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中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我覺得好難區分啊

2021-08-07 19:57:43 字數 5010 閱讀 4724

1樓:

凡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直接證據凡不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必須與其它證據聯絡起來才能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的對稱。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案件主要事實在刑事訴訟中指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在民事、行政訴訟中指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的事實。

刑事被告人對犯罪的供認,被害人或目睹證人對被告人實.施犯罪的陳述和證言,民事被告人對原告人所訴事實的承認,書證中關於民事爭議事實的記載,均屬直接證據。運用直接證據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相對較為簡單,但直接證據本身是否真實可靠,尚需其他證據印證,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互相配合、互相印證來認定案情。

間接證據是指對被審計事項具有間接證實功能的證據。這種證據需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審計事項的事實。間接證據的證明力,取決於它與其他證據結合。

2樓:青舞之龍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物件的關係來劃分的。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物件的證據。例如,結婚證,可以直接證明夫妻關係;房產證,可以直接確定房屋的所有權;借據,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係等等。

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絡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張某死後,李某要求繼承其財產,理由是二人是收養與被收養的關係,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就需要用下述間接證據加以證明。第一,李某從五歲開始就是張某撫養**的;第二,近十年來張某由於年邁體弱多病,一直由李某贍養與伺候,張某死後的喪事費也是由李某負擔的;第三,張與李多年來一直生活在一起,群眾公認為父子關係。

通過以上三方面的間接證據,足以說明張某與李某屬於養父與養子的關係,故張某的財產應該由李某繼承。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也是相對而言的 ,並且是以同一證明物件為標準的。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應以能否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來確定。一般來說,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的為直接證據,反之,就為間接證據。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案件千差萬別,有些證據,介於二者之間既可算間接證據,所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

間接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嚮導 。其次,間接證據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

第三,幾個間接證據聯絡起來的證明效力,就可以相當於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效力,所在在證明案件的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就本題而言,收據上的金額如果和借條上的金額一致,直接可以證明原告收到了這筆錢。被告付錢給原告,正是因果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條是真實的,原告就只剩下兩個選擇:1、承認被告還了錢。

2、不承認。不承認的話被告可以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原告返還。總之,收據可以直接對抗借條,從經驗法則出發也可以認為這個收據是直接證據。

3樓:匿名使用者

很簡單,直接證據並不是意味著只要一個證據就能證明事實真相,只要能證明一部分事實就是直接證據,這裡是指民訴的,刑訴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區分就是上面其中一人說的那種,沒具體看,不過看到“主要事實”四個字就知道是刑訴的,別被誤導了,刑民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區分不同的

4樓:嫣然過客

這個當然是直接證據,要是原告認為被告這個證據,只能證明被告給了原告錢 不能證明清償了他的那筆特定債務的話,可以提出自己新的主張,再對此提出新的證據,不然法庭就將採信被告的說法。間接證據一般看似與主張無直接關係,需要邏輯推理而成的,就是間接。說還錢了,拿出收據最為直接了。

對於民訴的證據問題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分!

5樓:湛橙

直接證據是指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的效力大於間接證據的效力。

如,在侵權糾紛中,原告提供瞭如下證據:證人甲提供的聽路人說被告打了原告的證言(證明被告打了原告的事實);醫院就原告的傷勢所作的診斷書的影印件(證明原告受傷的事實);原告單位出具的在家養傷誤工被扣工資的證明(證明原告受傷之後的損失)

證人甲的證言是言詞證據(直接證據、傳來證據),醫院診斷書是書證(間接證據),單位證明是書證

什麼叫做間接證據,和直接證據的區別?

