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奇點匯
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30日,加上檢察院批捕的時間,一共37天。
但是刑事拘留後,能不能放出來,就不好說了。
因為檢察院如果批准逮捕,就不會釋放了。
當然,罪行輕微,沒有逮捕的必要,公安也可以在30天內,直接取保候審。
2樓:雅盛超
案件不同,司法機關採取的措施不同,可以取保候審、也可以監視居住,也可以逮捕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被刑事拘留羈押的期限大概是多久?
3樓:大野瘦子
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樓:薔祀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
(1)認為需要逮捕的,拘留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同時,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提請逮捕書後7日內做出是否逮捕的決定。即正常情況下,刑拘不得超過10日,10日後要麼被逮捕,要麼釋放,要麼變更強制措施;
(2)認為需要逮捕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因此最多可以在7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檢察院批准逮捕時限如上。即特殊情況下,刑拘不得超過14日,14日後要麼被逮捕,要麼釋放,要麼變更強制措施;
(3)情節嚴重,被認為需要逮捕的,且屬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批准逮捕時限同上。即在認為需要逮捕且其屬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時,最長可以刑拘37天。
37天后要麼被逮捕,要麼釋放,要麼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拘留程式: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處理。
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
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
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並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訴訟第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機關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複議複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5樓:大超love雪子
我國規定,刑事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准,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二、從刑事拘留到法院審理要多久
刑法規定刑拘最長是37天(但是生活中常有105天即153個月的大拘留),如果不批捕就放人,否則(2月)再提起公訴,進入審判階段.應該是沒有辦法左右快點進入審理階段的.
拓展資料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要滿足哪些情況,被刑事拘留之後調查出來不構成犯罪的怎麼處理?
刑事拘留要滿足一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6樓:華律網
**是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拘的強制措施的,刑事拘留的適用是有嚴格的期限限制的,但是對於一些特殊的案件,可以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刑事拘留開始一般都是3天,當案件偵查時候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申請延遲1至4日,當案情調查特殊或者重大嫌疑的還可以延長至30日。具體有哪些可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情況,刑事拘留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其運用是否正確直接關係到公民人身權利在刑事訴訟中能否得到切實的保護和尊重。
也就是說,在運用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過程中,要強化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障,不可濫用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及理由。即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分為兩類:
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二是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7樓:別古看法
根據《刑訴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報捕不超過七天,最多可以延長三十日。檢察機關在七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被刑事拘留羈押的期限最長是三十七日。
附:《刑訴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8樓:麗江古城郜雲律師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9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37天,如果被逮捕的,最長為7個月。
縱橫法律網 常彥波律師
10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最長30天,30天內必須報檢察院批捕,檢察院有7天時間決定是否批捕,批捕後,公安機關有兩個月的偵查期限,最長可延長到7個月。
縱橫法律網 包敬立律師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被刑事拘留後多長時間應送看守所
12樓:張進
刑事拘留後最遲應當在24小時內送往看守所關押。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旦刑事拘留批准,就應該立即送看守所,這是法律規定,另外也是安全考慮。不容許派出所調查方便繼續留置超過24小時。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有需要可以委託律師會見,辯護
廣州律師管東平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朋友幫別人看賭場,然後去幫他討債,被報案抓了,第二天就送看守所,這樣要多久才會放出來
刑事拘留要多久才能放出來
16樓:華律網
被刑事拘留後沒有被逮捕釋放的,有以下幾種可能:1.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予以釋放;2.
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予以釋放;3.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辦理取保候審釋放;4.符合逮捕條件,但有不適宜關押的法律情節的,辦理監視居住手續,予以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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