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去年查出有iga腎病,6月住院,9月工作一個月,因為複查結果不好,醫生讓我休息一個月,10月份開始,單位一直沒給我安排工作,我查了勞動法,單位應該安排可以從事的工作,但是單位人力說所有崗位都是一樣的(不符合實際),沒有合適的,而且必須讓醫院開具可以高空作業的證明。第一,高空作業證我兩年前就吊銷了,一直工作在一線單位也沒提過什麼證明,現在拿來說這是否合理?第二,醫院說從來沒開過此類證明,單位在明知醫院不能開具證明的情況下以此證明為復工條件是否合理?
我到勞動局諮詢,被告知:沒開除你就不錯了,回家休息吧,企業沒什麼錯,我們不管。。。。。難道我只能等待醫療期滿解除合同嗎?
現在我的病情基本穩定,因為慢性病,不是一下就能好的,肯定以後要多注意的,單位一直拿我以前的崗位要求衡量我,那個要經常加班我肯定不適應的,勞動法裡不是說安排力所能及的崗位嗎?我又不是喪失勞動能力,醫院證明都開了,單位非說不管用,讓把「可以高空作業」幾個字寫進去,有很多崗位不需要高空作業的啊!難道這麼耗時間找藉口不安排就沒什麼辦法嗎?
關於」不能勝任原崗位並且不能勝任另行安排的崗位「,單位人力的解釋是,不能適應原崗位,也不能另行安排,這是否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局說安排不了就是沒有,這個他們也不管,可是我看仲裁規則上寫的是,有爭議,勞動局派人和職工一起到企業協商,不能**的疾病必須做勞動能力鑑定和賠償醫療補助金的,那麼勞動局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責任呢? 我每個月都複查一次,但是醫生根據情況不是每次都開病假條的,但是單位一直沒有安排崗位並且給我全算是病假,這是否合理?
不安排工作待崗的時間算不算醫療期?單位還要求從入院到現在補齊假條,醫生沒開我去哪弄啊,還說沒假條的算曠工,這算合理嗎?
2樓:江西財大
1、按照法律規定,超過醫療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但特別提醒注意該員工的醫療期還未滿,不能套用這一條款。
2、連續休病假超過六個月的,支付疾病救濟費,按照60%的員工工資支付即可。
3、醫療期為3-24個月,根據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確定,不滿一年的,為3個月,每滿一年增加一個月。
4、經濟補償金基數為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5、合同到期後,應當順延到醫療期滿,終止後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鑑定為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支付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建議委託專業勞動法律師處理,如果一旦認定違法解除,員工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支付30個月的賠償金。
醫療期有多長時間,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工作怎麼辦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醫療期有多長,可參閱《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的如下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工作怎麼辦,可參閱《勞動合同法》的如下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規定的醫療期滿無法工作繼續請病假單位不同意怎麼辦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法規定的醫療期滿無法工作,繼續請病假單位不同意的情況下,你可以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我的病假已經休滿,但我不能從事原崗位,單位又不給我調動工作,要辭退我,請問我可以申請再休嗎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這裡沒有哪位律師會吃飽了來這裡回答問題,專業的很少,你只有綜合大家的意見。或者直接去當地勞動仲裁辦諮詢。(其他人請繞開,不太尊重人。)
第二:《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也就是說在你醫療期滿了之後,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單位另外安排的工作,公司是可以辭退你的,如果不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你,就要給你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第三、(說是給我賠償我病假期間的工資乘以工作年限。)不是這麼說的。
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所以你的經濟補償是:工作年限乘以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用(如果公司提前30日通知你就沒有)
如果公司完全沒有給你另外安排工作,而要辭退你,你可以去申請仲裁。
第三、你已經按《勞動法》休滿病假了,你應該是新員工吧,一般5年工齡以下的醫療期為3個月,如果你已經休滿,是不能在繼續休的。
超過醫療期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補償,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
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 第...
重大疾病醫療期滿後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或者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按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規定辦理,參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
我是屬於醫療期滿後,不能在勝任本職工作,單位和我解除勞動合同,並加以補償,我想知道具體的補償方法
醫療期 勞動部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 1994 479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