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單位要求員工提前到單位上班,本身是需要雙方協商一致,不能強制員工加班。所以單位以員工沒有提前上班而算曠工是不合法的。員工以此和單位出現糾紛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2樓:晚霞滿天
公司有權對內部管理作出詳細規定。勞動法對這些內容是沒有強制性規定的,但是公司在作出這項規章制度時,應該先告知勞動者。
3樓:小麗的情感江湖
當然不符合了,遲到算遲到,扣遲到的錢,,,一同保
勞動法中關於遲到、早退時間是如何定義的?
4樓:中顧法律網
按目前國家法律規定,員工上下班遲早早退,除非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否則用人單位不得進行罰款的,但可以給予警告之類的處罰。
5樓:法律快車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期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海邊出來的風陽
1、首先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定義遲到、早退,只有明確病假,事假等假期的工資計算方法。
2、所以建議你hr部門制定出一整套關於遲到早退的工資處理計算方法。但是一定要記住,站在單位角度上來說,遲到早退扣除的工資不能用「罰款」來解釋。
3、如果你一定要說按照法律法規來計算的話,我可以教你。首先一個人的工資如果是2000元,這個月的正常出勤工作天數如果是21天,每天工作暫且按八小時算,那麼就是168個小時,那麼每個小時約等於11.9元。
遲到1小時那麼就在這個月工資裡面少發11.9元。不過這個比較煩,你還要算,所以如果你公司員工平均工資在2000以上的,那麼就定一個規定,遲到一小時,少發10元工資,這個在合法範圍內。
員工上下班遲早早退,除非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否則用人單位不得進行罰款的,但可以給予警告之類的處罰。
拓展資料:
勞動法並沒有對遲到、早退有相關定義,早退屬於單位內部管理規定,其內部管理規定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勞動者違反單位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按規定進行管理,扣發工資,但是扣發的工資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否則,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舉報。
7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上海市勞動局的工作人員,回答你的問題:
1、首先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定義遲到、早退。只有明確病假,事假等假期的工資計算方法。
2、所以建議你hr部門制定出一整套關於遲到早退的工資處理計算方法。但是一定要記住,站在單位角度上來說,遲到早退扣除的工資不能用「罰款」來解釋。
3、如果你一定要說按照法律法規來計算的話,我可以教你。首先一個人的工資如果是2000元,這個月的正常出勤工作天數如果是21天,每天工作暫且按八小時算,那麼就是168個小時,那麼每個小時約等於11.9元。
遲到1小時那麼就在這個月工資裡面少發11.9元。不過這個比較煩,你還要算,所以如果你公司員工平均工資在2000以上的,那麼就定一個規定,遲到一小時,少發10元工資,這個在合法範圍內。
ps:因為專業,所以信賴!
8樓:讚的都帥
1.遲到
一個多小時按曠工計算。
關於遲到、早退、曠工。
( 1 )遲到或早退 30 分鐘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 10 元。30 分鐘以上 1 小時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 20 元。超過 1 小時以上者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 2 )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五次者,扣除相應薪金後,計曠工一次。 曠工一次扣發一天雙倍薪金。 年度內曠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辭退。
2.可以當請假半天計算。
關於請假。
( 1 )病假
a 、員工病假須於上班開始的前 30 分鐘內,即 8 : 30 - 9 : 00 致電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天以上的,病癒上班後須補區、縣級以上醫院就診證明。
b 、員工因患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請假,病癒返工時需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經人事部門核定後,由公司給予工作安排。
(2) 事假:緊急突發事故可由自己或委託他人告知部門負責人批准,其餘請假均應填寫《請假單》,經權責領導核准,報人事部門備案,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
勞動法遲到早退規定:
1、首先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定義遲到、早退。只有明確病假,事假等假期的工資計算方法。
2、所以建議你hr部門制定出一整套關於遲到早退的工資處理計算方法。但是一定要記住,站在單位角度上來說,遲到早退扣除的工資不能用「罰款」來解釋。
3、首先一個人的工資如果是2000元,這個月的正常出勤工作天數如果是21天,每天工作暫且按八小時算,那麼就是168個小時,那麼每個小時約等於11.9元。遲到1小時那麼就在這個月工資裡面少發11.
9元。不過這個比較煩,你還要算,所以如果你公司員工平均工資在2000以上的,那麼就定一個規定,遲到一小時,少發10元工資,這個在合法範圍內。
公司制度大全中員工管理規定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員工曠工及遲到如何處罰的的條款;只在第四條中授權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
縱觀所有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沒有一條授權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罰款的規定。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10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1、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解釋,如果勞動者未履行請假手續,可以認定為曠工。當然,有不可抗因素導致無法履行請假手續的除外,比如:颱風、水災等自然災害導致無法履行請假手續,不認為是曠工。
勞動部2023年1月5日《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覆函》勞力字[1990]1號解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即屬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
當然,這裡有一個很棘手的問題,就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現在已經廢止了,而勞動合同法卻沒有相應的實施細則界定,這時基於廢止條例的解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但是,由於無相應的新規定,一般認為還是具有相當的參考作用的。
2、如果公司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民主程式且符合勞動法)事先未明確規定,雙方的勞動合同中也無相應的規定,那麼,用人單位不宜自主決定不利於勞動者的規定。
因此,請假3小時只能按3小時計算。
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據此,日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所以職工的日工資應為月工資除以21.75天
相關依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8小時工作制中小時工資就是上面計算的日工資除以8。
是否按小時計算工時不影響工時相對應工資的確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這個規定 這是公司自己的規章制度
12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1、《勞動法》沒有有關遲到曠工之類的規定,這個是由單位規章制度決定的;
2、請事假也是由單位制度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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