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一方不知情而且也沒簽字的債務兩人離婚時此債務不知情方需要承擔嗎

2021-07-31 22:27:55 字數 5580 閱讀 6648

1樓:豫眼屏媒

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則應當承擔共同責任。如能證明未用於共同生活,則為個人債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夫妻一方借款 另一方必須共同償還嗎?法官:未必

妻子借款丈夫必須共同償還嗎?那要看具體情況。廣東江門市蓬江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案,提示人們:夫妻一方只有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負的債務,才具備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

近日,蓬江區人民法院對樑某燕借貸案件作出判決,以樑某燕所借款項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認定借款屬樑某燕的個人債務,駁回了原告要求樑某燕丈夫劉某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

原告:夫妻存續期間的借款應屬共同債務

被告樑某燕以生意資金週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275000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書》,約定被告樑某燕向原告借款275000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1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

如被告樑某燕到期不能歸還本金和利息,除支付利息外,還應按借款總額20%支付違約金。並約定糾紛的管轄法院。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將款項通過轉賬方式交付給被告樑某燕。

借款期限到後,被告樑某燕以種種理由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而被告劉某和被告樑某燕是夫妻關係,被告樑某燕向原告借款發生在夫妻存續期間,應屬其夫妻共同債務,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樑某燕償還借款本金27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被告劉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被告:妻子借款不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 為個人債務

被告劉某和被告樑某燕是夫妻關係,雙方於2023年10月10日登記結婚。庭審中,被告樑某燕承認了借款的事實,但對於借款的金額和尚欠數額有異議,說自己的借款總額應該是252000元,而不是27.5萬元。

且已經通過銀行轉賬及支付寶方式合共向原告還款本息人民幣48530元。

樑某燕借款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從事合法經營,也沒有從借款獲得任何利益;被告樑某燕也曾因原告向公安機關控告涉嫌詐騙而被羈押。因此,被告樑某燕向原告的借款並非夫妻共同債務,是被告樑某燕個人債務,應由她個人承擔。

法院:認定夫妻一方的借款屬個人債務

庭審中,原告與被告樑某燕均確認被告樑某燕尚欠的借款本金為人民幣253044.41元,利息為35547.16元。

蓬江法院認為,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來判斷。根據被告劉某的申請,法院向江門市蓬江區公安分局沙仔尾派出所調取樑某燕在沙仔尾派出所的四份《訊問筆錄》,顯示其所借款用途為:

用來償還個人債務,辦理代客戶向銀行還款業務從中收取利息,擬做外貿生意,不是用於夫妻日常共同生活,且在2023年1月份至5月份短短的四個月內,被告樑某燕向原告借款27.5萬元,數額巨大,明顯超出日常家事生活需要範圍。

因此,法院認定樑某燕向原告的借款屬樑某燕的個人債務,沒有支援原告主張的要求劉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

人民網-夫妻一方借款 另一方必須共同償還嗎?法官:未必

2樓:匿名使用者

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知情一方仍然要承擔償還責任,但如果夫妻間有財產協議且債權人知道該協議的除外。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樓:葉赫那拉聞多

1,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規定情形的除外。

這一條說明: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2,但是,債權人與夫或妻一方約定是個人債務除外;3,債權人知道夫妻約定是個人債務的除外。

3,根據本案情況,只要舉債是真實的,而且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可認定為共同債務。

4,“外面也有欠夫妻家庭的錢款,也沒有欠條 ”另案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很好辦啊;外面欠你們家的錢沒有欠條你可以叫他寫啊;隨便找個藉口叫欠你錢的人寫個欠條簽字按指模給你;拿到欠條了再否認那些你不知道的債務;拒絕償還這種莫須有的債務;;他沒有證據證明這些債務的實際性和價值性;你就可以不承認

5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應該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縱橫法律網-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曾金峰律師

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的債務,離婚後是否是共同債務?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離婚後另一方需要承擔債務分情況如下:

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償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我國夫妻財產實行共同共有制,也不分先後順序,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共同債務應以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或夫妻任何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由雙方協議清償,不分夫妻應分擔的份額,即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協議不成時,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因此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另一方負有連帶的清償責任。

7樓:醉意撩人殤

共同債務以是否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判定。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8樓:等待戈多

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的債務,如果沒有用到夫妻共同生活中,那你們離婚的話,你是不用承擔這部分債務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9樓:奇農嘉嘉普

如果借貸錢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是需要一起償還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10樓:

如果這個債務是你的另一半私自欠下的,沒有用到夫妻共同生活中(比如參與賭博這樣),同時你也不知情,那你們離婚的話,你不用承擔這部分債務;但是如果你享受了這個債務帶來的利益(你的另一半借的錢,而且你也花了這部分錢,就算你不知道是借的),那麼你就要承擔這個債務;

11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已經更改,不屬於共同財產。

12樓:我喜歡雪的美麗

不知情的情況下,各自承擔。

13樓:缺少傷感

這要先調查一下然後才說明什麼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在一方毫不知情,所有借條均沒有簽字的情況下需要共同承擔債務嗎?

14樓:上海笙銘律師

1、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配偶要承擔償還責任;

2、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覆》((2014)民一他字第10號)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2014)蘇民他字第2號《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

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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