6樓:wxy123456穎

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單獨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有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查明主要事實。

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

直接證據,是指與待證事實具有直接聯絡,能夠單獨地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間接聯絡,不能單獨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

2、二者關係作用不同

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是直接的,單獨一個直接證據可以不依賴於其他證據,以直接證明的方式對案件的主要事實起到證明作用。

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必須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以推論的方式即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單獨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能證明案件事實中的某一情節片斷,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查明案件主要事實。

3、**不同

以證據**的不同為標準,可以把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以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可以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以證據的證明方向為標準,可以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以證據的證明作用、方式為標準。

7樓:燁非鳴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

1、根據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係不同,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與待證事實具有直接聯絡,能夠單獨地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間接聯絡,不能單獨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劃分是相對而言的,並且是以同一證明物件為參照的。因此,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在審判實踐中,由於間接證據與證明物件沒有直接關係,所以運用起來不如直接證據方便。

但是,不能因此低估間接證據的作用。

3、由於案件的複雜性,有些當事人為了避免法院認定不利於自己往往把案件的真實情況和直接證據藏起來,使對方當事人和辦案人員不易一下找到直接證據,只能從間接證據入手,通過運用間接證據,調查研究逐步明朗,最後達到了解民事案件真相的目的。因此,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嚮導。

4、間證據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直接證據有的可能是真實的,有的則可能是偽造的材料,因此,對這些證據必須結合全案所有的證據材料進行鑑別,而運用間接證據是鑑別直接證據的一種重要手段。人們根據間接證據,在經驗上可以認定案件事實是否發生、變更和消滅,間接證據還可以影響直接證據的證據力。

5、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對案件真實性的反映都是有條件的,近似的和相對的,兩者都有一定的侷限性,幾個間接證據聯合起來的證明力,就可以相當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力。所以在證明案件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6、由於間接證據是間接地證明案件的事實,這決定了使用間接證據的難度就更大,複雜性更多。要求當事人和辦案人員在提供、審查、判斷和運用間接證據時,更加慎重。

間接證據的基本含義:

1、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單獨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有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查明主要事實。

2、間接證據具有依賴性、關聯性,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同時間接證據具有排他性。

3、對刑事訴訟中的間接證據的審查判斷,應從三方面進行:

①查物證的**是否合法,其外形屬性等特徵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絡,看有無假冒和偽造的情況。

②查證人的品質,與犯罪嫌疑人的關係及其他客觀條件,看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或受其他影響,使提供的證言失實。

③查鑑定材料是否可靠,鑑定人是否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資格,看鑑定結論是否準確可信。

4、對間接證據進行綜合分析,應把握以下二個方面:

①是綜合審查證據,正確排除矛盾。

②是推斷要符合邏輯和情理。

8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證明案

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單獨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有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查明主要事實。間接證據具有依賴性、關聯性,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同時間接證據具有排他性。

區別:1、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是否具有直接性;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劃分是相對而言的,並且是以同一證明物件為參照的。因此,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

在審判實踐中,由於間接證據與證明物件沒有直接關係,所以運用起來不如直接證據方便。但是,不能因此低估間接證據的作用。

2、取證的難易程度不同;間證據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直接證據有的可能是真實的,有的則可能是偽造的材料,因此,對這些證據必須結合全案所有的證據材料進行鑑別,而運用間接證據是鑑別直接證據的一種重要手段。間接證據還可以影響直接證據的證據力。

3、對於其他證據的依賴性不同;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對案件真實性的反映都是有條件的,近似的和相對的,兩者都有一定的侷限性,幾個間接證據聯合起來的證明力,就可以相當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力。所以在證明案件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4、證明過程的複雜程度不同;由於間接證據是間接地證明案件的事實,這決定了使用間接證據的難度就更大,複雜性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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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證據的遵守原則

根據間接證據的特點和司法實踐經驗,在完全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情況下,必須遵守以下幾項規則:

1、客觀性,用於定案的每一個間接證據都必須經查證屬實,即必須都是客觀真實的;

2、關聯性,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真實存在客觀聯絡,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實際意義;

3、充分性,間接證據必須達到能夠證明案件全部事實所需要的量;

4、協調性,間接證據之間以及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

5、完整性,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

6、排他性,運用間接證據構成的證明體系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直接證據的具備條件

1、單獨一個證據

2、能夠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3、證明方式是直接的,無需經過推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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