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有哪些法律後果,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

2021-06-06 08:43:01 字數 3559 閱讀 6510

1樓:龍商百科

你好,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後果。被宣告死亡時間和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被宣告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沒有因為被宣告死亡而真實的消失,只要他或她還在活著,他或她的能力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也就是說宣告死亡是有地域限制的,它只能在當事人的住所地有效。對於在宣告法院所管轄的區域以外的地方,被宣告人仍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從事他或她法律上允許做的事情。

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後果與自然死亡基本相同,但是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畢竟不同,它是由於被宣告死亡的人僅僅是從法律上推定為死亡,並不一定是真正的死亡,因此,在宣告公民死亡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明確知道他還健在,其法律後果就會出現比較複雜的情況。

(1)宣告死亡人的財產,在宣告期間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決被撤銷後,該公民有權請求返還。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決被撤銷後,該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滅的人身關係,有條件恢復的,可以恢復。

(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行為無效的,一般不應當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解除收養關係和被收養關係的,不在此限。

(4)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5)如果該公民在異地依然生存,並不影響其在那裡的民事活動。 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根據《民通意見》第37條至第40條的規定,死亡宣告的撤銷產生如下效力:

(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其自行恢復。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應保護現行夫妻關係;

(二)如果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復婚姻關係。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撤銷死亡宣告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撤銷死亡宣告後,本人可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經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予返還。至於返還財產是否應受限制,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失蹤人被宣告死亡以後,其財產被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將該財產視為自己的財產,正常消費不存惡意。繼承人雖然獲得了利益,但該利益的獲得是因失蹤人的原因而發生的。要求繼承人對消費財產予以補償,增加了繼承人的負擔,故應以現存財產為限予以返還。

第二種觀點認為,撤銷死亡宣告,使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了基礎,故繼承人應返還所繼承的財產,使其恢復到未繼承時的狀態。因繼承法而取得財產的自然人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與適當補償。我國《民法通則》第25條採用了第二種觀點。

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和孳息以外,還應對他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2樓:春樹說法

我被宣告死亡,我的老婆和孩子怎麼辦?請律師幫忙解答

3樓:君然所龍嘯律師

1、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後果。繼承開始;其與配偶納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

2、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被宣告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沒有因為被宣告死亡而真實的消失。自然死亡之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3、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

4樓:匿名使用者

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後果。被宣告死亡時間和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被宣告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沒有因為被宣告死亡而真實的消失,只要他或她還在活著,他或她的能力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也就是說宣告死亡是有地域限制的,它只能在當事人的住所地有效。對於在宣告法院所管轄的區域以外的地方,被宣告人仍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從事他或她法律上允許做的事情。

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後果與自然死亡基本相同,但是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畢竟不同,它是由於被宣告死亡的人僅僅是從法律上推定為死亡,並不一定是真正的死亡,因此,在宣告公民死亡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明確知道他還健在,其法律後果就會出現比較複雜的情況。

(1)宣告死亡人的財產,在宣告期間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決被撤銷後,該公民有權請求返還。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決被撤銷後,該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滅的人身關係,有條件恢復的,可以恢復。

(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行為無效的,一般不應當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解除收養關係和被收養關係的,不在此限。

(4)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5)如果該公民在異地依然生存,並不影響其在那裡的民事活動。 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根據《民通意見》第37條至第40條的規定,死亡宣告的撤銷產生如下效力:

(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其自行恢復。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應保護現行夫妻關係;

(二)如果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復婚姻關係。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撤銷死亡宣告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撤銷死亡宣告後,本人可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經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予返還。至於返還財產是否應受限制,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失蹤人被宣告死亡以後,其財產被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將該財產視為自己的財產,正常消費不存惡意。繼承人雖然獲得了利益,但該利益的獲得是因失蹤人的原因而發生的。要求繼承人對消費財產予以補償,增加了繼承人的負擔,故應以現存財產為限予以返還。

第二種觀點認為,撤銷死亡宣告,使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了基礎,故繼承人應返還所繼承的財產,使其恢復到未繼承時的狀態。因繼承法而取得財產的自然人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與適當補償。我國《民法通則》第25條採用了第二種觀點。

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和孳息以外,還應對他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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