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後,被告方不履行後逃避玩失蹤

2021-09-06 14:48:37 字數 1026 閱讀 8768

1樓:閒人

向法院起訴後,雖然勝訴,卻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時,導致執行不行,這種情況在全國都很普通,也是造成"執行難"的原因之一.

遇上這種情況,也很無奈,對策就是多方打聽被執行人的下落,多和法院執行部門聯絡,提供可靠的財產線索,要求法院加大執行力度.

因為我們國家社會誠信體制還不完善,很多賴帳的人,跑路後另起爐灶,一樣活得舒服,遠不能象有些法制健全的國家,欠債的人無論在貸款、經商及至日常生活消費都受到很大限制。

如果對方真的現在無履行能力,那隻能等他以後有錢了再說.因為債權已經法院判決確認,唯一的好處就是不用擔心訴訟時效的問題.

樓上有人建議再跟對方家人打官司, 這是沒有必要的.如果是配偶,這筆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配偶有償還義務,法院執行的時候可直接追加,如果是其他家庭成員,則一般情況下沒有義務替被執行人償還債務.

打110的話,更不靠譜了.

2樓: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或是報警處理。

判決書下來了,被告玩失蹤,不收判決書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下來能否找到人不關鍵,法院可送給與他同住的**家人,也可能公告送達.關鍵是對方有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有,請在判決生效後申請強制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應該可以強制執行的,試試網上問下律伴上面的律師吧,他們會解答得清楚些。

5樓:律師陳平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

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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