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借別人錢被人起訴我現在去離婚能不能分一半財產

2021-09-26 06:03:56 字數 3908 閱讀 1346

1樓:淮安浙江人

一、原則上夫妻雙方的合法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對外的債務,原則上也是共同債務;

二、如果你不能提出反證,證明你老婆的債務是個人債務的,你也需要承擔一半的債務;

三、一方不知情,這不是判斷的關鍵。原則上無法分辨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民間借貸妻子欠債丈夫是否承擔還款責任,關鍵要看妻子借款的性質。

1、如果妻子借款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那麼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丈夫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內有償還責任;

2、如果妻子借款是用於其個人開支或者從事非法活動,比如賭博、放高利貸,丈夫對妻子的借款並不知情,那麼這屬於妻子個人債務,丈夫沒有償還責任。

3、如果妻子的借款發生在結婚以前,那麼也是其個人債務,丈夫不承還款責任。

4、如果夫妻之間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和歸屬有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債務各自承擔,那麼,丈夫也無須承擔還款責任。

2樓:百小度

正確面對,能還及時還,還不了分期還,總不能借錢買仇人吧?

欠別人錢,債主起訴我,我老婆名下有一輛車,但是現在離婚了

3樓:乳酪

1、欠別人錢是什麼時候借的錢?離婚後就與您前妻無關,婚姻存續期間借的錢才可能牽扯到您前妻。

2、是您個人欠款還是夫妻雙方均為債務人?如果是雙方均是債務人,您前妻就應承擔其自身所欠債務,如果是您個人債務糾紛就可能與您前妻無關。

3、車輛是離婚後購買的還是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離婚後購買的,屬於您前妻個人財產。與你的債權債務關係無關。

4、車輛是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借款也是婚姻存續期間所借的,這輛車就可能被債權人要求用於抵償債務。

綜上所述,借錢債務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車輛又是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才可能涉及到您前妻名下這臺車輛。

4樓:羅鍾亮

欠款是否共同債務,車輛是否共同財產,結合對方起訴情況具體應對

5樓:匿名使用者

欠債還錢是應該的,問題你們買車時是離婚前,還是離婚後,如果婚前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就不算,應該你老婆私有財產不能動用。

6樓:匿名使用者

車輛與你無關係了,因為已經離婚。債權債務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擔

7樓:恩略

這個不影響。你倆已離婚。財產屬於你老婆的。

8樓:微笑中

欠錢時你們離婚了嗎,如果沒離,就一家一半

我老婆是個傻子懷了別人的孩子我想離婚離婚難離嗎?財產能分一半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離婚時可以雙方自行協議分割分配兩位共有的財產,如果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可以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領取離婚證。

若一方不願離婚,或者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協議,可以有主張離婚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

只要主張離婚一方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在法院調解無效前提下,法院會判決准予離婚。

女方在孕期,男方沒有權利提出離婚,除非男方有法院認可的離婚理由。現在女方懷著他人孩子,這個理由很充分了。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10樓:勳鹿燦白是永恆

你可以去起訴申請離婚,如果你沒有錯的話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平分的,具體要看法院。

11樓:阿迦囉

當初和她結婚了,現在又要離婚,還說她是個傻子,難道你也是傻子嗎?此時不能離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分你一半兒,反正也不可能一點兒都不分給你

1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即可辦理離婚的,可通過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女方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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