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施工方的問題,造成房屋損壞,可以要求賠償嗎

2021-05-27 21:35:23 字數 1626 閱讀 1987

1樓:

1、當然可以要求賠償。

2、和施工方協商索賠,協商不成時,可以到法院起訴施工方。

擴充套件資料:

財產損失賠償

1、通常這種損失包括直接的物質損失和伴隨物質損失而產生的間接的物質損失;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的減少。對於財產損失的,有的將其排除在產品損害賠償範圍之外。

例如《斯特拉斯堡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生產者應承擔由其產品的瑕疵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賠償責任。」

可見,公約明確限定該條約僅針對人身傷害與死亡的救濟,而與財產損失無涉。

2、有的國家的產品責任法則根據受損財產的特點對財產損失作了某些限制,即規定該財產須超過一定的價值且主要供個人使用或消費的個人產品,而法人或從事某項職業的業主為**、商業或職業的目的而使用或消費的商業性財產損失則排除在外。

例如德國(產品責任法)第1條規定:「在造成財產損害的情況下,只有受到損害的是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且該財產通常是用於私人使用或消費以及受害者主要為這種目的而獲得該財產的,才適用本法。」

該法第11條規定:「在造成財產損害的情況下,損失超過1125馬克的才對受害者予以賠償。」

3、對財產損失賠償的另一個爭議主於對間接損失應在多大範圍內賠償,有的將間接損失排除在外.

例如美國有些州的產品責任法規定財產損失的嚴格責任只限於直接財產損失,而對諸如因交通工具被損害不能投入使用而帶來的利潤損失則不予賠償;而多數國家採用折衷的辦法:必須是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後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

我國2023年《產品質量法》第44條第2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可見我國並沒有根據受損財產的用途和價值對員害賠償作出限制。

而根據條文規定,財產損害賠償應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間接損失在條文中表述為」其他重大損失「,」其他重大損失「這一表述尚缺乏明確性,對於」何為重大「法律沒有規定明確的衡量標準。

2樓:囫圇軟語

沒有國家統一的標準,對賠償費用如協商不成,起訴解決。可委託做損失價值認定。

3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因為施工方的問題造成了房屋損壞,當然可以要求賠償。

但這個不是由當事人說了算,而是要通過權威的檢測部門鑑定,確定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是否對你的房屋造成了損害。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肯定能要求的,找開發商,找不到就找物業、

5樓:是花兒會哭泣

如果是施工方的問題,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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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暢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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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匿名使用者

先找當地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投訴,由他們鑑定是屬於什麼性質的烈逢,再來說維修和補償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要找到物業部分或開發商,確定你交房後,房屋的維護是誰的責任。然後要求其聯絡房屋質量檢測所對房屋裂縫進行檢測,如果是結構問題、地基下沉問題等,可以要求調房或退房。如只是填充牆問題,則要求其進行維修,直至恢復原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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