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第一個答案是19年,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併罰的,應當在總和刑期,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就你給的題目當中,是兩個罪並罰,一個14年,一個10年,那麼總和刑期是24年,這兩個中最高刑期是14年,所以應在14年以上,24年以下選擇一個適用,又由於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過20年,所以就答案給的四個選項,只能選擇19年。
第二個答案是16年,理由在於我國刑法第70條,但是法條有點繁瑣,簡單地說就是,刑罰執行期間又發現漏罪(就是入獄前犯的罪,當時沒有發現),那麼此時的並罰規則是「先並後減」,也就是先並之後再減去已執行過的刑期,由此確定仍需執行的刑期。再來看你給的題目,第二題是入獄後發現還有漏罪,那麼先用14年與10年並罰,得出在14年以上24年以下選擇適用,又由於有期徒刑不得高於20年,所以,是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選擇適用,然後再減去已執行的3年,就是在11年以上17年以下裁量適用,就題目給出的答案看,16年在這一範圍中。
第三個答案是19年,理由是我國刑法第71條,簡單地說就是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並罰規則是「先減後並」,也就是先減去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再用餘刑與新罪判的刑進行並罰,得出的結果就是仍需執行的刑期。來看下你給的題目,新犯的罪被判10年,原來的罪是14年,已經執行了3年,14年減去3年是11年,然後和10年並罰,就是在11年以上21年以下裁量適用,就題目給的答案來看,應當選擇19年。
另外補充一下,為什麼同樣是兩個罪,一個要用「先並後減」,一個要「先減後並」呢,原因在於後一種情況要執行的刑期顯然比前一種情況時間長,這主要是考慮到罪犯在服刑期間沒有好好接受改造,反而又犯新罪,當然要規定更為嚴厲的制裁。
羅嗦了這麼多,希望對你有一點幫助,呵呵
2樓:忘記機
19年16年
19年一.罪數、數罪與非典型數罪
罪數與數罪是一對雖有聯絡卻有重大區別的概念。顯而易見的是:一般意義的「數罪」, 乃指單個人實施的典型數罪,[1] 即一人以數個故意、數個行為觸犯了數個刑法分則罪名所構成的兩個以上的刑事犯罪。
由是,無論從理論上講還是從法律規定上看,此類「數罪」理所當然地與刑法上的「並罰」互為因果、前後相隨。惟其如此,就刑法總則的一般規定看,我國刑法上的數罪併罰制度可以說就是建立在此「典型數罪」的理論基石之上。
「罪數」的字面涵義卻不是針對既定的數個犯罪事實或現狀而言,而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基本法理,對行為所觸犯的犯罪的「個(次)數」的系統清點和梳理。[2] 因而嚴格意義講,罪數,乃指有關方面根據刑法規定及其解釋論,通過刑事立法或司法程式對行為所觸犯的刑事犯罪的個(次)數所做的立法確認或司法認定。廣義看,刑法學界就特定行為所致犯罪個數或次數的學理釐定,本質上也屬「罪數」論問題。
「罪數」與刑法上的「並罰」並無當然聯絡。這是因為,有關罪數的法定、認定或**結果,無外乎典型一罪、典型數罪與非典型數罪三種情況。而前文已述,數罪併罰乃典型數罪的當然後果;典型一罪,則因其僅僅一罪而不發生並罰問題;非典型數罪則介乎於上述兩種後果之間。
起碼就現階段中國刑法學者們的主張以及現行刑法規定看,非典型數罪都呈現出或毋須並罰、或可並罰、或該並罰這樣多種學理主張及規定現狀。由此可見,有關非典型數罪理論,最具刑罰適用性者莫過於以下兩大命題:
其一,非典型數罪情況下,是否需要一概而論地實行數罪併罰;其二,假如答案是否定的,則「應當」或「可以」實行並罰的「根據」是什麼。據此題意,本文擬以下述爭議較大的非典型數罪形態及其他罪數認定實情為本文之出發點,[3] 但研討重點還歸結在針對此類特殊罪數的並罰根據考辯及其處罰原則考量上。
二.我國刑法關於特定「處斷一罪」的正規化反映及學理爭議
刑法學理上的處斷一罪,乃非典型罪數形態之一。一般認為,非典型罪數形態包括實質一罪、法定一罪和處斷一罪三大類別。其中,處斷一罪又稱科刑一罪、裁判一罪。
指行為人基於某一概括故意,所實施的一行為或數行為,原本觸犯了數個犯罪事實,但在刑罰處斷上,又以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由此定義可見,與「實質一罪」不一樣的是,「處斷一罪」的場合,實質上已經符合數罪的特徵;與「法定一罪」也不一樣的是,在實質上已經符合數罪特徵的情況下,「法定一罪」者乃刑事「立法」上將其數罪設定成了「一罪」;「處斷一罪」則不然,一般而言,它不是刑事立法上將此「數罪」規制為「一罪」,而是刑法責令司法上將此數罪「處斷」成一罪;[4] 抑或,在法無明文規定的場合,司法上得根據上述「處斷一罪」的學理詮釋,將此類行為按照「一罪」科刑,不實行數罪併罰。
一般認為,處斷一罪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等。其中,無論是刑法學界還是司法實踐中,對將連續犯、吸收犯科刑為一罪,爭議並不大。問題的焦點集中在對牽連犯的科刑,也當處斷為一罪還是應根據其「實質數罪」之法律性質,對其實行數罪併罰?一
3樓:匿名使用者
21年 或 19年
20年 或 16年
19年數罪併罰:不能高於數罪之和,
但必須超過 單罪中 最嚴重的一罪
4樓:
1.19年;因為我國刑法有期徒刑最高為18年,數罪併罰的情況為20年。
2.16年;因為是先並後減;
3.19年;獄內犯罪是我國刑法嚴重打擊的犯罪行為。所以是先減後並。
5樓:
第一個應該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第二個先並後減
第三個先減後並
關於刑法數罪併罰的問題,一個關於刑法數罪併罰的問題
根據我國的刑法原則,在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按照先並後減的原則定罪處罰。已定之最12年,漏罪一個2年,一個3年,三者依數罪併罰原則計算,不難得出正確答案未b。本題很容易被 執行兩年後 迷惑,事實上這只是為了考察考生對執行期間發現漏罪如何並罰的判斷。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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