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關於重婚,撫養權,急 !!重婚罪所生的孩子 撫養權和財產

2021-07-08 15:35:21 字數 2517 閱讀 8575

1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重婚。

孩子還是屬於甲乙兩個人的,因為沒有婚姻關係,不存在撫養權的問題,兩個人都有義務撫養孩子。

2樓:鼓落的風箏

是否構成重婚,要看看是什麼年月,如果在94年2月份前同居,且有小孩,就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未解除就結婚,就構成重婚。在這94年後就不是,而僅僅是非法同居。從你所說的情況看來,應該是近段時間的事情。

非法同居的解除,自己就可以決定,法院不會受理。但對其財產和小孩的撫養問題,法院可以受理的。非法同居解除後,所生小孩仍然是二人的小孩,都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

因為都是非婚生小孩的父親或母親,如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由誰撫養理適合小孩的成長。

3樓:匿名使用者

1、不算重婚,因為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乙與丙結婚前的同居行為不能判定為法律上的婚姻,所以沒有構成重婚罪。

2、撫養權。法院對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判定是根據多種因素來考慮的。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有關司法解釋對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判定,明確了法院應考慮的相關因素。

首先,對子女撫養的問題,從原則上講要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於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的成長等方面來考慮。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只有他們符合以上情況,他們都有取得子女撫養權的可能性。否則就有可能不能取得子女的撫養權。

其次,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親有以下情況的,可隨父親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它嚴重疾病,子女不宜和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其它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親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其三,對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其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3)無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它嚴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其四,父親和母親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有爭議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權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法院可以准許。

急 !!重婚罪所生的孩子 撫養權和財產

4樓: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結合,禁止重婚是近、現代各國立法的通例。在不同的社會制度和婚姻制度下,法律對重婚的認定和處理有很大的區別。中國曆代的封建法律只禁止多妻而不禁止納妾,如《唐律疏議·戶婚》規定:

「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但有妻者納妾是不用此律的。國民黨統治時期民法親屬編雖然禁止重婚,在司法實踐中卻預設納妾為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一切公開的或變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結合都是非法的。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結婚不予登記;已經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後,始得再行結婚。

納妾者亦應按重婚論處。重婚在民事上是婚姻無效的原因,在刑事上應依法追究犯罪者的責任。按照中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均須按重婚罪予以制裁。

法律後果:

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12月14日在《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中指出: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023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釋出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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