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處理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此,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訴訟期間一方失蹤,利害關係人應該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失蹤,經過依法宣告失蹤後,另一方符合代管條件的,才有權代管屬於失蹤人的的財產。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人負有管理失蹤人財產的職責,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申請變更代管人。
下面是宣告失蹤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3樓:丙葉孤彤
如果已經離婚那麼無權處理,如果沒有離婚可以處理屬於共同財產的部分。
根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4樓:鬼靈精
先到公安局備案,證明一方是失蹤,還要看公司是誰的資產,有無其他股東,
5樓:軒軒
除了你,別的家屬也有資格參與。還是看法院如何做吧,但要盯著法院,不要讓別人從中使壞。
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財產怎麼分
6樓:匿名使用者
別選擇離婚。可以選擇宣告對方失蹤,這樣你就是所有財產的代管人。還可以處分所有財產的,而且還不用分割。。。。
7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的財產一方一半。房子要是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就屬於個人的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 婚後財產或債務一人一半
9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財產平分,婚前財產歸個人
10樓:匿名使用者
1、由於房產屬於女方婚前財產,離婚時你沒權利要求分割。
2、由於對方失蹤,孩子肯定歲你生活,對方也要承擔孩子的撫養費。鑑於此,你可以申請對屬於女方的資產如房產進行拍賣,將拍賣所得的一部分折算給孩子,作為撫養費。孩子的撫養費計算到18歲。
3、你只能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不管多少。
夫妻共有財產,一方失蹤後,另一方可全權處理嗎?
11樓:淚亦落
當然可以。
你妻子不僅跟人跑了,而且近4年都沒任何音汛,丟下一個7歲的女兒,競一個**都沒有過,你還顧及夫妻之義失蹤4年多方打聽,毫無結果。就可以起訴離婚了。
那個叫宣告死亡不叫申請死亡,按你說的情況確實可以宣告前妻死亡,然後繼承房屋,然後再婚。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和真正死亡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所以你當然可以把共有人的名字冊除或改成將來妻子的名字
12樓:天龍星爍
那個叫宣告死亡不叫申請死亡,按樓主說的情況確實可以宣告前妻死亡,然後繼承房屋,然後再婚。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和真正死亡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不過如果你前妻後來又出現了,你們的財產要怎麼分,我一時想不起來了…沒辦法,本事沒學到家,哈哈…先去宣告死亡吧!
13樓:匿名使用者
4年都可以申請死亡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問題你應該找律師啊哥們
一方失蹤多年下落不明,對於離婚財產該怎麼處理
15樓:愛穿拖鞋
一、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法院調解無效,會准予離婚
二、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報了失蹤案,但一方在期間補辦了身份證,另一方有權領取一方的身份證嘛
16樓:征戰天下家不還
第一,如果雙方同意離婚,那麼可以到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同時,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十三條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二,如果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想離婚。那麼想離婚的一方,可以單方面到法院起訴。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同時,由於雙方已經分居六年,那麼法院會支援起訴方的訴訟請求。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離婚。
一方失蹤起訴可以只要求離婚不做財產分割嗎
17樓:as丶風淇鍶
一、一方失蹤的離婚程式
宣告失蹤是離婚的理由之一,宣告失蹤不是離婚訴訟的前置程式,因此,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2)第151條也相應規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對於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到法院,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按照普通程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用公告方式送達。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關係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夫妻另一方起訴之前,最好儘可能多的收集一些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這樣有利於法院認定夫妻之間確實已經沒有感情了。
二、審理期限
法院對於起訴書、通知舉證和**日期等送達公告期是60日,判決後對判決書送達公告期還需要60日公告期。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案件,訴訟期限大大延長了,一般的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式的在三個月內結案,適用普通審理程式的,也會在六個月內結案,而離婚訴訟的被告失蹤或下落不明的,加上公告期計算至少需要六個月才能結案。
三、判決結果
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公告送達後,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決。但判決結果並不是一定要判決離婚,人民法院還要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還應當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蹤滿兩年的,人民法院會判決離婚;對於下落不明或失蹤未滿兩年,又沒有其它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人民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
四、公告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只審理判決離婚事宜,而對夫妻共同財產既不做審查,也不做判決。
2、對財產做出明確判決,對下落不明當事人所享有的部分作為子女撫養費判給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
3、只對財產進行簡單審查,主要是根據原告的陳述來確認,而不做具體核實,也不做分割處理。
18樓:house東城舊事
這個案件的關鍵是對方失蹤了多長時間。如果始終了二年以上,法院定會將宣告失蹤作為前置程式。
如果時間不到二年,在此期間你起訴離婚,法院可以公告送達,然後缺席判決。
這個就需要你自己把握了。
夫妻一方過世,另一方有權處理所有財產嗎?
1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不可以的,因為夫妻一方過世,另一方是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財產,如果同一順位還有其他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是平等的,應當與其他繼承人一同繼承,所以夫妻一方過世,另一方也只能處理歸他所有的一半和他繼承的份額,不是所有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不離家,如果一方出軌,另一方有權干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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