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被告能否申請變更或追加當事人

2021-09-06 14:50:41 字數 1997 閱讀 1174

1樓:強樂穀梁安雙

在民事審判的實踐中,經常發生原告起訴的被告不是對訴訟請求承擔責任的人,而被告要求法院變更、追加當事人的問題(比如說民工追討工資案件,原告應起訴公司,卻錯將工頭作為被告,被告答辯要求法院追加公司或變更公司為被告)。對此問題實踐中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不同意被告變更、追加當事人,以當事人不適格,簡單的以裁定駁回或判決駁回結案,讓原告另行起訴;第二種意見是同意被告變更、追加當事人,便利當事人訴訟;第三種意見是通過審判人員行使釋明權,讓原告同意變更、追加被告,繼續訴訟。

第一種意見認為:2023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九十條的規定:“起訴或者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

”已經廢除,不能適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更換當事人,所以不能同意被告變更、追加當事人。其具體理由是:

一、當事人的更換有悖於“無訴即無審判”的訴訟原理。

二、同意更換當事人是對原告的偏袒,容易造成原告的濫訴。

三、更換當事人不利法院公正審判。同意被告變更、追加當事人,違背民事訴訟法“無訴即無審判”的訴訟原理,有違法官居中裁判的司法理念,職權主義色彩太濃,。

第二種意見認為:法院應該同意更換當事人,其理由是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並不是完全不作任何調查,只管坐堂問案的“中立者”。在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下,法官對當事人是否適格,在對方當事人提出抗辯時,法官有權變更當事人。

法律上的依據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三種意見認為:第一種意見不同意被告在答辯中申請更換當事人,僅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或判決駁回,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兩便原則”,不利於民事訴訟制度作用的發揮,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給當事人訴訟帶來不便,與司法為民的方針背道而馳。第二種意見雖有合理之處,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遇到難題,筆者在辦理一起僱員損害賠償糾紛再審案時,原審原告以法院追加被告未經其同意為由提起再審,原審依據被告某單位的申請追加實際車主為被告,實體處理沒有問題,可實際車主沒有履行能力,原審原告堅持要求再審改判,法院再審改判:

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審原告還沒有意見,原來原審原告準備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起訴另一方的車主。法院依職權變更當事人本身也於法無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沒有處理好當事人意志的關係,強調法院審查,忽視原告的意志,造成實踐的尷尬。探尋刪除《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九十條的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培訓班編寫的《民事訴訟法講座》,當時最高法院的民一庭庭長唐得華解釋是“因為實踐證明,更換當事人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

更換與否,應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不應由法院依職權更換,這才符合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徵。”所以贊成或反對變更當事人都不正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變更或追加申請後,由審判人員向原告行使釋明權,徵求原告是否同意變更、追加被告,原告同意的,變更、追加被告後,繼續訴訟。原告不同意的,則裁定駁回起訴。

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法律上的依據是《法官行為規範》第四十六條(三)項規定:“追加、變更當事人的,寫明追加、變更當事人的時間、理由等情況。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結論:民事訴訟的被告可以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但是應徵求原告的意見,原告同意的,變更、追加被告後,繼續訴訟;原告不同意的,則裁定駁回起訴。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根據自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申請追加被告。"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請能否得到支援,主要有以下三個條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3、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追加(關於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在一審程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進行)。

3樓:浩貝

結論:民事訴訟的被告可以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但是應徵求原告的意見,原告同意的,變更、追加被告後,繼續訴訟;原告不同意的,則裁定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被告何時向法院遞交答辯狀

一審吧,在法院發給被告的應訴通知書上規定有時間的,一般在簽收之日起15日內遞交答辯狀,30日內為舉證期限。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向法院說明批准後延期。這就看你問的是理論還是實踐問題 在理論上,就像樓上說得,一般答辯期限為自民事起回訴狀向被告答送達之日起15日內 非工作日,包括節假日,節假日答辯期限不順延...

民事訴訟時間限制,民事訴訟的有效時限是幾周或幾月?

提起民事訴訟在時間上有嚴格的規定。法律上的時間概念叫訴訟時效,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有效時間。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就喪失了勝訴權。訴訟時效一般分為幾種 1 一般訴訟時效 指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都應適用的一般的訴訟時效。民法典 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

民事訴訟問題,民事訴訟程式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這是2008年司法考試的一道有爭議的試題,該題給的答案是bcd,但我認為是有問題的。b項是說發回重審案件合議庭的組成。如果從合議庭的組成形式上說,發回重審案件 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是對的,因為,無論是合議庭審理的還是獨任審判員審理的一審案件,被二審發回重審後,重新審理時的審判組織形式都必須是組成合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