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致使他人腎部有兩公分血腫,算不算輕傷

2021-07-25 01:24:13 字數 3687 閱讀 8034

1樓:非也先生

是否構成輕傷要由專業人員經過專業鑑定確定。鑑定後認為造成輕傷及以上傷害的,涉嫌故意傷害罪,**偵查完畢會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造成輕微傷的,**會進行調解,也可能對傷人者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故意傷害他人的,還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參考法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2015)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樓:張偉傑律師

參考: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 中無相關規定;

《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二條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二十八條 腎損傷併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

3樓:俺才是不懂裝懂

應該算。雙方可心協商賠償事宜。

腎挫傷為輕傷,司法部門有什麼規定和條件。

4樓:皮蛋粯子粥

相應的規定有《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輕傷包括:

輕傷一級

a)胃、腸、膽囊或者膽道非全層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臟實質內血腫直徑2.0cm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實質內血腫直徑2.0cm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輕傷二級

a)胃、腸、膽囊或者膽道挫傷。

b)肝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d)胰腺挫傷。

e)腎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f)肝功能損害(輕度)。

g)急性腎功能障礙(可恢復)。

h)腹腔積血或者腹膜後血腫。

i)腹壁穿透創。

5.7.5 輕微傷

a)外傷性血尿。

鑑定原則: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鑑定。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鑑定。

擴充套件資料:

輕傷受害人可以要求如下賠償:

1、醫藥費醫療費(憑發票計算)

2、誤工費(有工作的,按工資表計算,沒有工作的按該地平均工資計算)

3、陪護費(陪護人員有工作的,按工資表計算,沒有工作的按該地平均工資計算)

4、生活費

5、傷殘等級賠償費

6、營養費(雙方協商,沒有標準)

7、交通費(憑車票)

8、後續**費(醫院有出院建議)。

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5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腎挫傷是一種比較多見的腎損傷,腎組織損傷較輕,腎包膜和腎盂大多保持完整,腎實質內產生瘀血或血腫,並有少量血液流入腎盂導致血尿。腎挫傷在x線造影片上可不顯示形態上的改變。一般均能自行癒合而不造成嚴重後果。

按照《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確實屬於輕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鑑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鑑定人有權瞭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鑑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祕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輕傷以上就應追究刑事責任,就是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有期三年以下

7樓:匿名使用者

在浙江省,同時適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關於〈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有關條款的適用意見》兩個檔案《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週。 《關於〈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有關條款的適用意見》適用意見:1、原則上不單純以此條定輕傷;2、臨床化驗血尿次數二週內不少於4次,每次顯微鏡檢查紅細胞均大於10個/高倍視野。

綜合2個檔案 滿足以下條件 在浙江 可認定為輕傷1,系外傷性血尿2,持續時間超過2周3,在這2周內 臨床化驗血尿次數不少於4次4,每次顯微鏡檢查紅細胞均大於10個/高倍視野。

都什麼傷能構成輕傷?

8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傷害他人構成刑事犯罪。但是以傷害他人構成輕傷是夠構成刑事案件呢?需要視具體情況分析。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的規定,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但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或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不認為是犯罪的,不構成刑事案件,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至此,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會出現兩種情況:

一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證據齊全後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後經法院審判。一旦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進入訴訟程式,意味著,國家公權力的介入,意味著國家對於違法犯罪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構成刑事案件,只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八條?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9樓:關

胳膊、腿等七處被掐出紫砂、腿被踢出大面積紫青色,這樣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說不好哦,你不可能那麼準手打個法定輕傷

打人致使頭部受輕傷的處罰,謝謝,打人致使輕傷頭部輕傷該負什麼法律責任。

不論情節來如何,也不論誰源先動手,在打官司和處罰時,看誰造成的後果嚴重而劃分責任。你說的情況,要看對方有沒有法醫鑑定書。如果鑑定是輕微傷,打人者可能處以罰款或行政拘留,並且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如果鑑定是輕傷,受害方還要求立案,同時要求民事附帶追究刑事責任,那麼打人者就可能受到刑事拘留,直至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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