符合以下復情況的,制可以bai退回彩禮:(一du)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zhi民政部門辦理結dao婚登記手續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三)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離婚彩禮也有不能要回來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這些情況:(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但是,在死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6樓:趙儀邛宇

這時婆家認為來女方有騙婚傾自向,並且向女方提出返還婚前給付3萬元(向親朋好友借來)的彩禮錢。

分析:贊皇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解釋:雙方確實感情破裂,女方提出離婚,男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協議離婚。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錢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當予以支援:(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查實婚前女方以東北習俗向男方索要彩禮3萬元,男方父母為給兒子操辦婚事,向親朋好友借來3萬元,導致了給付人生活困難。所以上述案例符合第三條規定,女方應返還3萬元的彩禮錢。

此案最終以女方退還3萬元彩禮錢而協議離婚。

7樓:碧嶠銀海

你好,下抄面我對你的問題試著一一解答:

1、彩禮錢一般不歸還,這個有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已經結婚來說,除了以下兩種情形之外不用退還禮彩:(1)沒有共同生活過;(2)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

2、對於這個問題,一般是酌情處理,法律對此沒有規定,畢竟婚禮是雙方的,如果婚禮的費用全部由男方支付的話,建議你墊付一部分。

3、彩禮是婚前男方付給你的,所以這部分錢應當被認定為你的個人財產,用彩禮錢買的家電應當被認為是你的個人財產。只有銀行的記錄可能證明效力不夠強,你可以找商家複製發票等。

4、不需要歸還這部分錢,因為這是禮金黃是親朋好友給雙方的祝福,一般認為這是雙方的共同財產,雖然是由你花銷的,但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合理支配共同財產的權利。

5、你的另一張銀行卡婚前的收入是個人財產,婚後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你們之間有關於財產的約定,則按約定。

8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中有規定,這3種情況下,女方必須退還彩禮錢!.h265

9樓:老陳律師

一般不退彩禮的,除了以下兩種情形

1、沒有共同生活過;

2、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才結婚兩個月女方提出離婚要退彩禮男方不

彩禮法律規定什麼情況下可以退的?

11樓:華律網

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禮,女方要陪嫁妝,這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而且在當今時代,仍盛行在我國各個地方,尤其以農村頗為流行。感情不和分手或一方悔婚,婚前給女方的財物都可認作彩禮嗎?婚前彩禮受法律保護嗎。

請看如下解釋。出現以下幾種情形是要退彩禮的: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當然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或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婚前給付彩禮是我國留下來的傳統風俗,在具體的情況中如果婚前分手關於彩禮的返回會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問題,建議諮詢婚姻家庭律師,幫助解決糾紛。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彩禮作為女方的嫁妝,帶到男方家裡,就不能要求退了。

如果沒有結婚,或已離婚,也可以起訴要求返還,法院會支援。

如果沒離婚,那就要你媳婦起訴她老爸,要求歸還彩禮,只要宣告,彩禮是給老婆的,不是給老婆父母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請參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4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農村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

天價彩禮往往成為壓斷愛情的最後一根稻草,男女雙方在分手後,在彩禮的歸屬問題上很容易矛盾激化,使得以往相親相愛的兩家人反目成仇!那麼什麼情況下需要退還彩禮呢?

法定的退還彩禮的三種情形: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以離婚為前提)(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以離婚為前提)

男方要求退婚,女方需要退還彩禮嗎

這三bai種情況可以要回彩禮 du 一 雙方zhi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dao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專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屬,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於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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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律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援。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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