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租房期20年以內是合法的,有幾種情況房東可以解約,(1)你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房屋,致使房屋受到損失的;(2)未經其同意轉租房屋;(3)你不交房租。除此之外,房東是不可以解約的。
2樓:德雲社的德
不合法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房屋出租合同一般籤幾年有法律效應
3樓:乙小甲
不超過20就可以,超過20的部分無效。
根據《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4樓:蒼洱白子
房屋出租合同,一般承租人交多少年費用,出租方就與承租方簽訂多少年租期。但注意合同條款,最後註明:終止合同時,出租方歸還剩下月份的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簽了就有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後,租賃雙方在合同上簽字,併發生定金,押金或租金,租賃合同就成立了。
(一) 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 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
(三)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四) 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
6樓:盡在梧桐葉落時
你好!如果沒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在未經承租方同意出租方單方面解除合同,屬出租方違約。如租房合同有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告知時間等特定條款,依約履行。
提前告知時間條款一般常用於對租期到期續租或不租的。如僅需提前多少天告知對方想解除合同不作為提出方違約,這樣的合同約束力太小,違約方的違約風險相應太小,對守約方不公平,守約方容易遭受損失。關鍵是看你跟承租方有沒有在合同中寫明,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如:
提前30天告之租戶,單方面中止合同等。
房屋租賃合同年限的問題?
7樓:華律網
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
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出租人有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租賃期限,並在租賃期滿後,收回房屋。承租人有義務在房屋租賃期滿後返還所承租的房屋。
如需繼續租用原租賃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並徵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將租賃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並保證租賃合同期內承租人的正當使用。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前需要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並賠償承租人的損失。
未規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准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當責令搬遷;如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騰退部分房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
9樓:匿名使用者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10樓:榨桃汁
你簽訂合同時候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公證處按當時的法律進行公證並無不當。但是合同法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時《經濟合同法》被廢止。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二條 「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該合同要是在2023年10月1日以後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的,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11樓:匿名使用者
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也不能對抗第三人。超過二十年的合同就算公證了,超過二十年的部分,其合同條款也不受法律約束,如果發生違約產生訴訟的話,法院不支援當事人的抗辯權。
96年簽訂的合同,也就是在2023年前都應視作有法律效力,如果超過二十年的租賃期限,應該續簽,續簽的期限也不能超過二十年。房屋租賃只要在出租人的產權許可權內,符合房屋使用基本條件的都可以租賃給承租人,只是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最長不應該超過二十年。況且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主管部門應當是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公證處公證不能對抗合同法的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規定房屋租賃部超過20年,公證處的效力不可抗拒法律,所以是無效的。
2、《合同法》規定,租賃期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所以,20年實際上並不是一個絕對的最高限,你到期可以雙方再簽訂續租合同就是啊。
13樓:匿名使用者
20年有效,超出的無效
合同法實施之前簽訂的租賃合同超過20年的期限,怎麼認定
14樓:野球場大表哥
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是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權,租賃期限的長短由當事人根據其使用租賃物的目的和租賃物的性質自主決定。
15樓:諾諾百科
雖然2023年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但《合同法》實施前的法律、行政法規對租賃合同的期限未作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的,當事人均可以對租期進行自由約定。根據「法無禁止即為自由」的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約定簽訂的超過20年的租賃合同只要並不違反當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便應當是合法有效的。
商業租賃中、在訂立合同時房屋的租價比較低的情況下,承租人就希望將租賃期限訂的長一些,租金固定下來;在房屋的租價偏高的時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訂得長一些,這樣就能保證其得到更多的租金。
當雙方當事人不能自己尋找一個公平的交叉點時,法律總是要在利益雙方中找出平衡點的。這也是規定最高租賃期限的一個目的。
16樓:七臺河李陽平
合同法實施之前,所簽訂的租賃合同的租賃期超過了《合同法》規定的最長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的規定的,超過期限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相異的觀點。
一種觀點是:
認為超過20年部分無效。該種觀點鑑於合同成立時的法律並未對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進行規定,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第二條「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以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的,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的規定,從而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基本認同的是該種觀點。
另一種觀點是:
認為整個合同有效。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合同成立時的法律規定,因此,應為有效。也有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終字第39號判決書)認定為整個合同為有效。
其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法》實施前的法律、行政法規對租賃合同的期限並未作禁止行規定或限制性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對租期進行自由約定。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私法自治原則,雙方當事人簽訂的租期雖然超過了20年,但當事人形成合意的之時,並不違反當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
二、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租賃合同成就時屬於法律沒有關於租期時限的效力性限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關於租期「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的規定,屬於合同無效性規定,比合同成立當時的法律沒有效力性的規定更加嚴格,但不符合適用《合同法》的前提條件。
第
三、以合同法實施前租期自由約定來認定,超過20年的租賃期限合法有效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之一就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將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認定為合法有效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
因此,筆者認為,簽訂於《合同法》實施前的租賃合同,只要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合同成立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就應認定整個合同有效,不存在超過二十年無效的問題。
從法理分析看,即使適用合同法來認定租賃合同超過20年部分的性質,其起算時間也應自合同法頒佈之日即2023年10月1日起計算。租賃合同屬於按期履行合同,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實施前已經履行的部分,根據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保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以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該部分不應計入法律規定的二十年租賃期限中,應從合同法實施之日起的2023年10月1日開始計算,後延20年,超過部分無效。
17樓:匿名使用者
按當時的合同約定處理。
租賃合同成立的要件,怎樣審查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
18樓:宿聰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
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 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權屬有爭議的;(5)屬於違法建築的;(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四)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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