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高的比賽規則,跳高比賽規則是?

2022-01-06 08:50:14 字數 5176 閱讀 8749

1樓:

跳高的規則:

1、單腿起跳

就跳躍方法而言,規則上沒有任何規定,採用哪種方法都可以。但是,運動員必須單腿起跳。

2、試跳失敗

跳躍後橫杆由靜止而落下應判為試跳失敗(但是,有除運動員以外的明顯的原因如風等,裁判員應判斷是否試跳成功)。

另外,在越過橫杆之前,身體任何部分觸及立柱之間、橫杆延長線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區者應判為試跳失敗。時常有這種情況,運動員在跑到墊子前又想停住,但是沒有停住而使手觸杆或摔到墊子上,這時應判為1次試跳失敗。

3、跳躍高度的選擇(有關「免跳」的規則)

運動員可以在事先宣佈的橫杆升高計劃中的任何一個高度上開始起跳,也可以在以後任何一個高度上根據自己的願望決定是否試跳。

試跳可以連續失敗3次,並且一個高度已有2次試跳失敗,但第三次試跳成功仍能夠進行下一個高度的試跳。但是已跳過的高度不得再跳。

4、每次試跳的時間

運動員在做好準備活動之後等待著試跳開始。裁判員發出開始試跳的訊號,通常是叫出運動員的號碼,運動員必須在1分30秒以內完成試跳。

但是到比賽的最後階段,只剩下2~3名運動員時,試跳時限為3分鐘。只剩1名運動員時,試跳時限為5分鐘。運動員應計算好時間,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試跳。

在規定的時限內沒有完成試跳則以失敗論處。如果同樣的情況再次出現,即取消運動員繼續比賽的資格。大型運動會都有計時員記錄每次試跳的時間,運動員應把握好自己比賽的時間。

另外,運動員在助跑中同跑道上正在比賽的運動員發生衝突時,計時員應暫停表或補給跳高運動員一定的試跳時間。

5、關於指導

比賽中來自教練員和同伴的指導基本上是禁止的。裁判員會時刻注意是否有接受場外指導的情況。另外,像錄音機、收音機等是禁止使用的。

6、成績(決定名次)

由成績好的開始,按成績順序排列比賽名次。成績相等時名次的判定首先是在出現成績相等的高度中,試跳次數較少者名次列前;

如成績仍然相等,在包括最後跳過的高度在內的全賽中,試跳失敗次數較少者名次列前;

如成績仍然相等,在包括最後跳過的高度在內的全賽中,試跳次數較少者名次列前(最後部分不適用於國際比賽,除第一名以外,名次並列),如果成績仍相等,除第一名的成績相等的運動員名次並列。

如涉及第一名時,則令成績相等的運動員在失敗高度上,每人再試跳一次,如仍不能判定則升高或降低2釐米,他們應在每個高度上試跳一次,直到決出名次為止。

每名運動員應以最好一次試跳成績,包括第一名成績相等決定名次賽時的成績,作為最後決定成績。

2樓:好漢

跳高的比賽規則如下:

1.應抽籤排定運動員的試跳順序。

2.比賽開始前,主裁判應向運動員宣佈起跳高度和每輪結束後橫杆的提升高度,此計劃直至比賽中只剩下1名已獲勝的運動員或出現第回名成績相等時為止。

3.除非比賽中只剩下1名運動員,並且他已獲得該專案比賽的冠軍,否則:

(a)每輪之後,橫杆升高不得少於2釐米。

(b)橫杆升高的幅度不得增大。

4.運動員必須用單腳起跳。

5.一旦比賽開始,運動員不得使用助跑道或起跳區進行練習。

6.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則判為試跳失敗:

(a)試跳後,由於運動員的試跳動作,致使橫杆未能留在橫杆託上;

(b)在越過橫杆之前,運動員身體的任何部位觸及立柱額過接隆叢裡騎駐華也僅會運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區。如果運動員在試跳中一隻腳觸及落地區,而裁判員認為其並未從中獲得利益,則不應判為試跳失敗。

7、運動員可以在主裁判事先宣佈的橫杆升高計劃中的任何一個高度開始試跳,也可在以後任何一個高度根據自己的願望決定是否試跳。但在任何高度上,只要運動員連續3次試跳失敗,即失去繼續比賽的資格。因第1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試跳除外。

