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蒼洱白子
如果勞動者以傷殘來辭職,那麼要在離職後,60天內到勞動局辦理失業證,申請失業金及相關補貼的。
2樓:六和尚
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有效期是一年。
職工受到工傷事故傷害,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有效期是一年。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3樓:郝延偉律師
回答如果勞動者以傷殘來辭職,那麼要在離職後,60天內到勞動局辦理失業證,申請失業金及相關補貼的。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已經作出,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申領資料。勞動合同期滿,如果終止合同,不會影響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因為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本就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提問工傷一次性傷殘就業金多長時間有效期
我是山東省濰坊的
解除勞動合同後多長時間有效期
回答應該在12個月內。
提問一年之內可以去勞動仲裁是巴
過了一年就不管了是吧
回答不一定,超過一年,如果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否則超出勞動仲裁時效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提問我是九月七號解除勞動合同了,他說過段時間給我錢到現在也沒給,年前不給我就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是吧
回答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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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後怎麼領失業保險金?
4樓:知道法也團隊
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勞動者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到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所辦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失業保險金領取申請表》(蓋單位公章);
2、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通知書(蓋單位公章);
3、申領人身份證影印件;
4、申領人銀行卡影印件;
5、申領人醫保卡影印件;
6、單位制作的銀行卡賬號資訊模板電子版。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
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5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主動提出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後,員工可以自己領取失業保險金;
2、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即可以辦理。
6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在滿足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之後需要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辦理。辦理程式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進行執行。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7樓:
由離職單位專門人員和個人共同辦理。1、需提出個人勞動檔案(繳納檔案託管費)交社保局入檔、封檔,籤封;2、需單位蓋章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失業金由社保局支付。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申領失業保險
金應具備的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首先要督促公司人事部到社保局辦理解聘報備,並獲得稽核回覆。到社保局領取失業保險的大致過程如下:
一、 社保局規定辦理失業報備。
二、社保局規定繳納失業保險金超過一年以上才能辦理領取失業金。
三、辦理報備中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四種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
四、失業登記之後。社保局審查失業登記合格後,通知失業人員前去培訓並可領取失業金(每月約400元以上),同時辦理下崗證。失業保障金是交滿一年為基點可以申領3個月,每多交一年在此基礎上增領2個月,即交2年領取5個月,3年領取7個月,類推但最高只有24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醫的,可報銷醫藥費60%到80%
五、個人後續的準備。
9樓:匿名使用者
要自己去辦理,要有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再去勞動局領一張失業金錶單,要前家公司的章,再去勞動局就可以了
今天去辦理 解除勞動合同 寫錯了回家啊以後才發現,我已經簽字了。怎麼辦?
10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
(2023年10月10日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釋出,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頒佈日期:20001026 實施日期:20010101 頒佈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後(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稽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章 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
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係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併領取。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後,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章 失業保險金髮放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稽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稽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釋出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併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卹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八條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髮放,並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準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視窗、設立諮詢**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諮詢服務。
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第四章 失業保險關係轉遷
第二十一條 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係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在省、自治區範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係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發現不符合條件,或以塗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責令其退還;對情節嚴重的,經辦機構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經辦機構或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失業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 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例》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的樣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受工傷,沒簽勞動合同傷殘補助金是不是雙倍賠償。本人八級工傷
1.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的相關規定,如受傷認定為工傷,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都應按工傷待遇獲得賠償,不存在雙倍賠償之說!2.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如經勞動能力鑑定為8級傷殘的,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 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 停工留薪期內 工傷 期間 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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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傷殘就業補助金解釋,請問工傷傷殘中的傷殘就業補助金是什麼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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