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和「承包人」有什麼區別

2021-08-04 22:21:15 字數 5833 閱讀 2945

1樓:華律網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專案法人。承包人是指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施工人。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

(2)接受發包人的監督。(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4)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裝置。

(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4)組織驗收。(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發包人檢查權】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樓:愛若若

呵呵,簡單來講,發包人就是甲方,給錢的,承包人就是乙方,拿錢幹活的。

專業一點

一、承包人是指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建築法》)、施工人(《合同法》)。

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除滿足《合同法》關於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外,還要滿足《建築法》關於施工合同承包人主體資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准的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

( 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是確保按時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做好開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裝置的採購、管理、使用、場地的平整、施工必備的水、電、道路的暢通等。

(2)、接受發包人的監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內造**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二、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專案法人。

依據《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要求停工、窩工損失賠償。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裝置,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裝置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

(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合同法》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行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4)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

(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發包方對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專案,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後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

承包人、分包人、發包人各是什麼?

3樓:冰雨夢悠悠

發包bai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區du別:

1.發包人是

zhi指具有工程dao發包主體

資格和專支付工程價款能屬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專案法人。

2.承包人是指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建築法》)、施工人(《合同法》)。

3.分包人是指合同中從承包人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一般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施工或勞務作業方面承接工程的當事人。

發包人和承包人有什麼區別

4樓:華律網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專案法人。承包人是指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施工人。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

(2)接受發包人的監督。(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4)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裝置。

(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4)組織驗收。(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發包人檢查權】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樓:愛若若

呵呵,簡單來講,發包人就是甲方,給錢的,承包人就是乙方,拿錢幹活的。

專業一點

一、承包人是指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建築法》)、施工人(《合同法》)。

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除滿足《合同法》關於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外,還要滿足《建築法》關於施工合同承包人主體資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准的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

( 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是確保按時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做好開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裝置的採購、管理、使用、場地的平整、施工必備的水、電、道路的暢通等。

(2)、接受發包人的監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內造**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二、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專案法人。

依據《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要求停工、窩工損失賠償。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裝置,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裝置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

(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合同法》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行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4)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

(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發包方對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專案,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後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

6樓:柒月黑瞳

一、承包人是指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建築法》)、施工人(《合同法》)。

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除滿足《合同法》關於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外,還要滿足《建築法》關於施工合同承包人主體資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准的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

( 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是確保按時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做好開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裝置的採購、管理、使用、場地的平整、施工必備的水、電、道路的暢通等。

(2)、接受發包人的監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內造**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二、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專案法人。

依據《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要求停工、窩工損失賠償。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裝置,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裝置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

(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合同法》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行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4)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

(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發包方對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專案,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後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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