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1、刑法中對於死刑的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2、對於死刑判決,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意外,都應該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3、死刑的限制適用: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也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4、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在緩刑期間內,沒有故意犯罪的,兩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即不會再執行死刑。
5、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2樓:
不列法條了
通俗的說 死緩期內只要你不故意犯罪 並且沒有審判前漏罪的話 肯定不會執行死刑的
期間你過失犯罪 或者故意違反監管法規但夠不上犯罪的 也應該轉為無期徒刑
如果在兩年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 如捨身救人了 揭發別人嚴重犯罪了 就變為15年到20年的有期徒刑
只有在你故意犯罪時才會被執行死刑 當然也有及其個別的 比如故意犯罪了但同時也懷孕了就不執行死刑
如果有漏罪 則與前罪數罪併罰 漏罪嚴重到判死刑的程度 也會死刑
3樓:藍黑色的美麗
如果表現好,應該不會,可能轉為有期
緩行到期還執行死刑嗎,判死刑,緩刑兩年執行,最後會死嗎
死緩即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制度,即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由於法律上的一些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對其宣告緩期兩年執行.在判決生效2年內,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確有悔罪表現,在這期間沒有再犯罪,就不再執行死刑,而改為無期徒刑,如若在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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