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笑笑
你說的在條款裡是不可抗辯條款,據我國現行的保險法規定,壽險公司的這類條款只針對年齡誤告。也就是說只有投保時年齡錯誤,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以此為退保或不執行條款的理由,也就是必須承擔保險責任。如果重疾保險投保時被保險人有病沒有如實告知,是不適用該條款的。
摘一條保險法供你瞭解下: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2樓:慧擇網專家
保險法的意思,一般是指投保人的投保資訊有錯誤,2年後,就是即成事實,保險公司不得以此為理由拒絕理賠。例如:投保人實際年齡36,投保時候填寫33歲,年齡小保費少。
2年後,出現保險理賠,保險公司不得以此拒絕理賠。
3樓:aric摩羯
這是不可抗辯條款,據我國現行的保險法規定,壽險公司的這類條款只針對年齡誤告。也就是說只有投保時年齡錯誤,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以此為退保或不執行條款的理由,也就是必須承擔保險責任。
新《保險法》為了保護投保人有兩年的不可抗辯條款,同時保險法又有規定:
新《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買保險未如實告知,超過兩年就一定能賠嗎
4樓:哪吒搞笑動漫
超過兩年可以獲賠。
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後,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濫用合同解除權,有效保護被保險人長期利益,2023年修訂的保險法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規則。根據修訂後的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此條款被稱為保險合同的「不可抗辯規條款。簡言之,修改後保險法對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作出進一步限制,即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權,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未行使該權利的,則不得再行使。換言之,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抗辯權的期限為兩年。
5樓:匿名使用者
買保險未如實告知,超過兩年是不會賠償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6樓:對對保險網
學霸說保險,專注保險測評!這裡總結整理了一些關於健康告知的技巧和問題,大家可以先閱讀一下:《學會這些健康告知的小技巧你就賺了》
買保險未如實告知,超過兩年不一定能賠,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是對被保險人的一種保護,但這並不代表著明知身體有異常依然投保的行為會受到保護。
健康告知是保險公司對客戶的一個健康調查,包括過往疾病、個人生活習慣、是否抽菸喝酒等等。它是保險合同裡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只有通過健康告知才能投保的,沒有填寫是無法購買的,不同的保險公司對健康情況有不同的要求,詢問的內容也不同。
若你在購買保險時沒有如實填寫,在情節不嚴重時,你可以跟保險公司商量補充健康情況,主要保障可以繼續有效。
假如你謊報的健康情況太嚴重,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是有權利拒絕理賠並終止合同的。
目前國內的健康告知都可以按照這三點來答:問什麼答什麼;不問不答;想清楚再答。假如你是身體有些小毛病的朋友,建議你在購買保險前看看這篇文章:
《五步教你帶病投保》
目前健康告知稽核的方式有智慧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選一。
如果你沒有通過智慧核保,你可以選擇直接更換產品或者進行人工核保這是因為人工核保的稽核會更加的準確和靈活如果人工核保還不通過,那你就只能換一個產品了,這是一些對健康情況的把控沒那麼嚴的保險產品,需要可以收藏:《低健康要求,高價效比的產品**點》
小貼士
1、在購買保險前最好不要去體檢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實回答就可以了。
2、如果你之前有被誤診的經歷,一定要和保險公司的人說。因為誤診也是會有醫院記錄的,有可能影響到你的保障內容。
以上就是我對該問題的全部回答,希望對你有用。
7樓:之何勿思
在醫院已經有過記錄了,所以想要的到賠償應該不可以。
如實告知只是你本人做相應的回答,但醫院已經有記錄了,意味著就是騙保。現在全國聯網都能查到的。
只能得到退還到相當可憐的一部分保費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8樓:涼涼靜思
買保險是在建立在雙方誠信的基礎上了
因為不如實告知理賠的案例多了去了
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建議如實告知
新保險法裡,未履行如實告知條款,2年後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賠嗎?
9樓:科學喵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至於是否賠償,因為核心在於是否「發生保險事故」,這就看合同是如何約定的。
舉個例子:重疾險一般要求是初次罹患重疾,如果一個人已患甲狀腺癌,沒有如實告知的情況下投保重疾險,兩年後再次診斷甲狀腺癌。顯然,再次診斷甲狀腺癌不符合「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定義,也就不符合發生保險事故的定義,因此,保險公司是可以拒賠的。
另外,如果發生的保險事故符合條款中的責任免除的,就算過了兩年,保險公司也是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的。
比如:如果保單合同的責任免除裡有約定「酒後駕駛」,那麼,如果因酒後駕駛導致的事故,就算合同成立超過了兩年,也是可以拒賠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10樓:匿名使用者
從保險事務上講,2年後發生事故,應該是要賠的。條款寫的,保險公司不一定就有理。
11樓:匿名使用者
新法實施後的2年,可以申訴!
12樓:齊米妞妞
按你所的,新保險法規定是要賠付的。但是原話不是這個!你可以具體看一下保險法的原文!
13樓:扈凱
新保險法中同條(十六條)還有描述「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新保險法中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對於保險事故要核實是在簽訂合同兩年後發生的還是兩年前發生的,如果兩年後發生的當然要進行賠償,但在兩年內發生的事故且與不如實告知事故有關聯,並且足以影響到承保,那麼保險公司還是會做出拒賠處理,但不會解約(解除合同)!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不可抗辯條款是賠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過了2年 還是要賠的
新保險法對在新保險法頒佈前不如實告知是如果認定的?
16樓:濤聲海韻
新保險法對在新保險法頒佈前不如實告知的認定,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關於保險合同效力問題,適用修訂前的《保險法》。如果適用修訂前的《保險法》,合同被認定無效的,而修訂後的《保險法》認為該保險合同有效的,應當適用修訂後的《保險法》;
2.如果在修訂後的《保險法》實施之後出現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隱瞞年齡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等行為或事件,適用修訂後的《保險法》;
如果投保人有確鑿證據證明在訂立合同時業務員存在明知其有病,仍與其簽訂保險合同的行為,則合同不能解除。根據修訂後的《保險法》第16條第五款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因為業務員在保險業務中的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代表了保險公司,合同順利簽訂應視為保險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申請,因此不能在合同簽訂後又以投保人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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