允許運動員在某一高度上第l次或第2次試跳失敗後,在其第2次或第3次試跳時請求免跳,並在後繼的高度上繼續試跳。

運動員在某一高度上請求克跳後,不準在該高度上恢復試跳,除非出現第1名成績相等的情況。

8.每次升高橫杆後,在運動員試跳之前,均應測量橫杆高度。當橫杆放置在紀錄高度時,有關裁判員必須進行稽核測量。如果自上一次測量紀錄高度後,橫杆又被觸及,在後繼的紀錄高度的試跳之前,裁判員必須再次測量橫杆高度。

注:裁判員應在比賽前清楚辨認橫杆的7面和前面。放置橫杆時,應使橫杆的各面始終朝向侯來的方向。

9.即使其他運動員均已失敗,一名運動員仍有資格繼續試跳,直至其放棄繼續比賽的權利。當某運動員已在比賽中獲勝時,有關裁判員或裁判長應徵求該運動員的意見,由該運動員決定橫杆的提升高度。

注:此規定不適用於全能比賽專案。

10.每名運動員應以其最好的一次試跳成績,包括因第1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試跳成績,作為其最後的決定成績。

11.助跑道的長度不得短於15米。舉辦規則第12條1(a)、(b)、(c)的比賽,助跑道長度至少應為20米,條件允許時,至少應長25米。

12.助跑道和起跳區朝向橫杆中心地點的總的最大傾斜度不得超過1:250。

13、起跳區應保持水平。

14.標誌物:為有助於助跑和起跳,運動員可以使用1~2個標誌物(由組委會批准或提供)。如果未提供此類標誌物,運動員可以使用膠布,但不可使用粉筆或其他任何擦不掉痕跡的類似物質。

15.跳高架:可以使用結構堅固的各種型別的跳高架或立柱。

跳高架應有能穩定放置橫杆的橫杆託。

跳高架應有足夠的高度,至少應超過橫杆實際提升高度10釐米。兩立柱之間的距離為4.00~4.04米。

16.在比賽過程中不得移動跳高架或立柱,除非有關裁判長認為該起跳區或落地區已變得不適於比賽。

如需移動跳高架或立柱,應在試跳完一輪之後進行。

17、橫杆:橫杆應用玻璃纖維、金屬或其他適宜材料製成。除兩端外,橫杆的橫截面呈圓形。橫杆全長為4米(正負2釐米),最大重量2幹克。

橫杆圓形部分直徑30毫米(正負1毫米)。

橫杆應由3部分組成,圓杆和兩端。為便於放置在橫杆託上,橫杆兩端應寬30~35毫米,長曆~20釐米。質地堅硬而平滑。

橫杆兩端不得包裹橡膠或任何能增大與橫杆託之間摩擦力的物質。

橫杆應無彎斜,放在橫杆託上時,最多下垂2釐米。

橫杆的彈性檢查:放好橫杆後,在橫杆**懸掛3千克重物,最多允許下垂7釐米。

18、橫杆託:橫杆託應水平放置,呈長方形,寬4釐米,長6釐米。在跳躍過程中,橫杆託必須固定在立柱上。橫杆託必須朝向對面立柱,放在託上的橫杆被運動員觸碰時,應易於向前或向後掉落。

在橫杆託上不得包裹橡膠或其他能夠增大與橫杆之間摩擦力的任何物質,亦不得使用任何種類的彈簧。

19.落地區不得小於5x3米。

注:跳高比賽時,跳高架立柱與落地區之間至少應有10釐米的空隙,以免由於落地區移動而觸及立柱,以致碰落橫杆。

3樓:

跳高要求運動員單足起跳,要跳過橫杆且不能將其碰下支撐杆。撐竿跳也一樣。每次比賽由主裁判設定起始高度,跳高橫杆每輪至少升高 2 釐米,撐竿跳則是 5 釐米,直到剩下最後一個人。

跳高運動員和撐竿跳運動員可以自己選擇何時起跳或過杆。他們如果三次試跳同一高度失敗就會被淘汰。他們成功越過的最高高度就是他們的最終成績。

平局在跳過某些高度時要注意策略。如果兩個人成績並列,打破平局的辦法一般有兩種:首先看誰通過同一高度使用的次數少;其次是看哪個人在全部比賽過程中失誤的少。

如果還是平局,比賽就產生並列冠軍,除非沒那麼多金牌。

決勝局決勝局比賽按以下規則舉行。每個平局中的競爭者只許跳一次,從最低高度開始淘汰。如果運動員全過則上升高度,如果所有運動員都沒過則下降高度,直到只剩一名運動員在淘汰中生存下來。

