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鈺瀟
直接起訴檢察院,刑訊逼供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含紀檢、監察等)採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殘酷的方式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刑事司法審訊方法。
這嚴重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形象,破壞了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後果。這種行為也是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令規定,禁止刑訊逼供。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六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2樓:墨汁諾
檢察院用變相的刑訊逼供留取證據,進行上訴上訪。
軟暴力,屬於刑訊逼供行為,是違法行為。其所作口供違反自白(口供)任意性,可以排除;另外,可向檢察院反應此事。我國法律規定,在訊問時必須留給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時間,公安局審訊不讓睡覺肯定違法。
這個應該算是辦案的方式,通過給被詢問人極度高壓、疲勞的方式,獲取案件的事實情況的口供證據;從被詢問的人來說,其作為人的人權是收到侵犯了,但是不涉及刑訊逼供,而且你也很難有證據能證明自己受到了這些 “待遇”。
“ 刑訊逼供”刑訊逼供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含紀檢、監察等)採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殘酷的方式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刑事司法審訊方法。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61條、國家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0條等法律條文均有明確規定禁止刑訊逼供。
3樓:巔峰獵人
針對樓主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點來分析。
第一:連續不讓當事人睡覺,俗稱“熬大鷹”,這是公安和檢察機關慣用的方式,精神折磨要比肉體折磨痛苦n倍,辦案人員開始會將當事人“與世隔絕”很祕密的安排在一個賓館或某單位的封閉部門,輪流詢問,也可能開始什麼都不會問你,讓你自己交代,如若不說,他不會打你不會罵你,但會不讓睡覺,甚至是誘供,檢察院變相的刑訊逼供造就了當事人的精神徹底崩潰,生不如死,有些時候亦會造成冤假錯案。但大多數經受不起如此“照顧”而不得不徹底交代,以求“解放”想搞誰了,尤其是在官場的,哪能確保沒事?
只是事大事小罷了,所以還是別讓這些人照顧到為好。
第二:現在是以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證據尤其重要,但問樓主,你能夠拿的出證據嗎?我想,你肯定拿不出,因為他們搞案子都要進行現場錄象,他們只錄制訊問你時候的片段,而其他是不會留下資料的,所以,你沒有不讓你睡覺的證據,這事,不好辦。
第三:你應該明白一府兩院的機構設定,明白這些後,呵。。不再羅嗦,希望能夠開心。
最後告訴你,上訴是不明之舉。望三思。可向該機關的上一級申訴。但檢察機關多數秉公執法,但不排除綜上所述。
4樓:方維
檢察院用變相的刑訊逼供留取證據,進行上訴上訪
這個應該算是辦案的方式,通過給被詢問人極度高壓、疲勞的方式,獲取案件的事實情況的口供證據;從被詢問的人來說,其作為人的人權是收到侵犯了,但是不涉及刑訊逼供,而且你也很難有證據能證明自己受到了這些 “待遇”!
“ 刑訊逼供”刑訊逼供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含紀檢、監察等)採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殘酷的方式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刑事司法審訊方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61條、國家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0條等法律條文均有明確規定禁止刑訊逼供。
5樓:
相關解釋:http://www.
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
asp?id=3403 給你詳細的回答,希望能幫到你!
6樓:剛之淚
說句實話,沒有可能!
還有,你說的應該不是監察院,是公安機關吧?因為監察院負責的是公訴,之前的取證行為是由公安機關完成的!
ps:法律明文規定是不能刑訊逼供的!你說的當然屬於刑訊逼供的行為!
但,據我所知的,只是不要你睡覺,已經算是很低階的刑訊逼供行為啦!我們學到的不只是這些!還有更加...的行為!
7樓:藍天白雲火鳳凰
留取證據,進行上訴上訪
8樓:制己制理
上訴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什麼是法律?
9樓:高頓
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於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
10樓:上官新悅
1,法律是以國家政權意志形式出現的,作為司法機關辦案依據的, 具有普遍性.明確性和肯定性的,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首先和主要體現執政階級意志並最終決定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各種社會規範的總稱。
法律的特徵
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範
法律首先是指一種行為規範,所以規範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範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準、樣式和方向。法律同時還具有概括性,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它的物件是一般的人,是反覆適用多次的。
法律還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規範不同於其他規範的男一個重要特徵是它的嚴謹性。它有特殊的邏輯構成。構成一個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範。
每一個法律規範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個部分構成。行為模式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所提供的標準和方向。其中行為模式一般有三種情況:
(1)可以這樣行為,稱為授權性規範;
(2)必須這樣行為,稱為命令性規範;
(3)不許這樣行為,稱為禁止性規範。其中(2)和(3)又稱為義務性規範。法律後果是指行為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在法律上所應承受的結果。法律後果分為兩種:
一個是肯定性法律後果,指行為人按照法律規範的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從而導致的一種積極的結果,包括國家承認行為合法、有效、應予保護甚至獎勵。
另一個是否定性法律後果,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模式的規定而行為,從而導致的一種消極的結果,包括國家不承認行為合法、行為無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2.法律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行為規範
這是法律**上的一個重要特徵。
所謂國家制定和認可是指法律產生的兩種方式。國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國家認可形成的通常是習慣法。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
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的權利和義務,它是由國家確認或認可和保障的一種關係,這是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徵。
4,法律是以國家強制為保障實施的行為規範
由於法律是一種國家意志,它的實施就由國家來保障。
11樓:欽秀芳磨培
法律的概念:
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
現代----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的工具之一。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佈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我國----是指狹義的法律,即由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式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12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法律是一個國家、一個社會進行社會管理,維持社會秩序,規範人們生活的基本規則,也是一個社會、國家的民眾在一定歷史時期內共同生活所必須遵循的普遍規範,具有政治統治、社會管理和文化傳播等多重功能。
13樓:高頓會計職稱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14樓:步秀榮賓橋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法一般限於憲法、法律。
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式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制定之(即後者)。
15樓:禰亦玉麻心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和義務為調整機制,以人的行為及行為關係為調整物件,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志,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係和價值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16樓:郗晚竹長衣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力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係的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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