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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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員**、財產損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家藏子彈十餘年犯下私藏彈藥罪從部隊轉業時偷偷帶回手***藏於家中,不想十幾年後還是被發現。昨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這起私藏彈藥案,犯下私藏彈藥罪的被告人王樹森,因犯罪情節輕微,被法院免予刑事處罰。 2023年,王樹森在某部隊服役期滿轉業回家時,偷偷帶回了五四式手***74發、白光訊號彈5發,並私藏於家中。
2023年6月24日, 登封市公安局以王樹森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對其家中進行搜查時,意外發現了這些子彈,遂當場予以收繳。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樹森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私藏彈藥,其行為已構成私藏彈藥罪。但鑑於其犯罪情節輕微,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3樓:匿名使用者
沒那麼嚴重的,我家就有20多顆步***和2枚狙擊步***,除非你那有一個連的軍火
4樓:楊文靜
警用的不太清楚,反正尖頭的軍用子彈超過10發就可以判刑
5樓:匿名使用者
私藏槍才有罪,子彈無罪
6樓:現役特種
直接死刑,還差不多,解放我個人的精神的,還說我要和他保密,到時候報警舉報他
私藏子彈十發要判多久
7樓:匿名使用者
家藏子彈十餘年犯下私藏彈藥罪 從部隊轉業時偷偷帶回手***藏於家中,不想十幾年後還是被發現。昨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這起私藏彈藥案,犯下私藏彈藥罪的被告人王樹森,因犯罪情節輕微,被法院免予刑事處罰。
8樓:匿名使用者
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
9樓:匿名使用者
【釋出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釋出文號】法釋[2001]15號
【釋出日期】2001-05-15
【生效日期】2001-05-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23年5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5月16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4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15號)
為依法嚴懲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物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裝置的;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彈藥、**物的,以****、彈藥、**物罪的共犯論處。
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裝置,危害嚴重的;
(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三條 依法被指定或者確定的槍支製造、銷售企業,實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違規制造、****罪定罪處罰: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規制造槍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違規****十支以上的;
(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違規****三十支以上的;
(三)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四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物罪定罪處罰:
(一)盜竊、搶奪以火藥為動力的發射槍彈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子彈十發以上、****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三)盜竊、搶奪**裝置的;
(四)盜竊、搶奪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物的數量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槍支的;
(三)盜竊、搶奪手榴彈的;
(四)盜竊、搶奪**裝置,危害嚴重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員**、財產損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六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攜帶槍支或者手榴彈的;
(二)攜帶**裝置的;
(三)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攜帶的彈藥、**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行為人非法攜帶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攜帶的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準,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第七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盜竊、搶奪、持有、私藏、攜帶成套槍支散件的,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
第八條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儲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彈藥、**物而為其存放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第九條 實施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盜竊、搶奪、持有、私藏其他彈藥、**物品等行為,參照本解釋有關條文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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