初賽跳高和撐竿跳比賽分兩輪進行。初賽一般分兩組,其目的是決出參加決賽的 12 名運動員。比賽之前有一個自動的資格測試,任何運動員只要達到這個標準將自動進入決賽。

如果少於 12 人通過資格測試,未達標者中成績最好的則進入決賽以填補人數的空缺。

測量尺度

在跳高和撐竿跳比賽中,所有的尺度都以釐米為單位,從地面量起到橫杆最低部分的最高點處。

競賽場地

跳高在跳高比賽中,跳高運動員從起跑點到橫杆下有 20 米長。橫杆有 4 米長,不超過 4 公斤重,由兩根豎杆支撐。跳高運動員會落到一個很大很柔軟的泡沫墊子上

跳高比賽規則是?

4樓:妖魅少爺

1.運動員的試跳順序,由大會抽籤排定。

2.比賽開始前,主裁判員應向運動員宣告起跳高度及每輪升高的計劃。此計劃直至比賽中只剩下1名運動員或出現成績相等為止。

在只剩1名運動員或出現成績相等之前,每輪之間橫杆的升高不得少於2釐米。在全能跳高比賽中,橫杆升高應自始至終為3釐米。  比賽開始後,運動員不得使用助跑道或起跳區進行練習。

3.運動員必須用單腳起跳。

4.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則判為試跳失敗。

①試跳中碰掉橫杆者。  ②在越過橫杆之前,身體任何部分觸及立柱之間、橫杆延長線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區者。

注:運動員在試跳中,若一腳觸及落地區,而裁判員認為其並未從中獲得利益。則不應判為試跳失敗。

5.比賽時,運動員可以在規定的起跳高度以上的任一高度開始起跳,也可在以後的任一高度上決定是否「免跳」。在任何高度上,凡連續失敗三次,即失去繼續比賽的資格。

 在一個高度上,第一次或第二次試跳失敗後,均可請求「免跳」,但在下一高度上試跳的次數,只能是在  前一個高度上試跳失敗後所剩餘的未跳次數。  在某一高度上已經請求「免跳」,則不準在該高度上恢復試跳。  第一名成績相等決名次時不能免跳。

6.每名運動員應以其最好的一次試跳成績,包括第一名成績相等決名次的試跳成績,作為其最後的決定成績。

7.每次升高橫杆後,均應丈量高度,創造新成績時,應在過杆後核實高度。  丈量高度時,須使木尺與地面垂直,從地面與橫杆上沿的最低處計算高度。

以一釐米為最小丈量單位,不足一釐米者不計。

8.放置橫杆時,裁判員應每次做到:  ①橫杆兩端各離立柱至少有1釐米的空隙。  ②橫杆的各個面應始終朝著各自原定的方位。

9.其他運動員在最後的高度上均已失敗,只剩下一名運動員時,橫杆提升的高度,必須徵求該運動員的意見之後確定,直到該運動員在最後高度上失敗或棄權時為止。  注:

此規定不適用於全能運動專案。

10.比賽進行中,不得移動跳高架。如裁判員認為起跳區或落地區已不適於比賽,可等候全體運動員都試跳完畢該輪次後再移動

11.跳高運動員可在助跑道上放置大會提供的標誌,也可在橫杆上搭放小手帕或類似物品作為目標。

根據國際田聯競賽規則第171條「跳高」規定: 跳高比賽的名次根據每名運動員最好的一次試跳成績進行排定,如果出現選手最好成績相等,需按以下規定評定名次: 第一,出現在成績相等的高度上,試跳次數較少者名次列前; 第二,如成績繼續相同,以試跳失敗次數比較少者名次在前; 第三,如成績仍然相同,當涉及第一名時再進行決定名次的比賽,其餘名次並列。

跳高比賽規則是

1.運動員的試跳順序,由大會抽籤排定。2.比賽開始前,主裁判員應向運動員宣告起跳高度及每輪升高的計劃。此計劃直至比賽中只剩下1名運動員或出現成績相等為止。在只剩1名運動員或出現成績相等之前,每輪之間橫杆的升高不得少於2釐米。在全能跳高比賽中,橫杆升高應自始至終為3釐米。比賽開始後,運動員不得使用助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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