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服務期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並支付勞動報酬和其它待遇,使勞動者學到了本事。同時,用人單位使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在於勞動者回來後為單位提供約定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勞動者服務期未滿離職,使用人單位期待落空。通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雙方利益。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前述協議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依法約定違約金,主要包含兩層意思:
第一,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結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體現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
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
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不得違法,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樓:張斌燚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不是同一法律概念,服務期是勞動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約定的因勞動者獲得特殊的勞動條件,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必須服務的期限,而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約定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限。二者有著明顯的區別:(1)一是必備條款,一是可備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服務期則為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而且只有在法定情況下才能約定。(2)違反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的後果不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是服務期勞動者不能提前解除,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樓:琛寶寶的小蘋果
一般勞動合同,一定的時間,乙方為甲方服務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的服務期協議是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約定由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服務一定期限的勞動協議。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服務期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簽訂服務期協議必須以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為前提,否則所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對勞動者沒有法律約束力。
2,在服務期協議中,雙方可以約定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3,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高校教師,服務期未滿離職,願意按合同規定賠償學校違約金,但學
直接走人,保留學校拒絕辦理的證據就行了,高校教師服務期未滿提前離職需要繳納違約金嗎?違約金數目得按合同上交嗎?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如果您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則只有在用人單位對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或者約定了競業限制的情況下,才存在違約金的情況,否則即使用人單位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
服務商什麼意思 服務商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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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判合同是什麼意思,分判合同是什麼意思
分判合同是港澳的叫法,大陸叫分包合同,是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對籌建人負責,完成基本建設工程的合同。總承建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專案,再發包給其他承包人,並與其簽訂承包合同項下的分包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分包合同是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對籌建人負責,完成基本建設工程的合同。從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